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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4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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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海关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海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售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以下统称间接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商海关总署同意以国税发〔1992〕146号文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
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加强对间接出口的税收管理,现就各地执行上述通知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中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具体做法是:生产间接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出口报关单”、供货合同等有关资料外,还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补充修订),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两地企业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格式附后),由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后,连同《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及时移送给
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加工、装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上述文件对再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第五条中的“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是指应向海关补缴转为内销的原生产间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鉴于间接出口税收问题,政策性强,管理难度比较大,请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海关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编号:
税务局:
公司生产的产品 销售给 公司进
行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符合间接出口产品免税条件,现将《外商投资企
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转交你处,请查收。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编号:
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
税务局:
公司生产的产品 销售给 公司进
行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符合间接出口产品免税条件,现将《外商投资企
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转交你处,请查收。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
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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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号码| | 地 址 |
|-----|--------|------|----|------|
|购货方名称| | 地 址 | |主管税务机关|
|-----|--------|-----------|------|
| |原料|计量| | 销 售 收 入 | |
|产品名称 | | |数量|-----------| 发票号码 |
| |来源|单位| |外汇|汇率|折算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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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结算币种 | | 备 注 |
--|----|---------------|-----|
|主管海关| |原料来源 |
--|----|---------------| |
合同| | | |免税|税款所|注明“国 |
|发货时间|报关单号码|税率| | | |
号码| | | |金额|属时间|产”或“进|
--|----|-----|--|--|---| |
| | | | | |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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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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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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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填报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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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审核人: 收到日期: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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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8日
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
——江南孤雁《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的思考,再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龙城飞将


  我国的法学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江南孤雁是某高校法学院刑法学教师。最近,他给法学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目是“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他将收集上来的答案陆续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中。他在文章的结尾写道:“我国大学的法科教育该如何进行呢?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该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呢?当我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而学生们普遍胆怯地低下那本应高昂的头颅时;当我看到学生的作业中有那么多的令人不如意时;当我看到年轻的法科学子迷茫的眼光时,我的心中充满了疑问:我国的法律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江南孤雁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博友热议。留言中有怪老师教学时太显示自己才能,旁征博引,脱离主题,有怪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不专心等。也有人提出疑问:法学教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与上述的各种观点不同,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大学刑法学教育时没有把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这两者分开。为此,我写过一篇短文,题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
我认为,不是法学教师出了问题,而是法学教育本身有问题。刑法学组成体系的问题是主要的,教师的教学方法、教材内容等问题是次要的。

  现行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刑法教育使用的教材一般叫做《刑法学》。刑法学教材从结构看,又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刑法划分为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划分为总论和各论。从内容体系来,主要以我国现行的刑法基本结体为其体系,又加上一些犯罪学理论的内容。总之,是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与一些刑法理论的总和。
  这样的刑法学结体,在教学中会产生一些问题。老师往往会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多从法理、国外刑法的原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学生则更现实一点,他们希望刑法学课程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在同一本教科书内,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又不全有。这就产生老师作为供应方与学生作为需求方不匹配的矛盾。由此可见,学生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答案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体系下学习我国的刑法学,若教师传播知识多了,就会冲淡刑法的根本规定,到了刑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用法理代替法律、用国外刑法代替中国刑法的现象。不但学生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就是许多专家名人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以至于当人们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例,平民百姓拿刑法的规定来进行论辩时,有着法律专业教育的“专家”们往往对他们嗤之以鼻,说他们不懂法律。在他们看来,用外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用法理解释法律、用英美法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判例法的习惯来解释中国的刑法、用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法律、用省一级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或通知代替两高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叫懂法律。而直接用中国的刑法解释中国的刑事问题却成了不懂法律。实际上,这是个别专家的口水代替法律,口水之治代替法治,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可以分为
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两门课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实质上并没有将刑法的法律与刑法的法理分清楚。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可以分为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刑法法律学直接解释中国刑法法条的具体含义,隐藏在其背后的法理,所支持与压抑的利益主体等。法律学要求人们理解并遵守现行法律,不能以法理代替法律。刑法法律学的传授,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其原理,能够帮助其通过司法考试,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刑法为工具。
  刑法法理学则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国外好的刑法,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法条进行评价,进行刑事立法研究等。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家刑法各个流派的观点,对中国现行刑法进行研究与探讨。刑法法理学也许可以作为大学法学院中独立的一门课程进行教授,研究生和博士生可能还作为研究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及可以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只限于帮助学生理解法条的规定,一定不能按照书的作者自己的理解或观点随便解释。
  刑法法律学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刑法总论与分论两个部分。总论解释刑法的总则部分,分论解释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此外,还可以有一些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的简要叙述,以及旧刑法与新刑法修改的内容的对比,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原因等,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刑法法理学的特点及可能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理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犯罪学:
  亦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于19世纪末诞生于欧洲大陆,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将犯罪学应用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原因以及治理对策。研究方法除传统的犯罪动机等理论之外,可以使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学科的成果和方法进行研究。比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有专门的章节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成本、社会控制犯罪的成本等。
  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西方的观点取狭义,拟将犯罪学或称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分为不同的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学科。

  预防犯罪学: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学科,也可以称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对策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以至全体公民,为预防乃至减少犯罪现象而采取的一切宏观、微观的政策、策略、措施、方法的总和。
预防犯罪学的内容可以包括刑罚学、犯罪的社会预防、罪犯改造学、受害人补偿学、刑事和解研究等内容。
  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比如用心理学方法研究犯罪的学科可以称为犯罪心理学,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经济学,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社会学,用历史学方法进行研究以及犯罪历史发展的可以称为犯罪历史学。
  再比如,用分类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称为犯罪分类学。犯罪分类学,或者使用一个时髦的词汇,犯罪谱系学,是犯罪学的具体深化研究,分不同类型的研究,比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跨国犯罪等,亦可以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犯罪进行研究。

刑法法理学流派: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流派的本质是超俗而非庸俗。法学流派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才能真正成其为一种流派。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由此可以发展出自然法刑法学、实证法刑法学和社会法刑法学。当然,再细一点划分,可以出现法经济学刑法学、自由法学刑法法、新黑格尔主义刑法学、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功利主义刑法学等。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4号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自8月中旬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大埔县政府制定了《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对开展蓄水工程安全整顿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充分发挥我县小型蓄水工程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加强小型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用铁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小型水库


目前,全县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有50宗,其中小㈠型9宗、小㈡型41宗,除茶阳沐东水库属国营县管外,其它水库均属镇村管理。据排查,目前,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有6宗:分别是茶阳茅坪,大东寨子里、枫树下、李子寨,百侯赤颈坑、青溪礤上。


(二)山塘


据初步统计(由于山塘分布广,资料缺乏,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全县共有山塘1305宗,这些山塘大多分布在地势高峻的地方,一旦出险对下游的威胁较大。同时,由于这些山塘施工较粗犷,多年运行管理又跟不上,是我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重点部分。这些山塘的主要隐患是:①坝体塌陷,达不到安全稳定要求;②溢洪道淤塞,有些甚至没有溢洪道;③放水涵老化漏水,有的甚至堵塞;④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


(三)堤围


全县共有堤围19宗。这些堤围标准较低,普遍存在安全隐患,除高陂陂村陂寨堤、三洲堤、新生堤,三河汇城堤通过多年的除险加固初步达到了设计标准外,其它堤围都在规划设计除险加固中。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有:高陂镇的陂村陂寨堤陂华路段,乌槎堤赤山段,大党堤、塘溪堤;大麻镇的中兰堤、北埔堤;三河镇的汇东堤;茶阳镇的角庵堤、梅林堤等9宗。这9宗堤围存在堤基不实、坝体单薄、排涝设施损坏、填土质量差等问题。


(四)小水电


至2004年底,全县已建小水电站216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有3间,分别是:三河镇的梓里圆墩背水电站,西河镇的上段水电站,银江镇的胜坑水电站;4证不齐的有3间,分别是:银江镇的明新老炉下水电站,昆仑水电站;枫朗镇的和村陂下潭水电站。


二、小型蓄水工程的登记造册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水利工程详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场)必须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分门别类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登记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1、小型水库: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


2、山塘:指蓄水总库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可能对下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蓄水山塘应列入登记范围。


3、小型水电站蓄水库:指在辖区内兴建小型水电站形成的未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调节水库(已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不要重登)。


4、登记内容: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产权管理单位、集水面积、总库容、经营效益情况(分纯公益型和经营型,纯公益型是指该工程仅有防洪、灌溉功能;经营型是指具有综合经营、发电等功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游可能构成的影响、目前的管理状况等。


(二)分类造册


1、按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登记内容分别造册,一库(塘)一表,于9月25日前报县水利局。


2、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中,分别按安全(正常)运行;有病、险但需要整改保留,拟报废、降等三种不同情形、分类汇总上报。


三、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


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整改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造册和上报以及整改工程的实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二)分类整改和治理


水库、山塘和电站蓄水库的整改和治理:执行水利部令《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的规定办法,落实整改和治理方案。


(1)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空库运行:坝体单薄、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逐步加重的;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渗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存在严重白蚁等动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已引起渗透变形的;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已发生滑坡的。


(2)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降低水位运行:坝体较单薄,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未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动物危害,但不存在贯穿性蚁道洞穴的;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降等或报废(适用于小型水库或山塘):由于情况的变化,水库、山塘已失去原有的功能,无法发挥应有效益且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已长期放空或基本放空蓄水的;由于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水库功能变化的等。


拟申请降等或报废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降等或报废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基本资料、运行情况、实际效益、降等或报废的理由、措施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县水利局应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令)及《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及时研究批复,并提出降等或报废技术措施;由工程管理单位实施降等或报废措施,做好其它善后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4)违法违规建设、对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等威胁性强的“两小”工程要严肃查处。凡没有立项、没有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资金筹措


各镇(场)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解决小型蓄水工程整改资金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强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县级负责筹措落实;


2、山塘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镇、村负责筹措落实;


3、小水电蓄水工程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电站业主负责筹措落实。


四、整改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小水电站蓄水库等,必须在9月30日前,逐宗登记、造册(见附表)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二)各镇(场)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无(即无落实管护责任)的小型蓄水工程,边清理边整改,必须在10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管护责任。


(三)县水利局要在同步时间对全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检查,督导病、险工程的整改,在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县三防指挥部、县委督查组。


(四)县组织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专项督查组,10月11日至15日重点对各镇(场)清理出的病、险小型蓄水工程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小水电站蓄水库落实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验收办法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整改落实到位,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小型水库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山塘、小水电蓄水工程由各镇(场)政府负责整改验收。验收主要检查如下几下项:


(一)领导是否重视。各镇(场)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的蓄水工程项目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责任是否落实。各蓄水工程项目(点)的行政责任人和管护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三)治理是否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病、险和需降等、报废的蓄水工程有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汛器材、物资、防汛措施是否落实,防范制度是否健全。


1、小型水库、山塘是否按规定备齐、备足器材和防洪物资以及其它防汛措施。


2、有无制订可操作且切实可行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各镇(场)小型蓄水工程整改后,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每个塘库落实一名以上行政责任人和一名以上管护人员;按“谁受益谁负担”和综合经营“以库(塘)养库(塘)”提高效益等办法,落实解决好管护人员的报酬。对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精神: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2、《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4〕9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建管〔2002〕188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年第18号令);


6、《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粤水农〔2000〕42号)。


(二)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年检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所管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场)负责将辖区内的工程检查情况分类汇总报县水利局、县三防办。


(三)严格执行防限蓄水运行。每年汛前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小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小型以上水库的蓄水应严格按县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限水位进行蓄水,台风、暴雨期间必须降至防限水位的70%运行,以确保水库的安全;所有安全运行山塘和小水电蓄水工程前汛期(4月15日至8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50%;后汛期(8月16日至10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70%。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水工程安全运行负总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登记整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清理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对玩忽职守,发生蓄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小型蓄水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整改表


三、大埔县 镇 工程登记汇总表


四、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降等报废申请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