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2: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34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遵照法律、法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工商、城管、公安、文化、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国家公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外事活动、执行公务时;

(三)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五)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

(六)旅游部门的导游;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八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三)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四)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

(五)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

(六)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词为拼写单位。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1986年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发表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1988年颁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三)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四)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五)使用汉语拼音,应遵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六)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国家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型;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六)错别字、残缺字;

第十三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相关人员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完成,并对测试合格人员发放由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核准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六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漯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程序
  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大型项目;
  (二)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事业项目;
  (三)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四)高科技及带动促进行业进步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在漯的中央、省属企业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二、政策措施
  (一)实行领导代理服务制度。市政府确定的每个重点项目都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代理服务,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全过程协调服务。
  (二)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重点项目,由政府主管副市长牵头,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席办公会议,集中解决重点项目审批和建设的有关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三) 实行重点项目“绿卡”制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市重点项目核发“市重点项目绿卡”。项目建设单位持“市重点项目绿卡”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对“市重点项目绿卡”项目要立即受理,限时办结。市重点项目办理手续受阻时,项目建设单位在“市重点项目绿卡”上如实记录。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市重点项目。涉及到农用地的优先转用和征用,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
  (五)工业、农业等重点项目免缴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漯政〔2003〕6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推进中涉及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配套资金、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设立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基金。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等生产性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具体贴息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八)实行重点项目目标管理。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和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目标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九)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市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建设环境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建设环境。各部门制定服务重点项目的承诺书,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涉及“三乱”问题,监察、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应立即受理,坚决查处。公安部门发挥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整治的牵头作用,发现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二)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对重点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设重点项目建设栏目,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宣传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公开曝光干扰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典型案例,营造全市上下关心、支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管理
  (一)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和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凡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确定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各有关部门配合,努力为重点项目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治理重点项目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所有从事重点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各级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要停止参加重点项目投标,直至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对发生在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里的腐败案件,有关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惩治腐败分子。


五、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和市发展计划部门,对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对重点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及服务部门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考核实行单位自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平时督查和年底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月、季考核以发展计划部门为主;年终全面考核由市目标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对于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重点项目实绩考核登记,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依据。
  (三)对评选出的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推诿扯皮、乱罚乱收、建设环境混乱等问题实行投诉否决制度。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投诉查实情况,对被投诉单位通报批评;出现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本规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用别人的名字住院,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张士谦


  节前接到数起用别人名字住院治疗工伤的咨询电话,用人单位向医院谎报工伤职工姓名,以致于工伤职工住院等所有的病历、票据等资料都不是本人的名字,事后,工伤职工就工伤待遇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更无法用“别人”的诊断证明等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
数起类似工伤案件,不难发现都有如下特点: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用人单位往往给“被冒名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用人单位是何目的,我想也是司马昭之心__路人皆知,不管是否最后向工伤保险基金或保险工伤申领了保险金,都使工伤职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自己身体的伤害是工伤,也就是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工伤职工所持有的诊断证明确是别人的姓名,显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无法根据“别人”的诊断证明,做出“自己”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其结果可想而知。
工伤赔偿法律网一直致力于疑难负责案件维权研究,对此种情形总结了如下解决方法:
  哪里出的问题就解决哪里的问题,既然“诊断证明、病历”等没有如实填写,那么就要求医疗机构更改病历资料,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且病历资料发现错误后是允许修改的。
  在要求医疗机构修改“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时,医疗机构往往提出各种理由拒绝修改,这也正式工伤职工最头疼的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无论从时间、精力上都不是好的办法,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具有监督权利,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促进此事的解决。有了规范、完整的诊断证明等病历,也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工伤职工发现用别人的名字的病历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在出院之后,很有可能用人单位已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申报,正在申请核发保险待遇或保险金,借此也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好时机,一般这种谈判建议请专业律师操作,以便能够快速、合理解决自己的工伤待遇问题。此文章由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原创。欢迎大家转载,但请注明出处http://www.ft2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