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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3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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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平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进入人员,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担任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在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聘用后的人事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考核;
  6、体检;
  7、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8、公示;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事部门申报。凡需进人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和9月申报计划。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编制数、空编数;
  2、拟聘用岗位、人数、待遇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4、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专门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四)招聘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实施前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失业人员、企业在职人员进入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自愿通过报考调动单位的,均须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平凉市户籍(紧缺重点专业、高级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一般具有高中(中技)以上学历;招聘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特困失业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直未就业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人事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
  3、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4、配偶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单位,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及体检
  (一)考试按分类办法进行。
  招聘职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面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专业知识笔试、专家组测评;招聘工勤人员的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实际技能操作测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预先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面试、专家组测评,一般由5至7名考官组成,考官包括相关专家学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协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须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
  (三)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教育、卫生等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从人才市场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按笔试、测试、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经考核或体检符合要求的,由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人事局统一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与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监督与违纪处罚
  1、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2、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对事业单位在考试、考核、聘用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4、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范项目
本规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如下项目: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解释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

1 期刊CN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
1.1 期刊CN 规定
1.1.1 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
1.1.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1.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1.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1.2 期刊CN准则
1.2.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
1.2.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
1.2.4 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
1.2.5 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
1.2.6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
1.2.7 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2 期刊ISSN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
2.1 期刊ISSN规定
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
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
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
2.2 期刊ISSN准则
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后申请新的ISSN。
2.2.2 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2.2.3 一个ISS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2.2.4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ISSN。
2.2.5 ISS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3 期刊条码
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范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期刊条码由前缀码977(3位)、数据码(ISSN前7位)、年份码(2位)、校验码(1位)以及附加码(2位)组成,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制作。
3.1 期刊条码规定
3.1.1 期刊条码执行《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和GB/T 16827-199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等相关规定。
3.1.2 期刊条码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负责制作。
3.2 期刊条码准则
3.2.1 期刊条码应与该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
3.2.2 一种期刊的条码只能用于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期刊条码。
3.2.3 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
3.2.4 期刊条码可以通过相关设备识读。
3.2.5 期刊条码应印在规定的位置,印刷质量和色彩应清晰并便于识读。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2 期刊广告经营准则
4.2.1 刊登广告的期刊须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5 期刊名称
期刊使用的名称,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
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外文期刊使用相应语种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少数民族语文期刊使用相应语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5.1 期刊名称规定
5.1.1 期刊名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相关规定。
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5.1.3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
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5.1.5 期刊名称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处。
5.2 期刊名称准则
5.2.1 期刊刊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同时为该刊名分配CN。一个刊名对应一个CN为一种期刊。
5.2.2 期刊刊名变更须经批准并获得新的CN;未经批准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删减和更改字词。
5.2.3 一种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个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
◆ 一种期刊不能以增加类似版别方式,分别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 一种期刊不能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教师版” 、“学生版”等字样,交替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 一种教育辅导类期刊不能分别使用“XX年级”、“小学版”、“语文版”、“英语”等字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5.2.4 期刊名称应出现在封面和版权页等处。
5.2.5 期刊刊名应明显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标识性文字。
5.2.6 期刊名称在封面、版权页、封底、书脊等处应保持一致。
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译应准确并与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关的外文名称。
6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
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6.1.4 期刊出版单位须与主要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
6.1.5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准则
6.2.1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6.2.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3 未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杂志社)的期刊,出版单位应标识为:“XX编辑部”。
6.2.4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的所在地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7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
印刷单位是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以印制期刊的机构。
发行单位是承担期刊发行的部门。
7.1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规定
7.1.1 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7.2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准则
7.2.1 期刊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刊印不应省略。
8 期刊总编辑(主编)
总编辑(主编)是主持期刊编辑和终审等工作的负责人。
8.1 期刊总编辑(主编)规定
8.1.1 总编辑(主编)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
8.1.2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 期刊总编辑(主编)准则
8.2.1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2 期刊上不得出现多个总编辑(主编)。
9 期刊出版标识
期刊出版标识包括期刊编号、刊期、期刊版式设计等。
期刊编号指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标识。
期刊刊期指一种期刊每年出版的频次。
9.1 期刊出版标识规定
9.1.1 期刊出版标识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9.1.2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9.1.3 期刊应按批准的刊期出版。
9.2 期刊出版标识准则
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等处的年、月、期号标识不能省略。
9.2.2 期刊的年、月、期号标识可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方式标识,凡采用卷和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应连续编排,不应随意更改,不得使用总期号和卷号代替年、月、期号。
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
9.2.4 一种期刊的每一期应为一册。
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频率方式变相出版两种以上期刊。
9.2.6 期刊不得随意脱期出版,不应任意增减出版刊期。
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设计风格应基本保持一致。
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应保持一致。
10 期刊版权页
期刊出版情况的记录,列载供国家版本管理部门、出版发行单位、信息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版本资料。
10.1 期刊版权页规定
10.1.1 期刊版权页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0.1.2 期刊版权页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0.2 期刊版权页准则
10.2.1 期刊须设立版权页,版权页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设在期刊封底上。
10.2.2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
10.2.3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项目应与封面或封底上记录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
11 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版权页规定的记录项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显著位置上对期刊进行宣传的文字。
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规定
1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11.2 期刊标识性文字准则
11.2.1 期刊标识性文字不得使用毫无实据的、过于夸张的宣传语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的”、“XX领域最早期刊”、“获奖最多”等。
11.2.2 期刊刊名的补充文字说明、期刊内容宣传等标识性文字不得明显于期刊刊名,不得通过颜色、位置等手段突出显示。



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其余的建设用地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年度用地计划,凡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收回价按原用途的宗地地价来确定;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如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出让土地,收购或收回时应减除原土地出让金或原优惠地价。

  如地上有建(构)筑物的,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构)筑物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由双方协商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宗地地价-原用途宗地地价。如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出让土地,还需补交原土地出让金或原优惠地价。

  第七条 各县(市)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市下达的房地产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如需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10亩以上(含10亩)的要报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下的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