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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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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2号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附件: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3.jpg


附件2: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兰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 ECO- MODEL AREA(英文)。



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生产、储运、经销的工业产品(包括以农副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以下同,简称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进出口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检查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协调和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统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组织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受权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参与优质产品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
标志的正确使用;调解和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汇总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第五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在标准计量管理局的统一计划下承担指定产品的质
量监督工作;负责省优质产品的初审;组织新产品的质量鉴定;参与产品质量认证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权利,有权向各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储运、经销者提出质量查询;生产、储运、经销者之间可以互相查询,被查询者应当在接到查询信函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查询人。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或消费者请求,可以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生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产品要严格检验,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证标记。新产品必须经质量
鉴定合格才能成批生产,并报同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凡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严禁出厂和销售;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尚有使用价值的,经县以上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处理品”字样。
第九条 经销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经销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优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及认证合格的产品,还应当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志。
经销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标有出厂日期及有效期。有质量保证期限的产品出售后,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经销者负责对用户或消费者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条 生产、储运、经销单位或个人在产品流转时,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承担指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单独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外,还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统一的年度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避免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可以在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仓库、商店或码头、市场进行。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抽检产品质量时,应出示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颁发的质量监督检验证件和盖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章的抽样单,否则,被检者有权拒绝抽检。抽样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制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对被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产品检验结果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可发布公告,对合格者可发相应证书。
被检单位或个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十五日内申请复验,也可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验。
第十七条 购销双方发生产品质量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可申请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停止销售、追回不合格品、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
(一)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或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或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产品;
(五)经销过期失效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产品。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产、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消产品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扣发奖金、工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罚没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第十九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或消费者人身伤亡或生产、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和认证合格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或认证条件,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责令该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优质或认证产品标志,限期达到优质标准或认证条件。逾期未达到的,提请原批审或认证机构收回优质产
品或认证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标准计量管理局处理罚款、没收非法收入、销毁产品等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检者收取检验成本费。行业(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者收费。
对于申请复验的,经复验确属原检验失误,免收复验费;原检验正确的,受检者应支付复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时,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如有失误,给受检者造成损失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赔偿,并为受检者恢复名誉。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犯,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6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中国科技大学等十四单位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中国科技大学等十四单位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根据当前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评审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批准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设立十四个博士后流动站(见附件)。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和特点,做好今年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制定
相应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附件:新设博士后流动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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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设站单位 |
| 设 站 单 位 | 设站学科 | 设站学科所含专业(二级学科) | |
| | | |上级主管部门|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化学 |放射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 | 中科院 |
|--------------|------|----------------------|------|
|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 | | | |
| | 物理学 |光学 | 中科院 |
|究所 | | | |
|--------------|------|----------------------|------|
|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 生物学 |动物学 | 中科院 |
|--------------|------|----------------------|------|
| | |通信与电子系统,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 | |
|上海交通大学 |电子学与通信| | 国家教委 |
| | |与系统 | |
|--------------|------|----------------------|------|
| | |教育学原理,中国教育史,比较教育学,高 | |
|华东师范大学 | 教育学 | | 国家教委 |
| | |等教育学 | |
|--------------|------|----------------------|------|
| | |世界地区史、国别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 | |
|南京大学 | 历史学 | | 国家教委 |
| | |古代史,专门史 | |
|--------------|------|----------------------|------|
| | |历史地理,中国古代史,世界上古史、中古 | |
|复旦大学 | 历史学 | | 国家教委 |
| | |史,世界近现代史,世界地区史、国别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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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工程及 | | 航空工业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流体机械及流体动力工程 | |
| |工程热物理 | | 总公司 |
|--------------|------|----------------------|------|
| | |内科学,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神经病学, | 解放军 |
|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 | 临床医学 | | |
| | |口腔科学,影像医学,老年医学,麻醉学 | 总后勤部 |
|--------------|------|----------------------|------|
| |化学工程和 | | 解放军 |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 |应用化学 | |
| |工业化学 | | 总后勤部 |
|--------------|------|----------------------|------|
| | |眼科学,神经病学,传染病学,肿瘤学,妇 | |
|中山医科大学 | 临床医学 | | 卫生部 |
| | |产科学,内科学,外科学 | |
|--------------|------|----------------------|------|
|北京工业大学 | 机械工程 |机械学 | 北京市 |
|--------------|------|----------------------|------|
|南京师范大学 | 教育学 |教育学原理,幼儿教育学 | 江苏省 |
|--------------|------|----------------------|------|
| | |中医妇科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针炙学, | |
|黑龙江中医学院 | 中医学 | | 黑龙江省 |
| | |中医学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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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