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检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2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检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98号

卫生部关于检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从源头上保证保健食品卫生质量,提高保健食品生产和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四部委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本次检查的重要意义。贯彻执行《规范》是《食品卫生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定的义务,也是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组织专门队伍,制定具体方案,对本地区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检验设施等情况,原料和生产过程管理、岗位操作规范或规程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产品检验合格出厂情况。
通过检查,按照“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况进行评价。“符合”是指各项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基本符合”是指经三个月的限期整改能够达到《规范》要求;“不符合”是指难以在近期内经过整改达到《规范》要求。
三、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本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全面检查,要及时纠正在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尤其要对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识标签情况、产品宣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评价为“符合”。
对于本次检查为“不符合”的企业,各地要依据我部发布的有关量化管理的要求实施严格管理。到2003年底,凡仍有未达到《规范》要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一律禁止发放卫生许可证。
各地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将本次检查结果按照附件的格式汇总报送我部法监司,并附符合《规范》的企业名单。我部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箱:chenr@chsi.moh.gov.cn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情况汇总表
2、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企业名单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情况汇总表
卫生厅局(章):
检查情况类别企业数生产保健食品品种数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企业名单
卫生厅局(章):
序号企业名称生产保健食品
功能类别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8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关联类贷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降低各级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盘锦市人民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项目,此类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机构为政府关联类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区)政府使用市财政承诺还款的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需经市政府批准,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后,由市财政向贷款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县(区)政府指定本级融资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章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融资机构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承接贷款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负责贷款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制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按照市、县(区)政府和贷款银行要求,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三)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定期向市、县(区)政府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抄送财政部门。


(五)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编制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为履行贷款合同和增强后续融资能力,原则上由融资机构接收固定资产并在其账面体现,但项目日常维护管理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投资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配合融资机构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向同级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及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接受融资机构委托,组织实施勘查、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组织建设,编制和上报工程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督促融资机构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和批复各自本级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建设资金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概算,编制涵盖工程建设进度、工程预算等内容的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并报送融资机构,由融资机构审核后报送贷款银行批准。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填制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表、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融资机构申请拨款。


(三)融资机构将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核定支付额度。


(四)融资机构将贷款银行核定的支付额度反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以申请拨付资金的正式文件向本级政府请示,经负责该贷款项目的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并签批拨付资金额度后,融资机构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并按月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如需要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融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经融资机构报送贷款银行核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融资机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报告定期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了解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县(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负责,采取平时审计和项目终审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偿债资金账户,按时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资金存入偿债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融资机构应于每年9月末前对下一年度需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金额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县(区)项目通过市级融资机构申请并使用贷款资金,县(区)政府每年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偿付时限,及时安排资金将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拨付至市级融资机构的偿债资金专户。如还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可通过扣除相关县(区)财力予以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