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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时间:2024-07-03 01:1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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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深农〔2005〕127号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
   第三条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牧、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墙体的制品。
第六条 鼓励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一、非黏土多孔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
四、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未经同意,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线。实心黏土砖的生产单位应当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黏土空心砖。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材料限制使用黏土实心砖,推广使用黏土多孔砖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非承重墙、围墙及临时建筑物禁止设计和使用黏土实心砖。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预缴纳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墙改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设单位按照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面积计征,居住建筑每平方米4元,其它建筑每平方米6元;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耕地上取土生产的每年每块实心砖征收0.01元,荒地上取土生产的每年每块实心砖征收0.005元。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持本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认可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证明,到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办理墙改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对已全额交纳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使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规定比例要求、建筑物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按自治区墙改专项基金返还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返退,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返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屋面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装饰或隐蔽处理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持墙改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性能,提高采暖、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聚苯乙烯板(EPS)为主的外墙外保温技术;
(二)聚苯乙烯板(EPS)保温隔热材料为主的屋面保温隔热技术;
(三)以中空玻璃、塑钢为主的双框双玻保温隔热节能门窗;
(四)集中供热技术;
(五)供热采暖系统设置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装置;
(六)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对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节能措施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50%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对已审查合格的,持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等到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得定为合格,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图纸设计,保证工程节能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施工工序,不得通过签证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生产黏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可视情节处以500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或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由有关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由有关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固原市所属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发[1995]2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通过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二、申报重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科委、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为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除了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符合上报自治区重奖条件的项目或成果外,对新增税后利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成果由市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申报自治区重奖的同步进行,分两个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十万元以上的奖金按7%一次性发给。

  五十万元以上的奖金额按6%一次性发给。

  四、由市评审奖励的项目或成果,有关科技含量的鉴别,没有获得过地市科技进步奖的,其技术(产品)是否达到领先水平或是新产品,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人员鉴定,作出评审意见。

  五、凡属1990年1月1日以后及本法颁布之前正式投产的年度税后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可申报,本办法颁布之后则按桂发[1993]13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数额的规定申报。税率计算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的税率,按原税制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以后的税率,按新税制规定执行。

  六、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应能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准以估算的办法来确认。奖金原则上从项目、成果的受益单位提取,列入税后利润开支。个别确实无法列入税后利润开支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奖金,获市奖励的由收纳利税的该级财政提取经费解决。

  七、凡在北海市开办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在我市申报奖励。

  八、申报重奖的项目或成果,一般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对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如数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九、获奖项目或成果奖金提取和发放。凡是获自治区或市的奖励都必须将奖金如数提取汇到自治区党委或市委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奖金分配方案一式三份,由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开进行表彰,发给受奖人员

  十、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