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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2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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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目前,一些试点城市在支票结算中使用支付密码,这有利于银行审核付款,保障银企资金安全。但不少部门对支付密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够,使用支付密码的试点缺乏统一组织,支付密码器的选用没有统一管理。为了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加强支付密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明确支付密码与签章的关系
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支票上签章,支付密码不能代替签章。为解决银行会计人员对签章真伪的审核,便于在联网的条件下付款银行对收款人开户银行传输支付信息的确认,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的同时,可以与
银行约定采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二、正确处理使用支付密码与票据交换制度及清分机的关系
从一些中等城市的试行情况,较长时期支付密码难以推广到所有客户,因此票据交换制度依然需要保留。为避免重复投资,更好地发挥使用清分机和利用支付密码实时清算的各自作用,使用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的城市,原则上不应再采取利用支付密码搞实时清算办法;使用支付密码实
行实时清算的城市,原则上也不应再上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今后新上清分机项目的城市,必须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审批。
三、确定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银行接受客户支付委托时的审核,保证银行付款安全,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银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在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信(电)汇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四、统一组织支付密码的使用
为保证同一个城市的支付密码能够跨行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要牵头做好各家银行统一施行支付密码的工作。支付密码设置的要素和密码运算的软件必须统一,建设上要科学合理,节省投资。统一的步骤是,新的试点城市不得各自为政。已经试点的城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行牵头,与各家银行协商,尽快实现统一。
五、选择适当的支付密码模式
目前试点城市的做法主要有青岛、长沙、东莞和鞍山四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和业务做法。其他需要试行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模式。为了进一步增强支付密码的安全性,便利客户的操作和降低成本,总行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
务做法,以便推广应用。
六、加强支付密码器具的管理
根据中央办公厅〔1996〕27号文件要求,凡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允许生产支付密码的厂家购买。对具体厂家的选择,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当地分行商各商业银行确定。选择的厂家要有利于加强
管理,确保安全,有利于保证质量和性能,有利于降低成本和保障服务。
七、严格试行支付密码的审批
凡需要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将试行的业务和技术方案(包括拟选设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均不得擅自批准支付密码的试行。
以上各项要求,请速转发所辖各分支行执行。



1997年5月6日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工业困难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使用好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担保,向自治区工商银行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反担保借入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资金性质、贷款方式及风险

 贷款由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稳定发展势头的赤峰市啤酒集团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承贷,再向困难企业进行转贷。该贷款是政府行为的融资。使用此项贷款的风险是,如不能如期如数归还,将对吃饭财政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条 使用专项贷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贷款为封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企业周转期较短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救急”不“救济”的原则。即解决工业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临时应急资金需要。

(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对旗县区企业不予直接办理贷款担保,由旗县区财政对所属企业负责担保。

(五)确保偿还的原则。专项贷款是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担保借用的贷款,使用贷款的企业须守信用,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搞活企业和搞活贷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及旗县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三有”(有适销对路产品,有订单,贷款封闭运行有效益)工业困难企业,原则上重点用于市直国有工业困难企业。企业正常贷款不属于此范围。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     第二章 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银行贷款条件

(一)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企业具备技术、设备及销售网络等基础条件。

(三)企业必须讲求信誉,主观上有与银行密切配合的愿望及实际行动。

(四)企业必须有产品订单和确保货款如期收回的措施。

(五)经评估确认,贷款封闭运行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企业必须落实不低于生产投资总额30%左右的自筹资金或等价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财政担保条件

(一)企业必须提供可供支配的、权属归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企业作为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由企业和财政双方议定现值,按现值的50%作为反担保。对此,企业应由职代会作出承诺。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必须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2—8%的个人财产作为反担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服从政府对其就地免职的决定。

(四)旗县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此项贷款时,须向市财政出具用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作为反担保的承诺文件。

(五)申请使用财政担保贷款的企业,要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企业按规定交付担保手续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的市直企业和旗县区必须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和使用专项贷款方案。市经贸委根据贷款和担保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意向性企业,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工商银行。

第十条 市工商银行按有关政策确定投入贷款意向及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包括个人资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意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是否向意向性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作出决策,然后企业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市财政局与市直企业或旗县区财政签订担保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担保手续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的专项贷款应单独开立帐户,单独设置帐务,单独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企业在班子内部和关键环节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级财政和开户银行分别设置专管员负责该项贷款的使用、签批、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税务部门不得向该企业收取陈欠税金。企业使用专项贷款的新增效益,可适当偿还银行陈欠利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其筹集方式和使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坚持奖惩结合,做到奖罚分明。

(一)企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担保财产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一倍给予奖励,此项费用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本息,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地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对企业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拍卖或收回,归还逾期贷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延青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罗啸天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史青晓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温玉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达 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勋 市经贸委主任

胡 奎 市财政局局长

乔丁一 市工商银行行长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胡奎(兼)

副主任:胡金林 王文杰 邵建民 于振华

成 员:王化臣 于晓华 郭锐锋 孟令杰

     兰光余 吴瑞文 马青山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完善各种民间调解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社区调解,企业和组织对内部人员纠纷的调解,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等。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当前民间调解机制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以此为例,详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尝试系统地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很长时期以来,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不断加强,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而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概括起来,人民调解制度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变动,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司法实现正义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与此同时,民间调解、私力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被不适当地置于诉讼或法治的对立面,受到这种法治、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彻底解决纠纷的权威,不仅严重抑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回避,从而最终引致调解制度的萎缩。
  四、调解组织不健全。不少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没有调解组织,或者虽有调解组织,但却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由其它干部兼任。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严重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2001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779万多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55%,调解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调解人员人数众多,扎根基层,加上离退休人员多,所以,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已经算是“高标准”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尽管已适当提高了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但也只是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此外,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是调解工作几乎没有任何激励——他们没有编制,没有专门资格,完全是义务工作,调解工作与经济待遇不挂钩;另一方面,工作压力大,工作不定时,特别是责任重大。
  六、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还应该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也在相当程度上从传统的道德、风俗和习惯日益转向法律法规。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奏效。因此,调解人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