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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7:4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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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劳动保障等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持卡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个人劳动保障事务、金融服务等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计划、信息办、公安、人事、财政、卫生、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管理,以及单位、个人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四)金融功能:通过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确定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
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卡管理机构所采集的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只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统一制作,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属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
申领社会保障卡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四)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头像和指纹图像信息。
第九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卡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卡管理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直属网点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向直属网点和指定网点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持卡人因劳动保障关系调出本市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卡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在社会保障卡内应当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卡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将院前急救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设立120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 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五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六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第十七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十九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点)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22、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急救工作补贴,在职称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急救站(点)不得拒绝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症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争抢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院前急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接到急救呼救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中央各一、二类旅行社: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和合作,管理外国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的旅游业务(包括不得订房、订餐及机车票等)。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国家旅游局在审批时,根据发展双边旅游关系的需要,及组团来中国人数的多寡,企业信誉的好坏决定。
三、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某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国一类旅行社代为转交。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领事馆或者商务机构受其国内企业委托,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出具由委托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托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书。
(三)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填写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制作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申请表》;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和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注册副本(影印件);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各该代表的简历。
四、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五、外国企业获准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受国家工商局委托的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租用房屋、聘用中国雇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七、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的三十天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代表人员或者增加代表人数,应当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八、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九、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有权进行检查和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关闭等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和处理。
十一、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198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