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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5: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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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林业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林业局,为主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 将市水利部门原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划归林业部门承担。
 (二)取消的职能
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 2、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办法,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林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别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材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承担调解处理县际间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市属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
 (六)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
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
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加强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 (十)承办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 (十一)承办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 (挂政策法规科牌子)、造林经营科、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
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全市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工作;指导管理防沙治沙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建设。
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编制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指挥方案;参与组织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火灾案件;指导森林防火组织和队伍建设以及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它事项
 九江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属副处级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原定人员编制不变。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搞活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实行经营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补贴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可提取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份可提取0.2‰,均列入
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二、集体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经营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预提,列入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三、上述提取的经营补贴费用,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采购调运紧缺原辅材料(含包装物料)、产品推销和必要的经营业务来往接待费用及奖励为本企业供、销工作做出贡献的供销人员。凡与上述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均不得在此列支。
四、企业应本着节约的精神,正确安排使用经营补贴费用。每年节余部份,允许跨年度使用。
五、企业在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对供销部门可实行供应和联销计奖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其奖金水平可以高于生产车间平均水平。
六、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供销工作的领导,做好供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以充分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生产服务。
七、上述所指供销人员,包括虽非供销编制,但为企业从事供销业务的人员。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厦府〔1986〕综255号和厦府〔1986〕综483号文,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6月10日

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有关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音像制品进口出版单位进行清理
凡从事过进口出版业务的单位,要对自1996年1月1日以来的进口活动进行自查。自查报告要载明引进出版进口音像制品的基本情况,并按进口时间先后顺序,写明进口音像制品的名称、名称原文、原产地、批准引进文号、音像制品标准编码、版权认证号、复制加工单位、复制加
工数量,上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复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并将清理情况于1999年8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
二、音像制品进口单位的资格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对所在地申请从事进口出版业务的单位进行初审。合格的,将有效证明文件、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单位自查报告和复查结果、1996年至今出版的国产音像节目目录报送文化
部;音像市场由几个部门分管的省,各部门在协商一致后共同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将于1999年9月1日起分批审理并公布进口单位名单,凡没有获得进口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和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
三、进口音像制品的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报审样品(载体不限)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带(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文声乐节目须附歌词原文和中译文,其中样带(片)、歌词材料、《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三者的曲目顺序应当一致。报审
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内容介绍”要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由文化部和原广电部共同组成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已终止工作,广电总局不再负责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设立的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专家审查委员会设办公室,受文化部委托负责受理申报文件和报
审样品,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工作。文化部根据进口规划和专家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经批准进口出版、销售的音像制品按规定每种两份报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启用“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
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及其他对具体音像制品的审批、鉴定文件,均加盖“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附章样),原“文化部录音录像管理处”印章停止使用。
六、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由文化部印制发放,《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机关大楼内),邮编:100020,电话:65552120(传真),65552121、65552116、65552117。
附件: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