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行濂及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行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行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6号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励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共有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行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
经查:被继承人袁励准娶妻汪静、妾路舜芬(分别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个子女即袁行宽(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个子女),袁惠(女,79岁,家庭妇女住西城区),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行健(男,72岁,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总设计师),袁薇(女,70岁,上海糖业烟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个子女,均在台湾),袁行濂(男,64岁,在台湾)。据原、被告诉称:袁行濂于一九四八年去台湾现在台北任律师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且袁行濂在来信中已明确提出继承房产之意见。原、被告之庶母,即袁行濂生母路舜芬于一九七九年去台湾与袁行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台北。袁行■亦于解放前去台湾(已故)其所生五个子女系代位继承人亦在台湾。我院认为:目前由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没有公开对话和通讯往来,法院无法通知在台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又不能长期搁置,我们意见可否按份留出他们应继承的财产由房管局代管,否则只能不定期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对这类问题在审理程序上究竟应如何掌握,请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
为加强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的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开采黄金所需的爆炸、剧毒物品,统由区、县黄金公司向公安分、县局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剧毒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处购买,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销售、转送、转借、转卖和私自持有爆炸、剧毒物品。
二、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包装严密牢固,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严密看管,防止发生丢失、被窃和意外事故。
三、爆炸、剧毒物品要专库储存(存量在十公斤以下的剧毒物品应设专柜加锁保管)。储存的品种、数量,要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酸、碱等腐蚀性物品,不准同库(柜)混存。
四、爆炸、剧毒物品,必须指定懂得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看管,并要建立登记、领用、审批等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手续完备。
五、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担任;使用剧毒物品,必须确定专人,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批准。
六、生产过程中领用爆炸、剧毒物品,必须经作业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当班用,当班领,剩余的由原领用人负责退库,严禁乱存乱放。
七、专业户、个体户个人开采黄金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由本人持派出所证明向区、县黄金公司所属的管理所提出申请,由黄金公司的管理所委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代购爆炸物品,代为爆破,开采黄金者个人不得持有爆炸物品。
八、外省、市来京开采黄金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㈠使用爆炸和剧毒物品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担任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开采黄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考核发证,方可承担爆破作业。
㈡使用的爆炸、剧毒物品,一律由本市供应,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8月3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严 重
较 重
一 般
一
采矿业
(一)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2
褐煤开采洗选
√
3
其他煤采选
√
(二)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
(三)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
2
锰矿、铬矿采选
√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四)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2
贵金属矿采选
√
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五)
非金属矿采选业
1
土砂石开采
√
2
化学矿开采
√
3
采盐(井工开采)
√
4
采盐(其他方式)
√
5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6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
(六)
其他采矿业
√
二
制造业
(一)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谷物磨制
√
2
饲料加工
√
3
植物油加工
√
4
制糖业
√
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二)
食品制造业
√
(三)
酒制造业
√
(四)
烟草制品业
√
(五)
纺织业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六)
纺织服装、服饰业
√
(七)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
皮革鞣制加工
√
2
皮革制品制造
√
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5
制鞋业
√
(八)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1
木材加工
√
2
人造板制造
√
3
木制品制造
√
(九)
家具制造业
1
木质家具制造
√
2
竹、藤家具制造
√
3
金属家具制造
√
(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纸浆制造
√
2
造纸
√
3
纸制品制造
√
(十一)
印刷业
√
(十二)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2
炼焦
√
3
核燃料加工
√
(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
肥料制造
√
3
农药制造
√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5
合成材料制造
√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十四)
医药制造业
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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