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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4-07-08 11:2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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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鞍政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项目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为决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应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等宜于公开的事项,便于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社会管理事项,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中省直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方案;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二)研究部署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中,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市直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会前3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二位副市长以上领导参加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报秘书长和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对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除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周三为“无会日”。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承接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原则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各县(市)区和其他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市长一周主要政务活动需在上周五前拟定,副市长一周主要政务活动需在上周六前拟定。市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安排表于每周一印发。
四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材料,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间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就某一方面工作做出的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的各类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渌笔谐し止艿墓ぷ鳎泄馗笔谐ど蠛耍匾孪睿墒谐で┓ⅰ?BR> 五十一、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五十五、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章要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报》、《鞍山日报》和鞍山政府网站上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省外及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要迎来送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长。
副市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期间,需其参加的分管方面的政务和接待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副市长排名顺序提出拟请参加领导人选,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六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勤政廉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六十五、驻鞍各中、省直部门,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鞍政发〔2001〕6号)同时废止。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

国家建材局 等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洛阳浮法技术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属国家技术出口控制项目。
第三条 凡在洛阳浮法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术范围,包括工艺、方法、图纸、资料、诀窍、器具、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洛阳浮法技术实行归口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涉及该项技术的转让、许可;技术出口审查;无形资产评估审定;二次开发;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和价值评定等。
第五条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具有洛阳浮法技术的设计使用资格。其它单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设计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建材局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
第六条 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并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申办使用许可证。已投产或在建的单位,要补办使用许可证,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拟使用单位,不论项目性质,都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向国家建材局申办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洛阳浮法技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按《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一)境内法人利用境外资金和境外法人向境内投资;
(二)境内境外法人使用国外浮法技术及设备在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企业中,投资新建或改造原有生产线;
(三)出口洛阳浮法技术或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
第八条 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在境内外建立浮法玻璃生产线的中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均要支付技术使用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使用费进行管理,用于洛阳浮法技术的开发,对技术持有单位的分配和奖励技术出口单位。
第九条 洛阳浮法技术审查、技术出口审查、办理许可证,均使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保密审查专用章”。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本规定,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34号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确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供电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成员。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系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和协调驻常部队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若干指挥部,分工负责有关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指挥部,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保卫警戒指挥部,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四)事故调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处理建议工作。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人员安抚、慰问、补偿等工作。

上述办公室和指挥部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同时可视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报告。在本市范围内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二)紧急救援。确认本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消息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指挥部成员应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依序替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各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四)保护现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群众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与义务。因抢救伤员、疏通交通、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第七条 针对不同事故的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健全若干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

(一)应对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工程、城市燃气、城市供水、泥沙石、食物中毒、渔业捕捞、内河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长江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等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由市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林、交通、质监、国家海事、火车站、民航站等部门和单位组织;

(二)医疗救护队伍,由市卫生局组织;

(三)供用水、供用电安全保障队伍,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供电部门组织;

(四)通讯联络保障队伍,由市无线电管理和电信部门组织;

(五)后勤物资供应及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经贸、交通和财政部门组织。

上述各救援救护保障队伍必须保证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并发挥应有作用;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人员、装备及事故现场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八条 除应急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和保卫保障的重要力量。

第九条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的报道等,统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访报道。

第十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