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26 16:2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0号


关于加强新阶段农村青年工作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农村青年占全国青年总数的近70%。这支庞大的队伍,既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中坚力量,又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来源;既是促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生力军,又是决定农村未来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因此农村青年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农村,而且影响全局;不仅影响当前,而且影响未来。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之后,农村青年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切实做好农村青年工作显得尤其重要。这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党中央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青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团结引导亿万农村青年为实现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而不懈奋斗。

  一、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当代农村青年要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树立起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要在农村青年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宣传实践活动,坚持不懈地用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帮助广大农村青年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而坚定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农村青年的思想实际,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开展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

  对农村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既满腔热情,又严格要求。要注意发现、树立各类优秀农村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农村青年。要重视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二、千方百计帮助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要大力开发农村青年人力资源,培养一大批包括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在内的各级各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科技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加大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十五”期间,要使大部分农村青年掌握1—2项增收的适用技术。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教育示范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大力建设农村青年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积极带头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优先支持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承担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跨越计划项目。要培育一大批高素质的农村青年经纪人,扶持他们尽快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市场骨干力量。要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鼓励、扶持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创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鼓励、扶持一大批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实施农业发展行动计划。要大力帮助农村青年积极从事农村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经商。积极开展跨省区劳务协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用工信息等中介服务。扶持和引导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农村青年的职业培训,为农村青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条件。各部门要取消不合理收费,简化手续,为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提供方便。

  三、不断丰富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农村风格、农村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农村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引导农村青年从思想上正确武装和不断提高,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必然要求。要深入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逐渐形成一批具有乡土性、民族性、群众性的乡村节目,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高度重视挖掘一批乡村青年歌手和其他青年文艺人才,帮助他们拿出一些“绝活”来。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为农村青年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服务,努力扩大城乡文化交流。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有趣有为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农村青年陶冶情操、健康成长。

  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少年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力度,将其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要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灵活多样地建设农村青年活动阵地。凡挤占、挪用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要优先优惠向青少年开放。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积极兴建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少年活动阵地。要帮助活动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发展壮大。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保障和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村青年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民主权利,引导他们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富有建设性地参政议政,既要依法行使好、维护好自身的民主权利,也要依法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要依法维护农村青年从事正常学习、生产、生活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农村青年实现好受教育权。坚决依法维护农村青年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的劳动就业权益,使他们的诚实劳动同样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农村青年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不能采取歧视限制政策,当前要着力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依法代表好、维护好广大农村青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制定涉及农村青年事务的重大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农村团组织和农村青年的意见。

  为农村青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保障和维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方面。要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制造、贩卖、传播毒品、黄色文化及其它不健康产品的行为,努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努力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使他们感受温暖,走上正道,减少重新犯罪。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农村青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积极引导农村青年为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广泛动员广大农村青年为实现“十五”计划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通过开展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和保护母亲河行动,动员农村青年在加强农业基础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农村青年中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农村青年自觉履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开风气之先。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农村青年为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提供热心帮助。积极引导农村青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崇尚科学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坚决拒绝黄、赌、毒。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年积极与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做坚决斗争。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国防意识教育,鼓励适龄农村青年积极参军入伍,参加民兵、预备役队伍,积极拥军优属。引导农村青年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生态环境为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作贡献。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共青团组织是开展农村青年工作的核心力量,必须坚持不懈地建设好。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提高农村基层团的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和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工作,紧密结合乡镇党委建设和村党支部建设,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团建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乡村两级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民主选举,形成富有活力的团的组织运行机制。以增强团员意识为核心,认真做好农村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推优入党”工作。要把实施强乡带村作为促进农村基层团建的关键措施,切实把乡镇团委建好建强,带动农村各类团支部活跃。创新、调整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扩大对农村团员青年的覆盖面。

  要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大力加强农村各类青年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延伸农村青年工作的手臂,使其更好地为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服务。大力发展农村青年社会服务信息网,积极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农村各类青年组织为依托的农村青年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农村青年的水平。

  七、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青年和农村青年工作

  加强农村青年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农村青年工作制度和督促指导措施,把农村青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为农村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创业成才创造条件。全国建立农村青年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村青年工作的指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协调机构。

  要关心农村团干部和青年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柬埔寨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

(1961年1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刘少奇主席和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
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诚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的切身利益,
决定按照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原则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特指派下列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周恩来总理,
柬埔寨王国方面:
柬埔寨王国政府福·波伦首相阁下。
双方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将保持它们之间的持久和平,发展和巩固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六条 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中的一条或若干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或争执,应通过惯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各按其宪法程序进行批准。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立即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金边互换。
除非缔约一方在一年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继续有效。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0年12月19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柬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柬埔寨王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福·波伦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2月6日批准,柬埔寨国家元首于1961年4月8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5月2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决议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军委关于“送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的指示,保持部队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主要是指我市市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义务兵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各区民政局、人武部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贫困人口比例大,兵员输出量多和独生子女入伍逐年增多的实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工作。
  第四条 对于城镇籍义务兵,由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兑付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及时兑付优待金。同时根据本人获得奖励情况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加发优待金。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对独生子女入伍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备案。
第六条 每年“八一”和春节期间,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会同人武部到生活较困难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第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爱心扶助活动,主动深入到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帮助解决各种困难。
  第八条 对独生子女入伍后因缺少劳动力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对独生子女入伍家庭父母(抚养人)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应纳入救助范围,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条 对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住宅,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能力维修或重建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在倒危房改造中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入伍家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所辖六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