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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2:3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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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天津、上海市、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川、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于今年八月召开了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棉花生产、流通中的突出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和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42号文件,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整顿棉花收购秩序,管好棉花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棉花购销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坚持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市场,不实行价格双轨制。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力量加强
管理,把棉花市场管住管好。
二、密切配合供销社做好新棉收购工作,加强毗邻棉区收购秩序的管理,防止“棉花大战”发生。毗邻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建立互访制度,协助政府开好边缘地区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旺季棉花收购工作和毗邻地区的衔接。边缘地区不得增设临时流动收购点,不
得以任何方式争购外地区的棉花。对不属于本地区范围的棉农交售棉花,坚决不收,并劝说棉农返回本行政区内向当地供销社投售。对违反政策、不守协议跨地区抬价或以地方自定的优惠政策收购外省外区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带头扰乱收购秩序抢购棉花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棉花收购、调拨环节的监督管理。棉花的收购和调拨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坚决禁止非棉花经营单位及个人插手收购。坚决关闭棉花市场,严厉查处黑市交易,打击倒卖棉花的不法分子。
供销社不准计划外销售棉花,违者没收货款并处以罚款。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要及时向监察部门移送。
禁止纺织厂到产区收购棉花。乡镇和个体轧花厂经过整顿后,只允许搞加工,不得从事棉花收购经营活动。
四、棉花收购期间,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查站,要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棉花收购秩序的检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棉花收购巡视组,重
点检查国家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毗邻棉区发生的问题,检查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1991年9月18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8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资金建设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对项目申请立项时前,对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经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

第四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应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

第五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

未经市财政部门部门审核中心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不得进入行招投标。

第七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最高报价值不予审核:

(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二)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三)项目未经过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八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勘察、设计、监理按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招标并计费,其最高报价值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方式和期限以中标人的投标书为准。

第九十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中完成招投标标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依法与中标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所订。施工合同必须经过计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生效的合同应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对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应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同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拨付工程款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由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并送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完成工程进度审核进行确认后送,项目财务总监复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支付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2002〕]394394号)和省、市有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各项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三条  工程变更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不包括招标文书已经明确的应由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必须是为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且应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规约定。

凡属工程变更,均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变更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承包单位、质监、监理、设计、审核中心财政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并应有计划、财政、审计、同步预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经论证,如会议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测算涉及工程款的变动数额,并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表)上报审批。。

(二)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权限。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50万元以内内的,报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审批;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0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数额较大的,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特殊项目由于若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因时间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其变更可由建设单位应直接汇报向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汇报,并由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后实施变更确定。但建设单位仍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资料报市政府备案及作为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三)变更金额的确定。对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变更金额报市财政局核定或在工程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  变更造价的认定。

(一)涉及工程变更部分涉及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5%的,原则上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据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中心核定财政部门审定。

2、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化超过15%的,可以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由发包人进行市场调查认可,并将经双方协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财审核中心政部门核定。

(二)经批准变更部分的工程,应按有关工程管理规范办妥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批准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因工程变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对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进行定案,对经过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给予批复。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不能拨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报审核中心审核。

凡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没有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从严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凡与项目工程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财政部门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分别设置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机构;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应分开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一条  有关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应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二条  以前发布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区)本级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颁布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行为的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第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