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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3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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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2]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少先队组织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探索少先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培养少年儿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
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
(2002年3月6日)


  实践育人是少先队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一年多来,各级少先队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发挥自身优势,着眼于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体验教育,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与公民道德建设相衔接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探索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把体验教育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及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未来人才的要求,以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和引导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推进祖国新世纪大业做好全面准备,长大以后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要明确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基础地位,与公民道德建设相衔接,按照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少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坚持以体验教育为主要方式,组织和引导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中体验、在学校生活中体验、在社会生活中体验、在大自然中体验,使他们在亲身实践的体验中把做人做事的道理内化为健康的心理品格,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实施目标

  要体现时代要求和少先队教育特色,使少先队员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少先队员具有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优良作风和胸怀祖国、放眼世界、拥抱未来的宽广胸怀,逐步培养志存高远、眼光远大、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人格;使少先队员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根据6至14岁接受少先队入队教育的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的生理、心理发育特征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分为三个阶段(小学一至三年级、小学四至六年级、初中阶段),分别在思想道德的知识、态度、能力、习惯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使少年儿童通过自主的体验来感知道德知识,通过真实的感受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通过深刻的理解掌握道德规范,并在实践中培养道德能力,最后形成并表现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实施原则

  少先队开展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是基础教育德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既要符合少年儿童德育的一般规律,又要突出少先队教育的特色。为使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思想品德课有机地衔接起来,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德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基础性原则。少年儿童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处在道德的重要养成期,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是养成教育。要遵循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重视基础性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少年儿童学习和掌握基本的规范要求,逐步把这些规范变为行为习惯。

  主体性原则。少先队员是少先队的主人,他们在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具有主体地位。要使教育内容和方式为少年儿童所接受、所喜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

  实践性原则。实践育人是少先队教育的基本途径和优势所在。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体验社会生活,体验生产劳动,体验现代科技,体验大自然,使他们在全身心地参与的一次次实践中不断体会、不断感悟、不断积累,把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素质。

  针对性原则。不同年龄阶段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发育特征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存在着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生活经历的少年儿童也存在着差异,同样生活条件下的少年儿童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从实际出发,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

  社会性原则。少年儿童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少年儿童成长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要引导少年儿童走出学校,走出家庭,走进社区,走向社会,把思想道德教育置于广阔的社会生活背景中来进行。要广泛动员、运用和整合社会多种资源和手段,争取广泛的支持,为少年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的内容

  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应以四个方面的关系为体验内容,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分别以形成人对人、对社会、对自然、对自我的态度为核心,以感知人对人、对社会、对自然、对自我的最基本的知识和培养相关能力为基础,以通过反复体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少先队通过体验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分别以知识、态度、能力、习惯提出相应内容和要求。其中知识不是一般性的关于人类、社会、自然、自我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主要从课堂上和书本上学习),而是少年儿童作为主体“我”,通过体验能够感知到的,与他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的,有关 “我”与他人、“我”与社会、“我”与自然、“我”与自身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通过体验,产生“我”的感受,形成“我”的态度。在“我”感知到的知识和“我”的感受、“我”的态度的体验中,锻炼少年儿童掌握“我”的能力。有了“我”感知到的知识,形成了“我”的态度,锻炼了“我”的能力,最后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我”的习惯。

  以下所列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中,以对小学一至三年级的内容和要求为基础;小学三至六年级在这个基础上,增加进一步的内容和要求;初中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再提出进一步的内容和要求。

  (一)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与人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父母亲人、老师同学、伙伴朋友、相识与不相识的人、同龄人与长辈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和他们相处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尊老爱幼、尊重他人、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四个知道”:

  知道我家庭主要成员的角色、权利和责任。

  知道我学习过程中的老师、同学与我的关系。

  认识伙伴、街坊邻里和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人。

  了解工人、农民、战士、科技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对我的生活所作的贡献。

  在此基础上,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家庭成员、社会成员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主要价值,以及以课堂上学过的有关社会文化生活的知识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通过“四种感受”形成“四种态度”:

  感受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形成孝敬父母的态度。

  感受老师呕心沥血的培养,形成应该尊敬老师的态度。

  感受同学伙伴、街坊邻里的友情和帮助,形成同学伙伴要相互尊重,对比自己年龄小的要谦让,街坊邻里要友好相处的态度。

  感受普通劳动者为自己生活付出的默默无闻的劳动,形成崇敬普通劳动者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礼貌是有教养的表现,友谊可贵、友情难得、劳动光荣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逐步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美好的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爱情需要准备的态度。

  在“四个知道”、“四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五种能力”:

  学会与师长沟通。

  学会与他人交往与合作。

  学会原谅别人的过失。

  学会结交朋友。

  能够感觉别人的存在。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与人平等交往、和谐相处和尊重不同意见、原谅伤害过自己的人、宽容的能力。

  有了“四个知道”,形成了“四种态度”,锻炼了“五种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五种习惯”:

  说话有礼貌,对师长用尊称。 说了就要做,对朋友要真诚。

  不给别人添麻烦,对别人的请求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及时感谢别人的帮助。 不做破坏别人劳动成果的事。

  做事情想到与别人合作。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扶助弱小,帮助残疾人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时刻准备帮助别人的习惯。

  (二)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与社会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不能脱离群体而应努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班集体、少先队组织、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民族、国家、政党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如何在社会生活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热爱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服务公众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六个知道”:

  知道我生活在班集体中,是(将要是)少先队组织的一员。

  知道我的家居住在社区中。

  知道集体有纪律,国家有法律。

  知道我是中国人,56个民族组成一个大家庭。

  知道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的党。

  知道世界是由多民族、多种族、多国家组成的。

  在此基础上,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企事业单位和各种服务性组织、机构等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阶层、团体、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经济类、政治类国际性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少年儿童权利和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以课堂上学过的有关法律、历史、政治、社会常识等知识为基础。

  通过“五种感受”形成“五种态度”:

  感受班级、少先队的温暖,形成爱集体、爱少先队组织的态度。 感受社区为我们生活提供方便,形成爱护公共财物的态度。

  感受纪律和法律、法规对集体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形成大家都要自觉遵纪守法的态度。 感受作为中国人的自豪,形成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态度。 感受今天幸福的生活,形成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态度。

  有条件的和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感受与世界各国少年儿童相处,形成世界各民族、种族、国家应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以开放的姿态、过硬的本领、顽强的意志面对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的态度。

  在“六个知道”、“五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四个能力”:

  学会参与班级和少先队集体事务。 学会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为社区服务。

  学会获知国内外大事的方法。

  学会受纪律约束。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自觉遵守法律和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儿童进行交流的能力。

  有了“六个知道”,形成了“五种态度”,锻炼了“四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四种习惯”:

  在班集体和少先队组织中以小主人的身份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大家决定的事情努力去做。

  在社区里多做好事。

  每天注意阅读、收听、收看新闻。

  按规则行动。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力所能及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力所能及地参加公益服务的习惯。

  (三)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为核心,以对植物、动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与自然界相处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爱护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三个知道”:

  知道我呼吸的空气、站立的土地、沐浴的阳光、看到的山水、身边的草木就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

  知道提供给我衣食住行的物质来自自然资源。 知道我身边哪些行为是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大气、河流、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各种生物构成了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知道人类的一些活动使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后对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形成环境污染;知道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密不可分,人类要永葆生机,就要把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课堂上学过的有关环境和资源的知识为基础。

  通过“两种感受”形成“两种态度”: 感受地球养育了我们,地球只有一个,形成要保护地球的态度。

  感受清新的环境和可爱的动植物带来的美好舒畅,形成喜爱蓝天、青山碧水、洁净的空气,喜爱小动物,爱护小植物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为了人类的进步,树立人与自然和谐与协调发展的意识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为了人类的未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努力建立保护地球环境的绿色文明的态度。

  在“三个知道”、“两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三个能力”:

  学会分辨对环境有利、有害的事。

  能为改善身边的环境做好事。

  劝说别人不破坏环境、不浪费。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的能力。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参与环境保护的调查、提出建议的能力。

  有了“三个知道”,形成了“两种态度”,锻炼了“三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三种习惯”:

  自己不做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伤害小动物等对环境有害的事。

  节约不浪费。

  保护环境卫生。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植绿护绿、爱鸟护鸟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亲近自然的习惯。

  (四)人与自我的关系

  人与自我的关系,要以形成珍爱生命、健康生活、追求美好、乐观向上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生命、时间、意志、价值取向、理想信念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如何认识自己、如何把握自己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乐观开朗、珍惜时间、勇敢顽强、自尊自信、乐于创造、健康向上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四个知道”: 知道自己所处的年龄阶段。

  知道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有利于自己的成长。

  知道时间过去就不会再来。

  知道有目标就有力量。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心理调节的功能。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青春期的有关知识,以及课堂上学过的常识课有关人的知识为基础。 通过“三种感受”形成“三种态度”:

  感受成功的快乐,形成对自己有信心,热爱生活的态度。

  感受生命的可贵,形成珍爱生命、珍惜时间的态度。

  感受努力实现目标的过程,形成对未来有希望,不怕困难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给予比索取更快乐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不满足已有成绩、积极进取和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于创造的态度。

  在“四个知道”、“三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六个能力”: 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

  能把坏心情变为好心情。

  遇事能问为什么,敢想别人没想过的事。

  遇到难事能想办法解决。

  有多种生活情趣。

  能自学、自理、自护。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的能力和自强、自律的能力。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参与环境保护的调查、提出建议的能力以及确立努力的目标和要实现的理想、初步确立人生信念的能力。

  有了“四个知道”,形成了“三种态度”,锻炼了“六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五种习惯”:

  做人讲道理,做事有计划。

  不向困难低头。

  不迁就自己的毛病。

  天天锻炼身体,干干净净迎接每一天。

  爱动脑筋,以创造为快乐。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做事专注,不三心二意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对美好的新事物感兴趣的习惯。

  以上述四个基本关系以基本框架,通过从真实的感受到深刻的理解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形象到抽象循序渐进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少年儿童掌握与其生活密切联系的道德知识,感受道德形成过程,加深对道德影响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认识,提高他们参与道德实践的浓厚兴趣,培养他们积极、严谨、求实、活泼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实施的方式

  体验教育是少先队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要从少年儿童日常所能接触到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的具体情景和遇到的问题入手,也可设置现实生活和未来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许多场景,使他们感知和强化思想道德方面的知识,感受讲道德的快乐和高尚、不讲道德的痛苦和耻辱,接纳正确的道德观念,启迪他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他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他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他们的荣辱观念和道德责任感,提高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从而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少先队是体验教育的倡导者和组织者,让少年儿童在少先队集体生活中体验,以少先队的组织形式到社会实践中去体验,是体验教育的重要形式。在少先队的组织和引导下,让少年儿童以自己的身份、自己的视角去参与体验,以他人的身份、他人的视角去参与体验,进入设定的事件和设定的环境的情景中去体验等,都是进行体验教育的方式。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少年儿童生理、心理的特征,少先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分三个年龄阶段实施。

  一至三年级是小学的初始阶段,该年龄阶段的儿童对直观形象的事物容易引起注意,好奇好问好动手,是引起他们对道德问题产生兴趣,体验道德生活的重要时期。少先队组织要通过加入少先队组织前的启蒙和加入少先队组织后的教育,引导他们对生活中的道德现象进行观察,形成一些正确的道德印象,关注他们个人行为习惯的培养,注意他们方法和能力的训练。

  四至六年级是小学的高年级阶段,经过三年的学生生活,该年龄阶段的少年已经适应学校生活,掌握了读、写、说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少先队组织要通过少先队的组织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加一些道德知识的深度,除了讲“本然”以外,再讲一点“所以然”;在进行实践活动的同时,增加一些讨论,强化对道德态度的体验,初步养成小学生应该具备的良好行为习惯。 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进入了青春初期,思维的主要方式开始从形象思维为主,发展到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并重;自我意识发展迅速,自我控制与评价能力日趋成熟;已经能够认识自己在社会和集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初步的社会责任感。少先队组织要通过进行组织教育和团前教育,充分利用在课堂上、书本里所学到的相关知识,通过丰富的实践活动和探究性、研究性学习,让他们获得参与道德研究和践行过程的体验,逐步坚定道德信念,增强道德判断能力,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是共青团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一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履行全团带队的重要职责,按照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总体要求,支持少先队组织通过体验教育创造性地进行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要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对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支持。少先队作为一个社会性、群众性的组织,具有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的优势,要借助和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为通过体验教育开展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但在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条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第十一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发现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第十八条 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按照有关规定交由财政统一管理。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数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数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许可的建筑面积数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位置与许可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

  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一条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当事人依法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对违法建设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含别墅)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未履行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的。

  第二十五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是指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拆除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应用现有施工技术无法保证建筑物整体结构安全的城镇违法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


中国残联、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质量技监局、药品监管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11

残联康[2001]8号


2001年3月3日,是第二次全国爱耳日,主题为“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为了把此项活动落到实处,现将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北京的活动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省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我国有听力语言残疾人2057万,为残疾人总数的首位。其中7岁以下聋儿80万,由于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声污染、意外事故等原因,每年新产生3万余名。听力障碍严重影响着这一人群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
为了降低耳聋发生率,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预防工作尤为重要。1999年,卫生部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加大了对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中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针对我国耳聋发生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工作薄弱的现实,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0部委局共同确定:每年的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已于2000年3月3日以“预防耳毒性药物致聋”为主题,动员社会积极、广泛参与首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了解致聋原因、危害及预防方法,树立了全民爱耳意识,避免和减少了耳聋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提出了:防止药物致聋和实施早期干预是预防耳聋的主要手段,仅此每年可以减少1万余名新生聋儿。实施早期干预工作,不仅能有效减少耳聋发生,还能提高聋儿康复质量。为此,确定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一、主题
减少耳聋发生 实施早期干预

二、活动形式和措施
(一)首都北京
1、宣传咨询“一条街”活动
2001年3月3日上午,于北京城区的繁华街道举办一条街宣传咨询活动。届时组织由中央和北京市的医疗、康复、特教、预防研究等机构参加,同时在郊区县开展同步宣传活动。
主办单位:北京市残联、卫生局
参与单位:北京地区残联、卫生局,北京地区各医院及部队医院、特殊教育学校、新闻单位,爱耳日文件会签的部委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
2、“减少耳聋发生实施早期干预”专题节目
2001年3月3日晚上,将邀请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在北京电视台举办的以“耳聋预防、早期干预、听觉康复知识宣传”为主题的专题节目。
主办单位:北京电视台、中国残联、北京市残联。
3、宣传画
组织设计、印制宣传画,下发各省在主要街道和医院张贴。
4、设立全国爱耳日标志
为了唤起全民爱耳护耳意识,重视耳聋预防工作,设立全国爱耳日永久性标志,于第二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中全面启用。
(二)地方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县可参照北京的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三、要求
各省要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工作,及时将本地活动情况、感人事例、宣传报道材料、图片等收集整理,上报全国残联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四、爱耳日宣传口号
  --3月3日一全国爱耳日
  --开展爱耳日活动,提高爱耳护耳意识
  --重视听力,爱护耳朵
  --聋儿康复从早期抓起
  --实施早期干预,提高康复质量
  --实施早期监控,减少耳聋发生
  --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发现、早干预
  --加强耳病防治,慎用耳毒性药物
  --重视孕早期和围产期保健,减少聋儿发生
  --树立全民爱耳意识,减少耳聋发生
  --康复一个聋儿,温暖一个家庭
  --全社会都来关心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