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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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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中发[2000]11号文件)

(2000年6月13日)

 

1、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

(1)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重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2)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

(3)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4)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效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1)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2)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转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3、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政策

(1)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

(2)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3)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内〔2006〕9号


办公室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六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扩大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成果,促进“四大五优”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科室效能建设,强化目标管理,推动办公室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坚持客观公平合理,质量效能第一,定量定性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绩效与奖惩、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第三条考评对象: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
  第四条 考评内容:有关职责履行情况、“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五条 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基础分为100分,按以下规定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一)公文处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内犤2005犦18号)规定执行。
  (1)以市政府名义拟发的公文违反“主办科室科长(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科室(法制办及一科)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办理程序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公文违反“主办科室科长(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科室(法制办及一科)→秘书长”办理程序的,每次扣承办科室5分。(2)不该发文而发文的、文件审签手续不完备而编号印发的、不按要求归档的,每次分别扣承办科室和相关把关科室5分、1分。(3)公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每次分别扣承办科室和法制办10分、2分。(4)市长专业性会议讲话未经相关科室科长(主任)、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和副市长审查同意的,每次扣相关科室5分。(5)一般性公文(含市长专业性会议讲话)给把关科室预留处理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给把关科室预留处理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否则每次扣承办科室2分。除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协调的文件外,其他文件把关科室应在规定或预留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次扣把关科室2分。
  前款中若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可以不扣分。
  (二)属于本科室职责和工作任务,原则上必须由本科室完成,特殊情况需请其他科室帮助完成的,应由被帮助科室的主管副秘书长主动与帮助科室的主管副秘书长协商同意,重大事项由秘书长确定。工作出现差错的,视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条款,对帮助科室和被帮助科室分别扣分。
  (三)在办公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中,未请假而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0.5分。
  第六条 “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四项任务各占25分,按以下规定累计扣分或加分:
  (一)大调研,完成任务记25分。l篇也未被采用的记零分;每少1篇扣10分,25分扣完为止。每超l篇奖励3分;在市以上刊物发表并对市本级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每篇奖励1分。联合署名的,署几个名按几分之一计算。
  (二)大信息,完成任务记25分。1条也未被采用的记零分;每少1条扣2分,25分扣完为止。每超1条奖励0.5分。标题信息,按0.5条计算;一般性信息,按1条计算;调研性信息,按2条计算。被国家、省级信息刊物采用的(发表在其它媒体信息参照此款执行),每条分别按4条、2条计算;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条数翻倍计算。联合署名的,署几个名按几分之一计算。信息科应确保我市信息工作居全省靠前位次,信息奖分按各科室(单位)奖励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大督查,督查件按时办结率达100%记25分。每一件不及时落实扣2分,25分扣完为止。
  (四)大后勤,完成各项大后勤任务记25分。违反后勤管理制度或办事办会等工作出现一般失误,每次扣5分;出现重大失误,视为严重失职失责,每次扣10分,25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由思想、能力、作风、形象建设四部分(各占25%)组成。
  第八条 绩效考评总得分=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得分×20%+“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得分×60%+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民主测评得分×20%。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根据绩效考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室若干名(一、二、三等奖名额占参评科室及单位总数的60%左右),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优秀科室、优秀科长(主任),参考科室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政务信息、优秀公文(每年各评10篇或条左右)当选情况,从获得一、二等奖的科室中产生。
  第十一条 优秀科长(主任)和获奖科室的科室人员,在学习培训、奖金发放和提拔任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和文明单位奖合并发放,分为五个档次。各个档次的标准,由市政府办党组根据资金总额研究确定。对绩效考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室人员,分别按第一、二、三档次发放;绩效考评得分为末位的科室人员,执行第五档次;其他科室人员,按第四档次发放。年度目标管理奖和文明单位奖以科室为单位发放,科长(主任)可以根据本科室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予以适当分配。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得分处于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向党组作书面检查,并取消一次提拔重用机会;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科室,科级科室科长(主任)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科室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对于平时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影响科室绩效考评成绩的科室人员,在绩效考评后,科长(主任)可以向党组提出书面请示,交由党组调查研究对其实行双向选择。通过个人努力、组织帮助仍落岗的,作为待岗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工作由办公室党组领导,纪检组监督,人秘科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具体分工:
  (一)科室有关职责履行情况和集体活动参加情况考评,由人秘科负责,机关党委配合。其中,公文处理中承办科室责任履行情况由把关科室负责考评,把关科室责任履行情况由人秘科负责考评。以上按月详细统计,人秘科建档备案。
  一科负责所有公文的格式和发文把关;法制办负责除“宛政土”文号外所有公文的法制和部门会签把关;文电科负责所有公文的编号、发送工作和一级单位对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接受、传递及办理结果登记工作;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将所办公文审签件和发文件、领导讲话稿、所办各种内刊等在办结完毕后一周内送档案科存档,档案科应做好接收、催要、登记、整理、归档工作。
  (二)大调研认定考评,由综合调研室负责,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调研报告要有做法经验、体会启示或问题建议;仅有做法经验的,不能视为调研报告。综合调研室负责《市长参阅》的体式把关、编号、存档(每期50份)工作,供稿科室或单位负责其内容、校对、发行工作。《市长参阅》刊发调研报告,实行季度均衡,尽量提前,原则上要在第三季度以前基本完成任务。
  (三)大信息认定考评,由信息科负责,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
  (四)大督查认定考评,由督查室负责,以督查室交办件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为依据,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
  (五)大后勤考评,以人秘科为主,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按月详细统计,人秘科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严肃考评纪律。上述负责考评的科室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记人情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违反考评纪律的,严肃追究科室(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在次年1月份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以科室为单位向办公室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机关服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客房价格的请示》(公服〔1997〕010号)收悉。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装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50元/床日,三人普遍间客房基价为22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