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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23:5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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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的请示》(闽政〔1997〕文2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厦门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厦门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原则,规划布局要以厦门本岛为中心,在本岛以西的大陆沿海建设不同功能的组团。严格限制城市建设用地向本岛东部发展,切实保护生态和水源保护区(含农业保护区)。

  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积极向岛外拓展,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快建设厦门枢纽港,完善九龙江口港口体系、厦门国际机场以及铁路、公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高效客运交通系统。合理调配九龙江水资源,提高厦门、漳州地区的水源保障能力。高度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平时使用与战时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地面、地下设施。要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潮、防风、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加强对近海水体和坂头水库等水体的保护,防止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切实保护好白鹭、白海豚等珍稀濒危物种。

  七、重视城市设计,保护城市特色。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热带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大力植树造林,实现山体普遍绿化。特别要加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厦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齐心协力,把厦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定”方案,决定从8月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管检司金融机构管理处承担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和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业务,按金融机构的类别分别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一)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移交银行监管一司;(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移交银行监管二司;(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移交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四)农村信用合作社移交合作金融监管司。人员和未了事项一并调入和移交。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及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业务仍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综合处办理。
从8月3日起,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或扩大外汇业务,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问题,以及本、外币资金币种调整文件及资料,请直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现有分局的有关处承担的与总局管检司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口的业务和人员暂时不向分行移交,仍按原分工做好工作。



1998年8月3日
一、身份利益请求权:

(一)同居请求权。同居请求权是指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其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权利,也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它是夫妻间的本质性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早期的法律片面强调妻子对丈夫有同居义务,但现在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同居义务包括共同寝食、相互协力以及性生活等内容。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相互满足合理的性欲要求,是同居义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请求权的承诺,表明双方当事人不仅愿意一起共同生活,而且愿意相互满足
对方的性要求。当然,满足合理的性欲要求,只能以合理正常为限度,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损害对方的健康。不合理的性行为要求和性行为的冷淡,均应构成离婚的理由。同居义务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中止。

(二)贞操请求权。贞操请求权是指配偶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贞操旧是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现代婚姻法上的贞操义务也称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对贞操义务或忠实义务的广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在许多国家,法律除了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之外,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生育请求权。人们通常将生育权视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然而,笔者却以为生育权应属于身份权范畴,而且是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理由在于一方面生育权并非毫无限制地人人拥有;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只有在配偶他方的协助下才能实现。在我国,婚外性行为和非婚姻生育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作为一项权利,生育权只能由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享有,未婚者不享有生育的权利,它不像人格权那样是与自然人同生同灭、相伴终生的。同时,由于生育总是和性联系在一起的,配偶一方的生育愿望和生育利益必须借助于对方的协助才能实现,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因此,生育权也只能是身份利益请求权。对于生育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婚姻法》第16条对计划生育为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也蕴涵了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认可,计划生育只不过是对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而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明确地对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作了规定。

二、身份利益支配权:

监护权。监护权是指配偶一方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的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配偶双方平等地享有监护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承担监护的义务。民法通则明确地将配偶列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配偶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当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被监护方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