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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时间:2024-06-22 03:5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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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五、删除第九条。

  六、删除第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特区经济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妥善协调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厦门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市法制局根据我市发展特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城市建设事业和科学、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等行政工作需要,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简称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计划。市法制局负责监督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改变制定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法制局同意;市法制局也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制定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未能完成制定计划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市法制局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的应说明理由,经法制局核定后,补报《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主管业务与规范性文件内容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几个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由法制局指定为主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名称。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规定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措施、罚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条下可分款、项、目,不同项、目应冠以数字。条文多的规范性文件可分章、节。做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点阐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的必要论证和有关分歧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各方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同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记录;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
不符合上款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补报所缺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可对草案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修改、删节。
第十七条 市法制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和协调;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该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作较大修改的,市法制局可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结束后,将送审稿和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到会作审查说明。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厦门日报》全文刊登。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签署,主管部门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已经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由原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修改稿,送市法制局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汇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厦门特区单行经济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上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拽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二OO一年十月十日)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由于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躇:有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违反开发利用方案乱采滥挖,重采轻泊,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超越法定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引发了不少权屑纠纷。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必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一、治理整辑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距,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壹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面排壹,逐一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理,使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近期取得明显效果,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具体落实。其中,油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国土资潭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进行。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集中进行全面治理。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理。
  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井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对越界采矿的,要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或不按开发方案开采的、逾期不按规定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或以探矿为名弄虚作假实施采矿活动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井按无证采矿论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重处以罚款。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抓紧整顿乱采滥挖。
  对采矿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的,应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
  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必须严格依法控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改革采矿权审批制度,通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将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解决采矿企业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要防止大矿小开,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严禁乱采滥挖。今后对地方小矿发放采矿许可证应当从严控制,并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法定边探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准许露天采矿。要从严控制在河道和海域勘查开采砂石活动。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对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而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管理。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当审批发证行为应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不当发证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人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退出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三、治理整帽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地方治理整顿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要采取专门的治理措施。对非法开采、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和规范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
  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探层次原因,从加强法制建设、/H好规划手段、研究规律性问题、合理调整和处理相关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时间安排
  2001年底前,力争完成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勘查许町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治理整顿的各项主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2年6月底前,关闭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1J,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治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列人重要的议事口程.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井于2001年底和2002年6月底将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国上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附件:34种重要矿产目录
 附件:
 34种重要旷产目录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  铂
  12.锰
  13.铬
  14.钻
  15.铁
  16,铜
  17.铅
  ]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上
  1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l,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