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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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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30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3月22日12时5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已发现62人死亡、还有10人下落不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先后做了重要批示,指示“要千方百计抢救井下人员”,“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明确要求“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煤矿工人的关心。批示不仅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紧急通知》则对如何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对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提高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深刻领会批示的精神实质,按照《紧急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清目前仍然存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加强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执法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树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权威,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各单位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把握好监察准备、出示证件、现场监察、填写笔录、告知事项、下达文书、送达文书、整改复查、提出建议等执法程序并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针对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处罚不落实时要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抓好安全生产。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检查,认真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要突出加大对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监察力度,尤其要加强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的监察。对应该抽放而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进行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重视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以及未通过省级验收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监督整改到位。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并按时定期向国家局汇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特别要加强对评估为D类(安全不合格)和C类(安全较差)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针对评估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五、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对煤矿事故的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煤矿事故,要限期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尚未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抓紧结案,提高煤矿事故调查的按期结案率。对已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切实接受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情况,于4月底前书面报国家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规定的较为笼统,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具体体现在:一是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难以掌握。首先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偷越国(边)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9种犯罪,分别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在实践中难以掌握。二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是否履行做出一定给付,弥补被害人损失,或做出其他公益给付等。三是没有规定审查决定程序。四是考察制度笼统,考验期是否就是考察期等没有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定有关诉讼规则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适用范围

  刑诉法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应当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具体判断,而不只是限定在法定刑的几种情形。另外,还应规定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情形,如对于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或者没有监护条件的等几种情形,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审查决定程序

  一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应按审查案件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根据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提出适用的理由和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研究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然后由检察长签发决定。二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第273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起公诉的,由检察长决定,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研究。考验期满,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委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提出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权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三、考察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其目的在于对涉罪的未成年人放弃起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能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监督考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就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全程,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真诚帮教、细心疏导、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

  在考察内容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条规定,第27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还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附加义务,即赔偿被害人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做出一定的公益给付,即在敬老院、医院做义工等。

  在考察程序方面,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单位)”的“四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笔者认为,规定中的考验期,就是监督考察的期限,即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此外,还应该规定,在考验期内至少要考察几次,并采取定期考察和不定期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者认为对考察人的定期考察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比较适当。

  在监督考察的形式上,应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走访社区、学校、派出所,了解被监督考察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是定期约见,对其加强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上的障碍;三是发挥监护人监护作用,与其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监督考察。考验期限届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写出悔罪表现总结及体会,社区、公安机关应出具相关意见,公诉部门对整个监督过程、监督成效和鉴定意见进行汇报,如没有本法第27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救济机制。考虑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阳光”审判权和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采取“当然异议”制度,赋予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选择权。笔者认为,在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方面,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公诉转自诉的被害人救济机制。明确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期限。笔者建议,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被害人应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没有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在举证方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如果法院采纳了被害人的告诉意见,认为应当将被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建议不被检察机关采纳,可指定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被害人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完善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纠正。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或错误时,应当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郓城检察院 山东省检察院)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8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
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
(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3)积极建立适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
(4)突出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乌鲁木齐市地名规划,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2、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试点工作,成立乌鲁木齐市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秦裕忠担任、副组长由水磨沟区区长袁宝新和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东亮担任。在水磨沟区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邮政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参加试点工作。
(3)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11月10日至11月20日)
水磨沟区成立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会议,并层层进行动员。同时对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11月21日至11月30日)
水磨沟区对辖区的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摸底,掌握主、次干道和巷的条数、长度,需要设置和更换路、街、巷、楼门牌、单
元(户)牌的数量,包括编码规划。
第三阶段:规范名称(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突出特色、体现规划、名副其实、含义健康、易找好记” 的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对水磨沟区内的路、街、巷等地名进行清理、整顿和命名、更名。
第四阶段:设置地名标志(另行安排)
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由取得《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地名标志制作厂家参加招投标,然后进行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安装等
工作
第五阶段:建立健全地名管理规章制度(12月11日至2004年1月10日)
一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名工作的实际,拟定《乌鲁木齐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定》等政策、法规,促进我市地名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到内地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开拓视野、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我市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为“高起点、高标准”开展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地名数据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地名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统一、齐全、准确、标准的地名信息。
第六阶段:总结经验(2004年1月11日至2004年1月20日)
对水磨沟区的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为全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奠定基础。
(二)2004年全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2004年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宣传阶段、规范命名(更名)阶段、设置地名标志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3月1日至3月25日)。
1、前期准备
(1)在水磨沟区召开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安排部署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市领导主持并讲话,参加人员有市属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局长等。
(2)对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地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地名标志设置有关技术规定。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地名意识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和全方位地开展地名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过程中,请市领导在乌鲁木齐市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号召全市市民和各部门、单位支持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同时,积极联系新疆日报社、新疆电视台、乌鲁木齐晚报社、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地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系列报道,广造地名舆论,提高地名的知名度。
第二阶段:规范命名(更名)地名(3月26日至4月20日)
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遵循地名规划原则,围绕乌鲁木齐市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我市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特征,体现地名的稳定性、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反映时代特征,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逐步提升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精神气质,对我市路、街、巷等地名进行清理、整顿和命名、更名。
第三阶段:设置地名标志(4月20日至6月10日)
城镇地名标志是指路、街、巷、楼、门、单元、户牌等。路、街、巷的标志设置要力求定位合理、指示明确、辨认方便、式样美观、自成网络;楼、门、单元、户牌的设置要明了准确、不重不漏、自成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四统一”和“三位一体”.。三结合:一是与市政建设相结合。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与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美化、亮化的要求相结合,与市政建设融为一体,成为一景。二是与社会公益事业宣传相结合。立足地名,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利用地名标志的广告位置,宣传双拥、低保、地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宣传阵地之一。三是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大胆引入改革机制,运用广告招商等市场化手段,筹集资金,弥补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经费的不足。四统一:一是统一部署。各区(县)所有路、街、巷、楼、门、单元、户都要设置地名标志,具体设置办法、标志的功能密度和楼门牌编码规则、范围、顺序等都由市民政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步调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区(县)、其他单位或部门都不能独自设置我市地名标志。二是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中对地名标志的选材、规格、内容、书写、色彩等标准执行,各种地名标志的安装设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力求整齐划一。三是统一样式。全市路、街、巷、门牌、楼牌等地名标志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样式。四是统一招标。一方面,由市民政局根据《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定招投标公司进行统一招投标,通过招投标选定两家以上取得《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生产制作厂家,进行地名标志的生产、设置和安装。地名标志设置完毕后由市民政局报自治区设标办进行检查,民政部组织验收。另一方面,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由市民政局按照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负责进行招投标和管理。三位一体: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做到实地设置与发放的楼院门牌证、户牌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证、登记档案三位一体,为公安户籍管理、邮政投递、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6月11日至6月25日)
各区(县)先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自查,最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地名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地名标志设置是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地名标志标准化的重要途径。搞好地名标志设置是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交往、塑造城市形象、营造现代化城市氛围的形象工程,是直接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的重要方面。虽然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部门,但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仅靠民政部门是不行的,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上来,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调、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水磨沟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全力抓好试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试点工作,为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民政、规划、建委、市政市容、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做好业务的指导工作,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开绿灯、行方便。从而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地名工作向纵深发展。地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城市的管理水平、精神文明程度、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现代化气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环境和旅游环境;要抓住开展地名标志设置的契机,用先进文化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精神气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地名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研究”,以发展带研究,以研究促发展,使地名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我市大中专院校多的地缘优势,积极借外脑、借外力,成立乌鲁木齐市地名研究相关协会,将我市关心、热爱地名研究的人士组织到一起,集思广益,不断为我市地名增添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加文化品位,更好为把乌鲁木齐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和“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服务。
(三)拓宽经费渠道。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市财政解决一部分,主要是路、街、巷等地名标志设置和工作经费。二是由单位和个人出一部分。楼、院、单元和新建、扩建的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运输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户牌费用由住家户个人承担。三是由市场筹一部分。利用广告招商,从市场争取一部分,主要用于中心道路地名标志以及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修理等,走以牌养牌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