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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4: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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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丽政令(2006)45号


  《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明湖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湖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包括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水域为大溪干流上游至与宣平溪汇合口,下游至开潭大坝坝址;支流好溪至秋塘村隔溪桥,小安溪至联城大桥范围内的湖面。陆域为水域两岸的防洪堤、滨江景观绿化带;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陆域。具体的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以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 景区保护、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旅游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广出版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莲都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景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南明湖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景区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景区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景区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南明湖生态环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水生态保护、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交通(海事)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景区规划管理范围进行勘界,  并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 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三章 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在景区范围内,除按照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码头、园林小品及相关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景区的开发利用在服从防洪、排涝、通航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风景旅游业和水上运动项目。

  第十三条 景区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除公益性项目外,景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机制,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景区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旅游局、交通(海事)局、环保局、国土局、卫生局等部门做好出让前期相关事宜,拟定具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南明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Ⅲ类水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景区资源包括:人文景观、原生态自然景观和水利、市政设施景观。

  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保护景区资源。

  第十七条 在景区范围内,划定相应水域和地点,作为居民垂钓、游泳等健身休闲和其他水上运动项目场所。

  景区水域按有关规定设定禁渔区,禁渔区内不得进行渔业捕捞和垂钓活动。

  禁止在古城岛上游端至小水门大桥段水域内游泳。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景区资源或土地;

 (二)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塑像;

  (三)砍伐、损伤古树名木,采伐、摘采绿化带树木、花草;

  (四)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五)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六)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七)损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航标、栏杆、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将未经检疫部门同意的动植物带入景区;



  (九)其他可能危害景区资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景区从事船舶经营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景区经营权,依法办理船舶运营及有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景区从事经营、作业、停泊和逗留等活动。

  第二十条 在景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必须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排放,并逐步推行回收上岸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及过往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景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通航。

  在台汛期间,所有船舶的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防台防汛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范围内,组织各种水上活动、集体文娱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内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明湖引水、截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或未达规定排放标准、未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的,不得投入使用。

  景区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农业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向南明湖倾倒垃圾、渣土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景区管理机构必须及时组织清理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洁。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南明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景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须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航道水域通航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还须依法报交通(海事)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景区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  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逐步组织整改;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景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

  第二十八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景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水利、环保、旅游、卫生、交通(海事)、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南明湖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景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填占南明湖的;

  (二)擅自拆动、操作和破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和栏杆等公共设施的;

  (三)损坏、破坏绿化带的树木、花草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违法进行采石、采砂、爆破等活动的;

  (五)向南明湖倾倒垃圾、渣土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它污染水体物体的;

  (六)违反禁渔区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在景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工业废水的;

 (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

  第三十三条 在景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船舶无证营运的;

  (二)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三)从事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它活动未经批准,影响通航的;

  (四)未按通航标准建筑水域建筑物、构筑物,改变通航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在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利、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其它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健全和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促进和强化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认真学习、宣传和做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准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学习和领会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熟悉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是贯彻这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这部法律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房产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对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坚持了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并且一定要由政府垄断的原则。同时,这部法律还注意了与《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86]7号文件等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保持了法和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学习要从整体上进行全面、深刻地领会,并注意联系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在学习方法上,可适当编写教材,采取办学习班或培训班,举办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
二、广泛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法律赋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作用、基本条款;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这部法律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工作中的各项职能和责任。这部法律有7章72条,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条款有60多条,专门土地条款有30多条。宣传工作既要有声有色,又要注意实效,不但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而且使广大干部和房地产企业界人士懂法、守法。因此,特别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工作,可以适时举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培训班。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陆续在《中国土地报》、《中国土地》以及其他有关报刊,组织发表文章、领导讲话、刊登宣传材料,指导宣传工作,土地管理部门的同志应积极参与。
三、抓紧做好全面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准备工作和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从现在起,要依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基础工作。主要是加快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抓紧研究和制订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研究、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尽快制定土地价格评估办法和土地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等。目前,已经实行地政、房政合一管理的地方,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书;仍实行地政、房政分开管理的地方,要搞好土地证书与房产证书的相互衔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
四、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土地管理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任务,加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土地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已明确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必须继续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与中共中央[1986]7号文件、《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31号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上述法律、法规都说明,地方要在坚持城乡地政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对机构设置有一定的自主权。各地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确定的重要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健全和强化土地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到职能到位,从而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目前,深圳、广州、潍坊等一些大中城市,为进一步理顺土地、房产管理体制,在坚持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用地与管地分开,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实行地政、房政合一管理,住宅建设部门专管公有住宅建设和屋业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实行这种房、地合一管理的体制,符合机构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资源的浪费和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上述城市的做法。
五、加快土地立法,进一步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在抓紧起草《土地法》和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土地法》为核心,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土地行政法规和地方土地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土地法律体系。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要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快制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加强“六型”法院建设 创建一流法官队伍

陈胜斌 冷岩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职责,其作风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司法公信与权威,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声誉。黑河全市两级法院紧扣加强“六型”法院建设,创建一流法官队伍,这个总体目标,大力培育和弘扬优良作风,真正建设成为公正清廉、司法为民、敢于创新、勇争一流的审判机关。
  塑造正气充盈的良好风尚,竭力打造“和谐型”法院
  风清气正是为和谐,和谐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以人为本、融洽协调,是“和谐型”法院的内在理念;以卓越的司法能力创造和维护社会和谐,是“和谐型”法院的外在表现和价值追求。
  1.创建和谐审判机关。重视外部关系的协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协调和处理好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各诉讼主体之间、司法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相融、人缘相亲、健康有序的诉讼秩序、人际关系与司法环境。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建构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记功表彰力度,坚持以公道正派的作风选人用人,关心并着力解决好法官身心健康、职级待遇、政治进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切身利益,营造讲团结、干实事、求上进、争一流的清正之风。
  2.坚持和谐的司法政绩观,助推和谐社会构建。不论是惩治犯罪,还是化解矛盾,都必须以和谐的视角、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手段,最大可能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做法和作风,坚持合法正当、利益最优化、效率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的司法原则,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改革与开放等各方面关系的有机协调、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要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轻刑、非监禁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更加注重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的主体、时间与空间,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思想教育、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力求定纷止争、人宁事息,营造尽可能多的和谐因素。通过正气的塑造,和谐司法价值的体现,使“和谐型”法院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更加能动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培育钻研求知的良好学风,竭力打造“学习型”法院
  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丰富实践的砺炼与积累,是提高法官知识素养、增强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学习型”法院就是要让学习真正成为法官的自我需要,使求知若渴、勤于钻研真正成为一种浓烈氛围。
  1.建设学习型审判庭、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为主体,建立系统有效的学习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引导法院队伍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科学学习理念,养成乐于学习、挤出时间学习的良好习惯。
  2.围绕审判实践与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教育与技能培训。黑河中院为此采取定期组织干警季度、年度考试,使干警法学专业知识得到储备,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与业务技能水平。
  3.建立和完善专项调研制度,深刻洞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和分析审判规律,不断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问题。
  4.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涵养法官的职业意识,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使法官在深厚法律文化的熏陶与浸染中养成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崇尚法律的归属意识以及理性客观的司法思维,真正成为职业化的高素质群体。法院和法官永远怀有一种充实自身、启迪心智、不断超越的精神动力与源泉,这是“学习型”法院的最佳状态和优势所在。
  狠抓党风廉政,竭力打造“廉洁型”法院
  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执行权或司法行政管理权,可以决定生杀予夺,可以决定财产流转,可以决定重大利益归属,最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追捧或攻关利诱的重点对象。法官做不到廉政,社会心生贪欲,腐败堕落,丧失进取之志。因而,廉洁是法院立院之基,是法官立身之本。必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对法院队伍始终坚持管理从严、标准从高、惩处坚决,把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现象降到最低限度。
  2.培养法官队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品德。在法院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等专题活动,坚持以崇高的精神、科学的理论、先进的事迹以及现代的司法理念武装法官头脑,涵养法官思想,引导法院队伍明辨是非,坚定立场,清醒自警,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3.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增强法官的法纪意识。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官行为规范》等系列廉政规定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与业外活动,确保法官依法、审慎用权。
  4.构建内外结合、有机互动的立体监督网络。对内要严把行政、审判、纪检监督关口,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热点部门的监督,保证制权有力,促使用权得当;对外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筑紧“隔离带”,架牢“高压线”。
  5.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只有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才能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正确处理从严管理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真正树立严是爱、宽是害、放任是失职的观念。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协调相融的关系,形成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正确处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与一岗双责的关系,把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的重点对象,使之真正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讲求效率的模范、抵制不良风气的模范,以良好的品行激励和影响一般干警。绝不能因为对队伍教育不严疏于管理而让个别同志失足,更不能因为队伍作风不纯司法不廉而使人民群众失望,这是“廉洁型”法院的政治责任和追求目标。
保持昂扬锐气,竭力打造“发展型”法院
  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只有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民法院才能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与功能价值,才能在服务大局中有新的作为。必须保有强烈的“不创业就毁业,不发展就倒退”的警醒意识,保持昂扬向上、锐意进取的坚定信念与精神状态。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是解决和克服不思进取、状态萎靡、甘居落后的平庸之气以及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激发自加压力、勇对困难、负重前进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2.自强不息,勤政敬业。发扬 “黑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黑河的审判水平不能落后”的志气,精心审判案件,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惩罚刑事犯罪,排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实现法院工作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司法业绩。
  3.大力推进法院改革。抓好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审判指导制度、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与人事管理、规范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等八项任务。当前一个时期,要着重就速裁程序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人民陪审判度,案例指导制度,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4.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加快网络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远程立案、法律文书模板化、印章数字化以及微机自动分案、自动排期和电子归档、审判流程微机化管理,最终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法院办公无纸化以及信息交流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有效提升法院工作科技含量和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发展型”法院就是要以富有改革创新的勇气、永争一流的斗志,不断探索法院工作发展的新领域和新境界,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构建长效机制,竭力打造“规范型”法院
  法院作风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机制与健全的制度来加以巩固和落实。尤其是法院司法活动高度严谨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程序性与规范性。“规范型”法院的主要特征,在于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与管理方式僵化等影响司法公正与工作成效的弊端,建构富于系统性、层次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1.在审判管理方面,重点是完善以审限跟踪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机制,以错案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督查机制,以目标管理考核为重点的考评机制。通过推进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保证案件依法审理、及时裁判、执行有力的司法运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水平和诉讼效率。
  2.在队伍管理方面,重点是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建构评先创优、教育培训、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法官遴选、中层干部队伍“一岗双责”等制度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科学管理网络。制定体现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法院各部门及法官、工作人员实绩考核评估标准体系,构筑人尽其才的考评激励机制。突出司法行政管理的效能化建设,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财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达到为审判工作提供最优质高效的事务管理、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效果。“规范型法院”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领导决策用制度推行,干警行为用制度约束,各项工作用制度考评,充分调动和发挥法院队伍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法院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坚定司法为民信念,竭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让法院的服务真正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和矛盾纠纷的“减压阀”。
  1.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培养法官忠于审判事业,恪守公正司法的坚定职业信念,始终胸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使命观,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2.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忠诚履行审判职责。围绕大局谋划工作,保障大局有所作为,切实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提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易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和集团诉讼案件,绝不能因态度不审慎、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而酿成事故或扩大事态,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打击与保护、制裁与维权、惩罚与调节的职能作用,营造安定和谐、竞争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投资法治环境。
3.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宿所在。必须坚决反对和整治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态度冷硬横冲、审判作风不文明、耍特权威风等官僚主义习气,强化法官队伍的公仆意识与群众观念。要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法院工作环节,融入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之中,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告状不便、打官司累、申诉信访难、久拖不结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告知诉讼风险、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推行公开审判、畅通立案信访渠道、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等多种举措和机制,提升司法的人性化与亲和力。通过公正高效办案、文明热忱服务的实际行动,生动诠释和彰显“服务型”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鲜明特质。


爱辉区法院 陈胜斌 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