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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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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管理,规范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有利于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各外汇分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内控制度,认真完成好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审核、登记工作。业务量大的分、支局要调整、充实人员。外汇局内各业务部门应注意协作、配合。同时,要注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的工作协调,在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通知》和我局要求的基础上,双方密切合作,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质量。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时,要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工作联系函。

三、《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仅指:询证相关资本金帐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批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是否由外汇局签发;相关纸质进口报关单是否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应电子底帐相符、是否已凭以付汇。

四、外汇局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根据本通知所附操作规程(见附件一)要求,认真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回函,并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证明文件、回函复印件及相关查询材料等存档备查。

(一)如所询证事项核对无误,外汇局应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资外汇登记编号方法为:外汇登记证编号�两位顺序号,顺序号为该企业询证次数编号,如:企业第二次来询证,顺序号应为02),并在回函(回函格式见附件二)中选择以下相应意见予以表述:

所询资本金帐户系由我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开立;

所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系由分(支)局/外汇管理部签发;

所询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查系统相符且未凭以付汇。

(二)如发现询证事项与有关情况不符,外汇局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在回函(回函格式见附件三)中选择以下相应意见予以表述:

1、附送文件不完备(列明文件名称);

2、附送文件核对不相符(列明文件名称、编号及不符点);

3、附送文件重复使用(列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4、非资本金帐户资金出资;

5、资本金帐户开立未经批准;

6、进口货物报关单已凭以付汇(列明报关单编号);

7、未标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五、外汇局要对来函和回函进行登记,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六、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进行验资时,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向进口核销部门查询报关单内容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是否一致和是否已凭以付汇、核销,进口核销部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工作。

进口核销部门通过“超级金融IC卡”进入“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如果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确认纸质报关单与报关单电子底帐内容一致且未凭以付汇或核销的,进口核销部门应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结案并注销相应的报关单电子底帐,向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联。

如果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底帐内容不一致或已凭以付汇、核销的,进口核销部门应在打印出的报关单电子底联上注明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退回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如果纸质报关单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不存在相应的报关单电子底帐,进口核销部门应在纸质报关单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退回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七、对于异地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审核地外汇局应将核准件复印件和查询函(附件四)一并传真给签发地外汇局,签发地外汇局核对后,在查询函上注明查询结果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章,于两个工作日内传真给审核地外汇局。签发地外汇局应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八、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方出资情况询证程序后,如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注销对应的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九、外汇局要建立专门的电脑或手工台帐(电脑台帐应具备简单查询和汇总功能)。在对询证文件核对无误并回函后,应将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的内容予以登记,外资外汇登记金额扣除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后,不得超出所询证外方出资证明文件汇总金额,同时登记企业名称、法人代码、出资日期、外资外汇登记编号。若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已注销,

应在台帐中注明。

十、外汇局逐月汇总、上报“--地区--年--月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附件五)。各支局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汇总后于月初8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十一、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登记另行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照原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不必向外汇局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手续。

十二、外汇局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注协,在注协或财政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前,外汇局不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

十三、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登记过程中,发现外汇指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一、询证业务审核、登记操作规程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格式之一)(略)

三、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格式之二)(略)

四、资本项目异地外汇业务查询函(格式)(略)

五、--地区--年--月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格式)(略)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1

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银行询证函回函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外汇出资程序。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外汇资本金情况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是否相符。

2、资本金帐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批准;

3、“帐户性质”栏是否注明为“资本金帐户”;

4、汇款银行如为境内银行,境内原币划转是否经批准。

5、银行询证函回函是否重复使用。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5个工作日内回函。


核对无误后,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予以登记。


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由于银行手续费的原因,外汇资本金登记金额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小于银行询证函回函列示金额。


外汇局不必在询证函上发表意见。



附件一---2

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2、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应如实履行实物出资义务和有关管理程序。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实物出资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

2、进口报关单是否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电子底联相符,是否已凭以付汇。

3、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以实物投资的,询证函中所列进口报关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5个工作日内回函。


核对无误后,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予以登记。


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由于商品价值鉴定的原因,实物出资登记金额可以小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列示金额。


外汇局不必在询证函上发表意见。



 

附件一---3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内人民币形态资本再投资、境内外汇划转审批程序。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所列情况是否相符。

2、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与外汇局留存核准件是否相符。

3、所附异地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与外汇局查询结果是否相符。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核对无误后,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予以登记。

3、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用作外方出资证明文件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不因超过15个工作日而失效,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不得因此出具负面意见。

5、外国投资者如以人民币形态资本境内再投资涉及外汇划入资本金帐户内的,应在登记表相应投资方式备注栏中注明该笔外汇划转金额。

6、外汇局不必在询证函上发表意见。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
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
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的场地。
第三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是全市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不
设区的市、区蔬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监督。
计划、农业、水利、多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
施工作。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蔬菜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菜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
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蓍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集镇和村庄等
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保证蔬菜基地长期稳定和重点投入。
第八条 蔬菜基地分为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
重点保护区菜地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和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的
保护区菜地,其他为一般菜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城区、不设区的市城
区、乡(镇)集镇分别按常住人口每人0.03亩、 0.02亩和0.01亩的标准,
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所属的蔬
菜基地,划分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报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
菜基地,由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
划定的重点保护区菜地,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标志。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不同类型菜地的要
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设规划,组织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水利、
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的原则。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
农业发展基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引导、鼓励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
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鼓励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保护区菜地实行长期保护,对一般
菜地实行阶段性保护。
第十四条 在蔬菜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必须种植蔬菜,不得弃
耕抛荒,或者改种其他作物、改挖鱼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
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的,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使)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一般菜地的,
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使)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
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统一规划,补足菜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所
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必须加
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乡(镇)、村按规定权限批准使用菜地必须如数补足,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应当
向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统一安排增补新菜地。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对蔬菜有污染又无治理措施的企业。市、不设
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菜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国土
管理部门按荒芜时间收取荒芜费。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菜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恢复耕种条件,委托原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蔬菜生产。
因土地被征用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所剩余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乡(
镇)、村代管,从事蔬菜生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
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
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
占用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改变蔬菜基地菜地用途的,由国
土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以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
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取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菜地资源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国土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该土地年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
恢复原标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质造成蔬菜基地或者蔬菜污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
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