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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李园春

时间:2024-07-06 04:5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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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李园春


摘要:端正执法思想,保证执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本文对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认真分析,从现代宪政思想的角度,提出了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权利至上意识、程序公正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观点。
关键词:执法思想 宪法 公民权利 公平正义

最近,周永康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并作为指导工作的方向,推动工作的动力,检验工作的标准。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树立法治意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对正在深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课题。笔者拟就端正执法思想的有关问题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不良执法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
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民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直接影响着公平和正义实现。主要有:
1、执法就是专政的思想观念。由于对民主与专政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片面地曲解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头脑里存在着执法就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实行专政的思维,以及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观念作崇。受其支配,在执行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的野蛮的手段,实行所谓“专政”。特别是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滥用留置手段,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对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滥用私刑,实行刑讯体罚,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2、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承担着的行政管理职能,一部分民警思想观念上还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未能彻底消除,沉溺于治人者与治与人者的传统关系格局,心理上产生着一种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实行对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执法管理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成员毫无感情,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在执法中随心所欲,不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受理、审批、办理或办案、送审、报批、结案。造成久拖不结,超期羁押。
3、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观念。一些民警把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由于受到传统公私意识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和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意识的影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作崇。无视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了界线,国家权力不得也不应当超越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立宪精神。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他们执法只是为了体现他们的存在价值,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的面子的行为时,为了维护自己尊严,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4、执法是一种职业的思想观念。有的人把执法当作是自己的一种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把法、权、钱联系在一起,把市场经济意识融入执法意识中去,以是否有利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经济效益作为出发点。在制定措施、出台政策上过分地考虑部门单位经济效益。在执法过程中,受利益驱动,追求经济效益,或滥用权力,以罚代法;或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或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甚至借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权力私有,权力商品化,搞“执法产业”,将执法当作发家致富的手段。
5、执法中的“利已”、“实用”的思想观念。由于受到本位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有些公安执法部门和民警在执法中采取利已的、实用的态度。在执法过程中争权夺利、取利弃责。“为我所用”、“各取所需”地执法法律和抵制法律的执行;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一知半解,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刑事与民事、刑事与治安案件混淆起来;有的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凭自己工作经验和行为习惯办事,任意解释法条,滥用法律手段;有的则因为缺乏应有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在行政执法中心中无数,底气不足,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主观不尽职责,消极对待,能推则推或不敢坚持执法原则,迁就当事人,以求息事宁人;有的执法中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制权威。唯领导批示、上级意志,就是不见唯法律意志;有的则利用现行法律体制的立法滞后、不规范、操作不具体等不足和法律的空白地带,滥用、甚至恶用执法权力。在办案初始,受人之托,在调查取证上作手脚,该审不审,应问不问,当取不取,故意留有一手,埋下伏笔。把案情搅乱,为日后疑犯翻供,留下口实,法庭定罪,设置障碍。欲纵故擒,暗渡陈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是随心所欲,凭个人好恶进行收费、处罚,实现不正当的目的;在法定时限内,对实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刑拘的条件已经消失了,当事人不求上门,不给好处,也非得等到了30天期满才释放,有的还是不情愿地又给当事人留个尾巴——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的一方面违背“法不禁止即自由”(即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加限制、禁止的事公民都有权利去做)的公理性宪法原则,对公民在宪法成文款之外的权利予以干涉,甚至侵犯。另一方面无视“法无规定皆禁止”(即无法律根据,政府没有行使某项权力的权利)的原则约束,滥用职权。
二、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必须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品质。
1、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等方面内容。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从自由沛生的一切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归宿,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终极目的,不过是体现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依宪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行使行政权力、执法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以及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来办,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的发生。
2、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赋予权力的的行政机关,不仅肩负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私权”的任务。公安机关行政和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的“私权”的过程。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的原则,集中地表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它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操作性和公民权利的有限妨害性,它对公民权利的明确而正当的宣示,即意味着对传统“人治”权力毫不客气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决不能只强调国家公利益而轻视、散置、削弱公民私利益,为了维护“公权”而损害“私权”,更不能以维护“公权”为理由,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肆意侵犯,或不尽维护“私权”的职责,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视若无睹、充耳不闻,逃避、推卸、减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
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方面。法律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的有效条件。现代的宪政立法理念不仅以追求客观或实体公正为目的,更以追求法律程序公正为途径。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得以实施,程序的独立、中立、公开和程序中的表达自由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价值。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只有在机结合中才组成法律。因此,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论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决定、行政监督检查的过程,或者是在刑事执法中的立案、侦查、拘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执行。绝不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久拖不结或超期羁押,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实现。
4、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和延伸,政法公安机关所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本质是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不纯的表现。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在制定各项决策和出台各项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政的行为中,要端正执法思想,躬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倾听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呼声,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5、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担负着重大历史责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四大方面的内容,都与公安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一目标,与公安执法活动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同时,我们的民警是作为社会执法者出现在群众面前的,身着警服,头戴国徽,代表党和国家执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群众往往通过民警的执法活动来认识党和国家,认识党和国家与群众的关系。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执法活动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公安队伍和民警本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执法活动,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体现出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利益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实现严格执法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模范守法、提高效率的辩证统一,在全社会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展示我国的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

应该看到,要消除不良执法观念,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比一种制度的颁行或机制的建立艰巨得多,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不良执法思想观念的存在形式具有大众的和潜在的特性,更注定了改变它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因而,正确的执法思想观念形成不会因为我们心情的急切而得以加速,它总是会受到人们头脑深处根深蒂固的不良执法思想观念的排斥。正确执法思想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不良执法思想观念被清除的过程。这个过程,既需要相应主体——民警的理性认知,把严格、文明、公正的正确执法思想观念建立在牢固思想基础上,将其内化为自觉的意识。又需要创造各种优良条件,增加正确方面的因素和力量,发挥外在因素的积极影响,包括正确理论引导,立法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的规范约束,良好执法环境影响等等,以确保正确执法观念的确立有一个良好的外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福建省警察学会第二届特邀研究员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龄委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 )、体改委、教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体委、计生委、人民银行分行、税务局、老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
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社区服务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四大特点。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倡导这项事业起,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形成了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
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发展社区服务实体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社区服务业格局。
社区服务作为新时期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办和职工福利向社会开放的一条新路子,适应了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二、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多元化,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急剧增加。为此,各地区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的方向,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要结合深化改革认真帮助解决。
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 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 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
中心,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 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四、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
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等形式,与
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
五、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从一九九二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考虑;对居住区内用于非
社会保障性质的服务的房屋和设施,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六、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地方执行,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的
说明中,增加对社区服务业补助的内容。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有关“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
业收入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对凡由民政部门所办,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区服务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对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
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下发的国税发[1993]0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社区服务业中的其它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减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各地银行按照银行信贷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的发展,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康复单位,优先发给卫生或医疗许可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社区体育的发展,加强社区群众体育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企业在中国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地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要保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展社区服务业。
八、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以有偿服务为主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改变社区服务业价格偏低、价值补偿不足的状况。对老弱病残,服务价格必须优惠
;对社区居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
九、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赋予社区服务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实
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和编制决定权。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社区服务业职工的收入与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社区服务业单位有权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由社区服务业单位自主决定。要吸收离退休人员、离岗富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参与社区服务业。
十、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要建立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进行科学评估。要抓紧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促进社区服务业走上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



1993年8月27日

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53号




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核设施中的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是包容反应堆系统的核安全级设备,属于资格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的制造活动范围不包括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该类设备的制造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