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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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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7]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地现代农业建设的指导,我委在各省(市、区)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委托编制了《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抓紧修改和完善本地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加强示范项目储备,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典型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附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为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依据各省(区、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执行期限为2007-2010年。
一、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和谐,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建设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的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开展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对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促进各地优势农业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整体素质,加快开发农业多功能性和拓展农业发展新领域,引导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和模式,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十五”期间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1998年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建设了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农业资源开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紧紧围绕各地优势农业资源,把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项目的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极大推动了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二是充分依托地方科研院所的力量,走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的路子,通过优质新品种引进、繁育和推广,大大促进了农业的优质化进程,实现了以科技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项目建设,成功地带动了一批以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商品化为主要内容的各具特色的产业基地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四是注重把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引入农业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坚持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通过建设生产基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民投身项目建设,拓宽了现代农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六是示范项目已经成为当地农业科技人员及广大农民参观学习和培训的重要基地,成为展示现代农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探索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试验区。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尚未明确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缺乏规划的统筹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范围和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部分示范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还需进一步增强,等等。以上问题,急需通过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以解决。
三、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农业的重大历史任务,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为核心,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将现代农业建设作为贯穿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全过程的长期艰巨任务,调整和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基本思路,明确项目目标定位,拓宽农业项目的多功能性,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组织管理和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项目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发挥区域优势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资源、气候和区位优势,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项目建设与发展优势农业、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推动重点地区发展和优势产业开发。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科技先导原则。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易于推广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既要保持领先性,又要具有可推广性。示范是指技术、资本、经营方式、发展理念在内的全方位示范。推广是指项目建设既有适当超前性,又能在面上得到广泛应用,带动当地产业升级和现代化建设。
——多元化投入原则。项目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中央补助投资体现导向性,突出公益性和基础性,发挥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新时期探索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带有一定的试验示范性质。要通过大胆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结适合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实现途径。
(三)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中央继续安排专项投资,带动地方政府投资、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全国扶持一批特色明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投入集约、规模适度、管理水平高、体现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示范项目。通过项目建设,使农产品良种率明显提高,农业优质化标准化水平稳步发展,农业资源节约迈出较大步伐,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农业多功能性初步得到发挥,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增收,为加快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区域布局、建设重点和项目类型
我国地区间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围绕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重点。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注重发挥经济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等优势,重点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精品农业、都市农业和观光旅游农业等。规划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11省、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中部地区。依托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优势,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良法示范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粮棉油深加工项目和健康养殖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效益。规划范围为:山西、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8省。
西部地区。发挥气候地质类型独特和资源丰富的优势,扶持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农业,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大力支持绿色有机农业和生态旅游农业发展,发展生物质原料种植,重点建设名特优稀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规划范围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五类示范项目:一是特色农业发展项目。围绕本地优势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实力,发展“龙型”经济。二是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加快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三是农业适用新技术综合应用项目。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种和先进工艺,对农业新技术开展组装配套和适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四是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大力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等关键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五是农业多功能性拓展项目。支持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项目发展,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促进农业多功能性开发。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投资构成分为:中央补助投资、地方补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投资四个部分。中央投资性质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进行管理。在补助投资安排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相关区域政策,对上述地区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地方补助投资根据各地自身财力和投资可能,相应做出安排。企业自有资金是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投资来源的主体,企业自身应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资金实力。其他投资包括信贷资金、社会融资等,是项目建设投资的重要补充。
中央补助性投资主要体现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与技术推广等相关设施建设等;三是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开展的项目建设等;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培训、质量检测及营销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加强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探索。
六、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
(一)管理办法。为规范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级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项目性质为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实施和监管的主体,对项目的任务、投资、建设和建后管护负全责,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辅助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三)项目储备。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各地负责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相关实施办法,做好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需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立项和申报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以此作为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项目决策严格执行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应包括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专家评审论证意见;4、当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
(五)计划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后,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根据项目安排原则和投资可能,提出年度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具体项目,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已纳入年度计划的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必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六)资金管理。现代示范项目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需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与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报账制等现代管理办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营性投资方面,经营性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
(七)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等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及早建成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项目运行一年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审计,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八)建后管护。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项目正式运营后,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新的管理运作方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各地也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思路的研究,认真探索和总结本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威海市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3日威政发〔1996〕7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档案管理。
第四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以村为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村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村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村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 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编史修志及村规民约等文件材料;
(三)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很、土地普查、宅基使用、房产普查、林权证存根、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材料;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人口普查、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及水利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在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考察报告、洽谈记录、来往函电、契约、协议、合同等文件材料;
(七)在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上年度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基建图纸等材料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移交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立卷归档,保管l—2年后移交档案室;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1个月内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移交归档。
第九条 行政村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含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研档案按课题整理,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年度、形式(凭证、报表、帐簿)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册)、一户一袋(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和时间顺序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 行政村应设立适当的档案库房,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设有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库存档案保管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 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严禁涂改、污损和拆卷、抽页。
第十三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四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负责。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2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六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奇存的档案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造成档案资料大量散失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