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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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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5〕2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投资效益的统一,膨胀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素质,推动我市经济超常发展、跨越前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点项目的筛选确认

  第一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储备、论证、确认、上报、建设环境保障、招投标管理,履行协调、调度、稽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条 市级重点项目及重大储备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
  (三)政府投资及国债项目;
  (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四高”(高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项目;
  (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六)凡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申报重大储备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1次,由市发改委筛选、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对已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调度、督查,每年组织1次考核。有关县(市、区)、部门要创造条件,确保按期开工、按期竣工。经考核,对不具备重点项目条件的,实行淘汰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年度不再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对重大储备项目,要做好谋划,搞好论证,每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组织、筛选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经费、任务“五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实行法人责任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全过程建设。
  第五条 严格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概算,不得任意变更建设规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适时、视情按国家稽查办法进行稽查,并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中达不到标准的部分要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员制度和月报制度。重点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县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年底报送全年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进展及时编辑、发放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简报。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季度分析、半年检查、年终总结考核制度。市发改委要经常深入工程建设一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不断研究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全面汇总掌握工程进度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实施重点项目分管领导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市发改委要及时归纳整理、填好《议题报告单》,提交重点项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服务、保护措施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不得对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项目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单位接受行政部门不合理行为的次数进行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企业权益。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领导人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由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协助企业从快办理规划、立项、开工、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消防等手续;对遗留问题,符合条件需要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齐。市发改委对重点项目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调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各级金融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市发改委定期协调金融单位优先推荐项目,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议。各金融单位积极介入企业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论证,根据年度信贷计划,确定对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贷款额度。对上级银行批准项目,要按授权授信,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对需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作为全市对外招商的重点招商项目推荐。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重点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的范围。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重点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形象进度、项目竣工情况、项目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指标为: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开工建设的项目数量、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竣工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等。
  第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项目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结合一年来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平衡,按照《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统一打分,得出各县(市、区)、部门总分值,然后据总分值进行排序向全市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县(市、区)部门年终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评体系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记功。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颁发奖牌及奖金。对表现突出的项目单位和法
定代表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做出贡献的金融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德政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附 件: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附 件:
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最高分值 评 分 标 准 合计100分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 15分 1.设立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计2分;2.落实项目责任人和领导人联系项目制度,计2分;3.及时报送新增项目及项目进展情况,计3分;4.谋划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计5分;5.项目单位的管理措施,计3分。
二、开工项目数量 20分 新开工1个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计2分;新开工1个超亿元建设项目,基本分计3分,每增加1个亿投资加1分。
三、开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
   25分 本年度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完成1000万元,计1分;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项目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四、竣工投产项目数量 20分 竣工投产1个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计3分;按规定建设期(或以内)竣工投产项目,每个加2分。
五、项目质量

   20分 每开工建设1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源支柱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家专利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投资少效益高的项目,增加农业收入,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加2分。


说明:表中考核内容二、三、四、五各项合计得分最高的县(市、区)、部门(其得分用A表示),实际得分分别为20、25、20、20分,其它县(市、区)或部门得分计算公式为:(表中二、三、四、五项各项合计得分÷A)×最高分值。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
实行记分管理以来,报送信息数量明显增加,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建
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要求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修
改完善后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报
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对被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累积记分制,
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类信息期刊反映的主要内容:《政务信息》采编动态类信
息;《情况专报》采编问题类信息;《调研信息》采编调研报告;《内
部参阅》采编政策前瞻类信息;《信息工作交流》采编各地开展政务
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类信息。

三、实行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当月信息采用情况,于下月10日前
通报,全年信息采用情况以当年12月份的通报为准。

四、记分标准:

1、《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计4分;简明
信息标注“政务简”,每条计2分。

2、《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篇计10分。

3、《调研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调研”,每篇计10分。

4、《内部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计6分。

5、州领导批示的信息,标注“★”,在原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6、新增《信息工作交流》和《优秀信息选登》期刊,采用的信息,
分别标注“交流”和“选登”,每条计8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92号




关于发布《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管理,现发布《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等四项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49-1999 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5.pdf
2、HJ/T 50-1999 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6.pdf
3、HJ/T 51-1999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7.pdf
4、HJ/T 52-1999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9.pdf
以上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