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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时间:2024-07-03 13:5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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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严禁私设渡口和非法载客渡运。”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乡镇渡船不得从事夜间渡运。特殊情况需要夜渡的,应当配齐夜航设备,并按夜间渡运的有关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五、将办法中“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条。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集镇,由乡(镇)村集体、联户或个体经营(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主要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运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渡口经营单位对渡运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渡运责任状,并对渡口管理负领导责任;

(三)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是对乡镇渡口渡运安全实行监督指导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严禁私设渡口和非法载客渡运。

第六条 渡口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渡费收入由渡口经营单位本着“以渡养渡”的原则,合理使用,确保渡船、码头等渡口设施完好;

(二)渡口经营单位应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缴乡(镇)人民政府,专款专用,作为统筹安排解决所辖渡口维修、改造及更新经费;

(三)渡口、渡船维修经费确有困难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解决。

第七条 渡口两岸应设置供旅客上下的码头和坡道石阶。客运量较大或设在干线航道上的渡口必须设置旅客候船亭(棚)等设施。

渡口码头上下游各20米范围内不得停泊其他船舶、排筏或构筑设施。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类物品的生产和堆放场所。

第八条 渡口两岸应设立明显的《渡口守则》牌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布的《通告》牌。

第九条 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渡船证后,方可投入渡运。未经检验发证的渡船不得渡运。

第十条 渡船载客定额不得小于10人,人力渡船的载客定额不得大于60人。渡运时每装载1辆自行车应折算1名载客定额,每装载1辆摩托车应折算2名载客定额。

第十一条 渡船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渡船要定期保养、修理,并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二条 所有渡口不得使用缆渡。水面宽度大于150米的水域,必须使用钢质机动渡船。

第十三条 渡船两舷应设置安全栏杆,人力渡船应配置与客舱长度相等,从载客甲板算起高度不低于90厘米的牢固结实的安全栏杆。

第十四条 人力渡船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机动渡船应当遵守《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渡口投入营运的渡船必须参加保险。

第十六条 机动渡船的船员考试发证、审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人力渡船的渡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驾船技术,会游泳,安全责任心强,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填写渡工申请表;

(二)视力、听力正常,身体健康,经乡(镇)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三)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省人力渡船渡工证》。

第十八条 渡工(船员)必须做到:

(一)执行有关水上交通法规、规章及安全操作制度,服从渡口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坚守岗位,文明渡运,宣传安全渡运知识;

(三)不得将渡船交给无证人驾驶;

(四)渡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每个渡口应当配备2名以上持有船员证书或者渡工证的人员。

第二十条 渡运中乘客和自行车一律下舱,摩托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一条 乡镇渡船不得从事夜间渡运。特殊情况需要夜渡的,应当配齐夜航设备,并按夜间渡运的有关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过渡。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渡运:

(一)超载或者超员的;

(二)装载不当,荷载分布不平衡,乘客集中一舷等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暴风雨、洪水、急流、能见度不良及其他恶劣天气危及安全航行的;

(四)人员配备不足、船舶安全检验不合格的;

(五)秩序混乱,出现结伙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等影响渡运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必须由一名领导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督促、指导渡口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期检查、消除渡口各种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渡口设施的维修、更新,合理使用渡口经费;

(四)重大节假日或渡运繁忙时,组织专人维持渡口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五)对渡口安全管理和维护渡运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

(一)申报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二)维修渡船码头等渡口设施,添置消防、救生设备和工属具;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渡运秩序,服从渡口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四)配合开展渡船检验、渡工(船员)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提高渡工(船员)的技术水平,保持渡工(船员)相对稳定;

(五)合理调度渡船,确保节假日或渡运繁忙时的安全;

(六)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按比例上缴渡口维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办理渡船检验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运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组织渡工(船员)业务培训、审验、考试,核发渡工证或者船员证书;

(三)开展渡口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渡运安全,表彰先进,按章处罚违章渡运及其责任人;

(四)对未经批准、检验不合格、无船员证书或者无渡工证及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按有关规定令其停渡,并书面通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拒不改正继续违章渡运的,有权将渡船拖向指定地点;

(五)负责对渡口设置、迁移等渡运安全方面的审核和验收;

(六)接到渡口交通事故报告,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施救,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和《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渡口设施失修出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

(二)严重违章,冒险渡运,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不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阻碍港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渡口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无故拖延的;

(五)不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弄虚作假,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发生事故,对落水和受伤人员及财产受损不积极采取措施施救,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

(七)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不履行应承担各种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渡口管理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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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绍兴市墙体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普通烧结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墙体材料。
  第三条 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是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辖区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监督、检查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第五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均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生产实心砖的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本市各建设单位和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页岩、风化山土等资源。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的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应用和供应工作。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海涂淤泥生产空心砖以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墙改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4.60元,其他各类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实心粘土砖缴0.02元。绍兴市区内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收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用费收缴办法。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用费。墙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起办结退款手续,退清应退款项。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同级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材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设计改进;
  (二)新型墙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设施和施工技术的改进;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定之行为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40号



市直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10〕5号),设立开封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11〕2号)和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工作中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1〕70号)精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职责。
(三)加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公安机关反恐、应急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培训等为重点的实战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挥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及戒毒工作,依法开展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
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政策,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工作,协管县局领导班子,负责市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现役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做好全市消防、警卫现役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公安宣传有关工作;负责局及派出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及协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岗位、技能等培训和实战训练,承担“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机制建设,组织受训学员参加机动作战任务。
  政治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人事处,组织教育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警察训练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二)警令部(挂情报信息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和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公安业务,指挥协调公安机关严打整治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统计、机要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保密、信息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公安史志编篡等工作。负责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及网上政务等工作。
警令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中心,综合处(挂机要档案室、密码办公室牌子),秘书处,情报信息研判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三)监督部(挂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牌子)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公安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及接受人大评议工作;负责市公安局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维护公安机关的合法权益;承担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劳教审批案件。研究掌握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动向,并提供信访信息、对策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查办控告申诉信件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派驻的执法执纪监督室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督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警务督察大队,执法监督大队,控告申诉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四)警务保障部
拟订全市公安被装配备标准和年度计划;负责被装和警用武器装备、器材物资的配备、仓储、调运、发放等管理;审报、分配、管理公安业务经费,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市公安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拟订全市公安科技强警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其联网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有线、无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安通信、信道安全畅通;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警务保障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综合处,装备财务处,科技通信处(挂信息中心、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牌子),机关事务管理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五)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挂机动侦察队、开封市反恐怖情报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并拟订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组织、境外反动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指导全市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国内安全保卫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反恐怖斗争情况,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动向;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反恐怖工作预案,推动反恐怖斗争群众性基础防范工作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察、调查和依法打击工作;组织、协调和推动反恐怖斗争技术手段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六)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会治安动向,研究制定治安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全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办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工作及派出所基础工作建设;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对人员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开展国籍管理工作。协助行政执法单位对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置;负责组织查处全市行政执法领域中发生的各类暴力抗法、妨碍公务案件;负责组织查处全市各类制贩假证案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保障全市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指导县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基础工作指导大队,治安行动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行政执法警察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七)犯罪侦查支队(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动态,收集、研判、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指挥或承办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协调跨县(区)联合侦查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组织疑难案件会诊、预审和办案质量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报信息、网上作战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刑事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原检察机关承担的涉税等案件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重特大经济案件;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犯罪侦查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情报信息大队,案件审核大队,禁毒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维持不变。
(八)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挂网络侦查队、行动技术侦察队牌子)
拟订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依法查处利用信息网络或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案件;负责对县级网监部门及派出所参与网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指导监督五县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技术侦察职责(略)。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九)交通管理支队(挂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发牌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安全设施的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公安交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交通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室(挂交通管理指挥控制中心牌子),政工室,交通宣传教育大队,后勤保障大队,执法监督大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交通设施大队,交通科技信息大队,考核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中心,事故指导和处理大队,交通管理特别勤务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归属交通管理支队领导,为正科级规格。
(十)监所管理支队
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对监所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研究拟订、检查落实监所管理制度;负责对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戒毒等场所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掌握监所内犯罪信息,配合、开展获取犯罪线索工作;规划监所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所工作保障机制;指导、监督五县公安监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所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业务指导和获取犯罪线索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一)特殊警务支队(挂防暴巡警支队牌子)
负责市区重要路段区域、重点场所部位的巡逻防范工作,参与全市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控,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专项打击整治;协助有关警种,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事件、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参加应急抢险救灾;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特巡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警务任务。
  特殊警务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特殊警务和作战训练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二)警卫处(现役编制)。
(十三)消防支队(现役编制)。

四、派出机构
市公安局下辖15个派出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鼓楼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鼓楼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鼓楼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新河大派出所(金明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金明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金明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禹王台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禹王台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禹王台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龙亭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龙亭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顺河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铁塔派出所(顺河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顺河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开发区第一分局)。各派出所(分局)均内设5个大队,即: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交管巡防大队、社区警务大队、警务综合大队。以上派出机构承担原城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职责任务,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五、派驻机构
市公安局向15个派出所(分局)派驻集执法、执纪、督察职能于一体的隶属市局监督部的执法执纪监督室,机构规格副科级,政法专项编制60名,领导职数均1正1副,任务较重的主要负责人职级可适当高配。
六、人员编制
市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2644名(含市委政法委占用14名,纪检监察编制20名;其中内设机构编制1085名,派出机构编制1465名,执法执纪监督室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督察长),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含纪委监察室)部门领导职数5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1名〈政治部、警务保障部、警令部、监督部主任各1名,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犯罪侦查支队、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支队长、政委各1名〉,部门副职32名);中层领导职数386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2名);一般干部2186名。
各派出所(分局)设所长(分局长)、政委各1名,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所长(分局长)、政委职级可适当高配;副所长(副分局长)按规定标准设置,共计59名,可按正科级配备;派出所(分局)各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共计150名,可按正科级配备;副大队长2-3名(派出所编制100以上的设3名,编制100名〈含100〉以下的设2名),共计195名,可按副科级配备。
七、其它事项
(一)市公安局设置纪委(监察室),与监督部合署办公。单列派驻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下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案件检查室、财务审计室,均为科级规格,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纪检监察员10名。局纪委(监察室)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08〕26号)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完成本系统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派出所(分局)纪委书记由政委兼任。
(三)开封市森林公安局为市农林局直属机构,列入市公安局建制序列,挂开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受市农林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农林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
(四)市公安局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主要通过聘用临时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原50名机关工勤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抽回充实一线警力,原有在编机关工勤人员逐步消化。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