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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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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0.05.26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处置
建筑垃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
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弃置、中转、回填
、消纳。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
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环保、土管、建设、建工、房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协助市容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前先向市容局申报建筑垃圾处
置设计,与市容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和规定费用,方
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
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工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容局会同市物价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核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凡欲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局审核
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市容局所属
专业单位代为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
受委托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应对处
置过程发生的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方可投入使用。
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市容局的要求装载,并按市容局指定的路线、时
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市区主要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内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一周内,向
市容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应于1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由于施工单位的
原因造成的接受处罚或费用增加,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市容局批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擅自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有关证书、单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扰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在责任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也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容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4号 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包括: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城镇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四)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具体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介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就业技能,指导、介绍就业。 第五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相结合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并对重点对象实行安置就业。 第六条 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 (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 (三)转业士官。 上述重点安置对象,在考虑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实行重点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发给经济补助金,市财政负责50%补助金,其余50%由各镇(区)、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其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城镇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5倍发给; (二)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倍发给; (三)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倍发给。 对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除按前款第(二)、(三)项发给补助金外,每服役一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个月经济补助金。 第九条 申请经济补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待安置期间,由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所在地镇区社会事务办; (二)镇区社会事务办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为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镇区持一份,市安置办存档一份); (四)镇区社会事务办将审批表和协议书报市安置办批准,市安置办对符合条件领取经济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领款通知书; (五)城镇退役士兵凭市安置办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市安置办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底前完成。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参加市安置办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给予500元培训费补贴;除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的培训费补贴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外,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补贴由其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作为评选民政工作先进镇区的重要条件,对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制度,各镇区应采取各种渠道筹集安置保障金,并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统一发放。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渠道: (一)当地财政划拨;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缴;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节余部分; (四)其他可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资金。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或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5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登记、管理、证照、服务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持有市安置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司法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综[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6月4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国建设系统在今年6月-8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三部局通知”及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局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有关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了当前统计弄虚作假现象的严重性,从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强调了当前抓紧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明确提出“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要组织各级建设系统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高度,认识开展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大检查工作。

  二、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大检查工作。

  “三部局通知”中对大检查的对象、内容及步骤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统计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检查对象不留空白,内容不留死角,工作不走过场。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并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㈡重点抽查阶段(7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指导市(地)、县(市)建设系统做好抽查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近两年统计问题多的市、县,专(行)业和单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抽查。特别要集中力量对与企业资质挂钩、评比考核挂钩的指标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各地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按“三部局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三部局通知”规定,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2001年9月上旬报建设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建设部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财务司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部将组织力量于2001年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要通力配合,确保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⒉国家统计局朱之鑫局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⒊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⒋司法部刘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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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部内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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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6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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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㈠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①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②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④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⑤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期诈活动的。

  ㈡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⒉要认真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⒊县以上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㈡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省(区、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地)、县两级搞好抽查工作。

  各市(地)、县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省(区、市)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柚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区、市)或市(地)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市(地)、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要将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②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3-5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③统计基础工作情况;④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二: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 局长 朱之鑫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的部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关于这次大检查的通知,已于5月中旬下发。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如何搞好大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虚报浮夸,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江总书记曾经指出:各级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从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虚报浮夸和形式主义十分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问题。凡是弄虚作假的干部决不能提拨重用,已经提拔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撤下来。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严禁经济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保证基础信息、基础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更是深恶痛绝。正如“两办通知”所指出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纠正。

  《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两办通知”更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这次大检查,原则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地区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以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司法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订大检查的计划及方案,在大检查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既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又形成整体合力。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大检查中去,具体组织好各阶段、各方面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突出重点,确保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这次大检查,安排三个多月的时间,大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从5月至6月中旬,是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是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是处理和总结阶段。对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在通知中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我着重强调下面几点: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在思想上明确,宣传动员工作既是大检查活动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大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前提。大检查工作能否深入,能否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能否得到被检查单位的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要抓住这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时机,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搞好大检查的宣传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简报》增设大检查特刊,《中国信息报》开辟《数字打假》专栏,《中国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题。这次大检查,适逢全国“四五”普法开始实施。我们要以大检查为契机,搞好统计系统“四五”普法的开局。

  其次,要认真组织好被检查单位的自查工作。这次大检查,是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所有被调查单位,也包括所有组织实施调查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对如此众多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关不可能逐一地进行检查。因此,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就成为全面完成大检查任务的重要环节。为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检查内容,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提出明确的自查要求或制发相应的自查表式,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所有被检查单位都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工作。重点抽查工作是检验自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整个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普遍开展自查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的重点抽查方案,确定重点抽查的行业、地区和单位,明确重点抽查的内容、方式和目标要求,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地)、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和一定比例,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较多、统计基础工作差、自查不合格的单位。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的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上下沟通,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集中力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开展大检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大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狠抓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政绩”、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为此,在大检查开始时,各级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并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情节较重、有一定查处阻力的统计违法案件,下级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机关要做好有关案件的督办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大检查中查办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各省(区、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五、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

  大检查的目的之一,在于掌握情况,找准问题,研究对策,以利于下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至关重要。案件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情况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等,特别要针对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作出全面的总结,制定整改措施,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结束后,将对大检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大检查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三: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监察部 副部长 陈昌智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纠正和处理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刚才,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同志对这次大检查作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统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数据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人为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定数、以数谋私。有的通过虚报统计数据,炮制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有的通过瞒报统计数字,截留或骗取不当利益;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有的甚至对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百般刁难、打击报复。必须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不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思想上看,它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虚报浮夸歪风的蔓延;从政治上看,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经济上看,它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对于这股歪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反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江泽民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认真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制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坚决惩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纪律保证。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动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甚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纪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在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协助统计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统计管理,加强和改善统计执法工作,从制度上防范和消除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等消极腐败现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三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章问题,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从这几次大检查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是好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统计、司法部门的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把这次大检查搞好。在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握好工作角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优势,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但不能越俎代庖,代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比较多,工作任务很繁重,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把这次大检查工作与反腐败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合理调度和使用力量,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帮助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取得成效。

  同志们,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附件四: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 副部长 刘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从今年5月到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很及时,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刚才,之鑫局长、昌智副部长就这次大检查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这次大检查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大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制止统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保障。《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统计法知识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统计观念逐步树立,统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违反《统计法》现象仍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纠正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部作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宣传普及《统计法》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措施,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为。要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统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这次大检查适逢“四五”普法启动的有利时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把开展大检查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内容之一,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纳入今年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当中,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在实处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根据《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突出重点,搞好宣传。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和运用《统计法》的情况,作为大检查的重点,结合这次大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一次学习、宣传《统计法》的热潮。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统计法知识的教育。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认识到依法统计不仅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带头学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自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严格执法,纠正和制止统计工作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要把政府各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与上岗资格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统计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守法,严格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第三,要认识做好《统计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统计法律知识走向社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讲求方式,注重实效,努力使统计法知识深入人心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大检查各个阶段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宣传舆论先行,大检查工作进行到哪里,就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到哪里,营造强大的法制氛围,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办专栏,集中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和“两办通知”精神,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发挥《中国普法网》的作用,利用网络优势,开展网络宣传。尤其要结合这次大检查中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统计行动,及时报道,大造声势,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的《统计法》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各地法制辅导员、法制文艺宣传员、法制讲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级法制宣传阵地,举办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和采取墙报、橱窗、展览、标语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这次大检查的意义,主动支持、配合、参与这次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在这次大检查的法制实践中,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使《统计法》深入社会、深入人心。

  总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意义,认真按照会议的部署,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