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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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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办发[2004]6号

2005-07-08
各县、区委,开发区工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

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两个《条例》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决定,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教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熟知条例内容,人人自觉维护条例实施。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司家祥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展云庭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付淑兰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成 员: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宣教室。
办公室主任: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景亮 市纪委宣教室主任
成 员:曲忠良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科长
马 成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
刘 鹏 市纪委副科级检查员
二、教育对象
全市党员、干部,主要是县区、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
部、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学习时间
2004年全年。
四、方法和步骤
宣传教育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条规学习由市纪委副书记杨恩清同志负责。一是原原本本地组织学习原文。向全市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学习原文。学习教育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进行学习,党政机关要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学习。一般党员干部可利用政治理论学习、上党课和业余自学等方式学习。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集中学习。二是组织相关案例的学习。组织印发各类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供学习使用。三是印制两个条例的单行本,做到每个党员人手一册。四是组织两个条例的知识竞赛,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使两个条例深入人心。五是在年底前,委托市话剧团组织一台以宣传两个条例反腐倡廉为主要内容的文艺节目,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六是在市内主要路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两个条例的公益广告牌。
(二)条规宣传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正银同志负责。一是组织全市媒体参加的集中报道,造成舆论氛围,努力扩大受知面。二是请市纪委领导或市委党校的专家,以访谈、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两个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影响以及修改、变动、沿革等情况,作深入报道。三是在日报设立专栏,分段发布两个条例内容,并配发典型案例、言论等。四是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动态跟踪报道。
(三)条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姜维东同志负责。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轮训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区组织部负责轮训副科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要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党员干部。轮训时间为三至五天,主要采取原原本本学原文和专题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另外,市纪委将在三月份对县区主管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案件检查室主任、专职审理干部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
活动结束前,市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一是知识测试。学习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测试。一般干部及格率要达到90%以上,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格率要达到100%。各单位要将副科级以上教育对象的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市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测试,测试成绩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各县区、机关各部门也要把测试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严格验收。各级纪委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各单位要搞好自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补课。三是认真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1951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本年5月31日司三函字第578号来函并附件均悉。关于所拟对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我们提出下列意见:
一、所拟答之第一段结语称:“处理继承问题是以血统关系为主而又辅之以有利于社会救助的原则”。这所谓“社会救助”云云,过于广泛,可以不用。因所拟答复,亦仅于血统(称血亲较妥)关系之外指出与被继承人有收养、扶养(称扶养较赡养与抚养为概括)等关系者亦应有继承权,范围本不甚宽,故所举血统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可以略去。
二、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遗产继承关系,你部认为应限于“仍无其他生活条件”方合于继承的条件;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究与其他仅有扶养关系者不同,可不必以此为条件。又仅有扶养关系之人应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有所区别,其应得继承份底多寡,应视具体情况酌定,不一定与其他继承人一样。
三、关于继承顺序问题,基本上同意你部所拟第一个意见,即配偶、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已受扶养而缺乏劳动力、无生活条件之亲属和非亲属,都可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应注意下列两点:(1)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生活上无另受扶养之需要者得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一顺序内的各种继承人所应得的继承份,正如来文那样暂可不必确定,而且对于其中生活特殊困难者还应按具体情况,多予照顾。

附一:司法部关于提出答复中南司法部所问继承权问题的意见的函 1951年5月31日 司三函字第5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南司法部根据广东、广西两省人民法院来问关于继承权三个问题,请予解答,我部拟出初步意见如下:
一、处理遗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血统关系,但为有利于社会救助,对继承人(包括收养与赡养人)之经济状况亦应予考虑;而不是如封建宗法社会下那样单纯地根据血统关系为定。因此,如果继承人生活不困难,被继承人得以遗嘱剥夺或缩小其应继承份时,可将其应继分遗赠于国家或更乏缺生活能力之人;如果在本应平均继承人中有生活条件特殊困难者亦应多予照顾;此外,对于虽无血统关系,而系业受被继承人收养与抚养,现在仍无其他生活条件者,亦应有继承权。总之,处理继承问题是以血统关系为主,而又辅之以有利于社会救助的原则。
二、继承范围:应包括被继承人之配偶,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均在内),父母、以及业已受其赡养之缺乏劳动力及其他无生活条件之亲属或非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在内)。在继承顺序上,倘上述继承人素系共同生活者,原则上均应有继承权;否则,应按配偶、子女、父母之顺序,依次继承。但不论平均或依序的继承人中如有个别确系无生活条件者,亦应予以照顾。
以上问题因属于立法范围,具有重大原则性,特将原文抄附,请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便转复。

附二: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继承权问题的疑义的请示报告 1951年5月31日 法政字第972号
据广东省人民法院暨广西省人民法院报告请示关于继承权问题的疑义,经我们研讨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继承人之范围及顺序如何?关于继承人之范围依婚姻法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是继承人之范围以前述所规定的夫妻、子、女、父母为限,例如被继承人死亡,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则此三种法定继承人依婚姻法“男女平等及保护妇女子女利益”的原则,应有同等继承的权利,不应有先后顺序之分,即所谓“继承顺序”问题(至其应继分——财产分配问题,应依实际情况按照房份照顾人口,劳动力等具体情况决定之)。
二、非直系亲属有无继承权?婚姻法第十四条仅规定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权利,至于其他旁系亲属例如兄弟姐妹间,是否有相互继承权利?则无明文规定,“不能解释为互有继承权利”,因财产继承权利,是保持私有制度的支柱,规定范围不可太广,但如被继承人死亡无前述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而实际需要被继承人继续扶养之兄弟姐妹,则应从实际出发,适当处理,而不能认为其有“遗产继承权”。
三、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是否互有遗产继承权?与婚生子女是否有同等继承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依婚姻法第十三条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第十四条虽未明文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互有继承权利,但依法文精神来看,自应解释为互有继承权利,同时依第十五条规定精神,也应解释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及早指示,以便批复。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通行费征收、路网监测、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把学习《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 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