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9: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土地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
  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位置、用途、面积等内容。
  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范  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而未利用的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经批准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土地收储程序:
  (一)受理。土地储备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基本资料。
  (二)调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测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测算。
  (四)协商。依据评估测算结果,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形成土地收储方案。
  (五)报批。土地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约。收储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变更。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总则;
  (三)收储依据及收储宗地情况;
  (四)土地收储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土地交付条件;
  (六)不可抗力;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九)附则。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市财政局拨付已出让储备土地的成本及土地储备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提);
  (二)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市财政局从已出让储备土地净收益中计提10%的土地储备基金;各区(管委会)的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金的2%计提;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供应时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宗地核算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储备成本清单。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按时编报收支预决算,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其所需的部门预算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193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卫生部近期下发了《2007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17号),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开展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为规范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和《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血防处 陈朝
联系电话:010-68792374
传真:010-68792342。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开展好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推动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传染源控制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实施原则
(一)项目范围。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沿江、沿湖有钉螺分布的渔船民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厕。
(二)实施原则。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的选点和建设应遵循优先考虑疫情较重地区、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或者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施工地点的疫情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或者委托相关的技术部门对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技术和材料选择的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用地、选点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无害化公厕的建后管理和维护。
(二)资金安排和管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由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按照60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费预拨和验收报账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四、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实施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核实渔船民集散地的基本情况,确定并下达无害化公厕建设任务。
(二)项目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要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三)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各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省的项目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备案。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原则。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沿江、沿湖渔船民等流动人群的粪便得到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公厕建设类型为三格化粪池式。
2.建造的厕所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二)无害化公厕的组成。主要部分包括:
1.外墙和屋顶的围护结构;
2.厕室内设施:便器、排臭管、冲水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男厕内小便池;
3.粪便处理设施:三格化粪池、进粪管、过粪管、粪池盖板;
4.配套设施:供水设施、清洗池、洗手池。
(三)材料要求。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四)无害化公厕选址要求。
1.要充分考虑附近渔船民的需求;
2.要考虑潮汐水位变化,不宜被潮水淹没,地势较高,地基相对坚实;
3.使用方便,容易到达;
4.远离饮用水源。
(五)设计与施工要求。
1.蹲位数量:参考渔船民集散地船只数量、船只大小和是否在船上生活等情况,确定公厕规模。一般对5条船以上10条船以下的集散地可建2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超过1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建4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10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根据需求分段建设。
2.化粪池容积:三格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2蹲位的公厕总容积不得小于4m 3,4蹲位的公厕不得小于6m 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以2:1:3为宜,但第三池的容积根据清理周期长短可适当增加。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以1200mm-1500mm为宜,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100mm-150mm的空间。
3.过粪管:过粪管可用直径150mm-200mm的PVC管、陶管或水泥管。安装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三格化粪池的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为方便施工,可以采用倒L型过粪管,上下口位置不变。两根过粪管交错安装,以增加过粪距离。若化粪池的容积〉6m 3,可适当增加过粪管的数量。
4.便器和冲水:一般采用节水型便器,以白色陶瓷蹲便器为佳。冲水设施可采用自来水冲洗,设置高位水箱,没有自动冲洗条件的可采用水桶加水舀冲洗的方式。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有条件的,两蹲位间最好设置不低于1200mm高的隔板。
5.由于公厕化粪池较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池盖,安装时要用水泥沙浆密封,防止雨水渗入。各池留500mm×500mm的带拉手的活动盖,便于清渣和清掏粪肥。化粪池高度应至少高于周围地面100mm,以防雨水倒灌流入。
6.通风和照明设计: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安装电力照明;在第一格安装1-2根110mm直径的PVC管用于排臭,底端位于化粪池盖板下,顶端要高于厕屋顶500mm以上,最好设计成T型或弯管,以避免雨水流入。7.倒粪口:为方便渔船民倾倒渔船马桶内粪便,应在公厕化粪池附近设倒粪口,并加盖,将粪便导入第一格化粪池。倒粪口可高于地面300mm-350mm,紧邻清洗池,并备有清洗设施。
8.清洗池和洗手池:在附近设置清洗池以方便便桶的清洗;洗手池长600mm、宽400mm、高250mm,池底距地面400mm。设置1-2个水龙头,龙头把手以扳手式为宜。
9.供水设施:首选村镇自来水供水,在没有安装自来水的地区,可选用在厕所附近打手压井或潜水泵+高位水池(箱)的办法,以方便冲洗厕所和马桶。
三、使用与管理
(一)三格化粪池的使用。
1.新池建成需养护2周后正式启用,在启用前要做渗水试验,以判断是否有渗水现象;
2.使用前在第一池内注入一些河塘水或井水,水深以高出过粪管下端口为宜,第二池和第三池不要加水;
3.首选节水型便器,控制用水量,不宜安装冲水量大的便器;
4.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可直接用于施肥,第一、二格的粪皮、粪渣,根据使用情况,经1-2年后应清淘,并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和粪渣施肥,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水体;
5.如果第三格粪液不用于施肥而排出,需从第三池引入至渗滤坑的上层中央,渗滤坑以卵石填充,防止粪水中氮、磷直接进入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6.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无害化公厕的管理。要建立必要的保洁和清扫制度,落实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及时清理化粪池和倒粪口的粪渣,经常性维护粪池盖板和出粪口。1.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
2.墙壁、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3.便器及时清洁,无粪迹、尿迹、痰迹和其他污物;
4.空气流通无臭气;
5.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6.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四、监督与检测当地血防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0年10月25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的章程原则,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

  1.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县以上团委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

  3.撤销县以上团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以半数以上,或由全体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4.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这个干部的组织部门备案。

  5.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如果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二、处分团员必须遵守的几项规定

  1.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2.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

  3.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

  4.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并且由作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三、对给予团员的处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处分的手续相同。上级团的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修正或取消团员所受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