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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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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铁道部等六部一委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包括人行过道、平过道)或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应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才能施工;立体交叉工程投资额较大的,须报上海铁路局审批。
在郊区新建、改建铁路道口或立体交叉铁路道口的,须在申请审批前征得道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的同意。
凡在路外铁路专用线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须事先征得路外铁路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道口信号机的设置位置,因路形特殊不能符合规定要求时,须经上海铁路分局批准。
第五条 路外铁路专用线上铁路道口的信号设备,应由路外铁路产权单位出资并委托铁路部门安装。
第六条 各类车辆通过铁路道口附近的交通路口,遇交通指挥灯显示红灯信号时,不准在铁路道口上停车。
第七条 铁路道口的看守和交通秩序的管理:
(一)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可由道口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委派人员,监督车辆安全通过。具体办法,由铁路部门组织落实。
(二)铁路部门可委托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铁路道口看守员中培训道口交通安全员,负责铁路道口处疏导交通,指挥行人车辆,保证铁路道口的安全,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交通安全员”袖章。
(三)相邻铁路道口的路口交通民警,应协助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维持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 铁路部门因维修铁路线路及道口路面需封闭公路或道路的,须在封路十天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封路计划;需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的,须事先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支持、配合铁路部门的维修工作。
第九条 铁路道口附近不得新建(或搭建)、种植妨碍道口看守人员对铁路和公路了望的设施、植物。
第十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铁路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上海铁路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一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8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近年来,针对我国铁合金工业生产能力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以及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能力分散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明确提出:2000年底前淘汰18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底前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新建铁合金电炉、高炉项目属于重复建设项目。同时,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两年来,各地区加大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先后压缩淘汰一批落后的铁合金生产能力和设备。到2000年底,全国淘汰和关停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41台套,减少生产能力74万吨;关停铁合金生产企业1210家,铁合金生产企业户数减为803家。但是,从目前检查的情况看,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落后设备未按要求时限淘汰。2000年底,全国还有273台套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未及时淘汰,生产能力56万吨;2001年底,尚有1800至32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30台套未淘汰,生产能力100万吨。二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和扩建铁合金项目。1999年7月以来,全国新建、扩建铁合金企业79家,铁合金电炉147台,新增生产能力85.8万吨,其中:内蒙20.8万吨、四川19.9万吨、贵州17.4万吨、广西7.7万吨、山西7.1万吨、宁夏5.1万吨、陕西4.2万吨、云南3.6万吨。已建成投产企业61家,生产能力63.8万吨;在建企业18家,生产能力22万吨;另有拟建企业1家。2001年全国铁合金产量451万吨,生产能力已达707万吨,尚有在建生产能力22万吨;三是污染严重。2000年底,全国铁合金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的只有240家,仅占30%;新建企业中41.3%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环保达标率仅6.3%。四是竞相低价出口,效益下降。1998年-2001年,硅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28美元,锰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14美元,铬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75美元。

  为了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采取有利措施,坚决淘汰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目前仍没有淘汰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电炉要立即淘汰,2005年以前一律不得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同时,要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搞好污染治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禁利用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

  二、对1999年7月以来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炉立即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由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以上、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停,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在建或拟建的铁合金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1999年7月以来违规新建的铁合金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审批单位责任人和擅自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有关清理、处理情况于2002年6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

  三、整顿、规范铁合金产品生产和出口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有效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整治铁合金重复建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遏制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1999年7月以后新建和扩建铁合金企业名单


省、自治区 序号 企业名称

内蒙古 1 东亚硅业公司
2 三美国际集团内蒙古矿业公司
3 宝港铁合金公司
4 玉祥合金公司
5 新世纪铁合金公司
6 宁夏兴业铁合金公司
7 鄂旗三维铁合金有限公司
8 鄂旗双欣化工有限公司
9 乌海满都拉铁合金厂
10 中鑫公司
11 私人企业(鄂旗棋盘井工业区)
12 星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13 达旗硅业矿业有限公司
14 杭棉旗新兴铁合金公司
15 包头市华鹿铁合金厂
16 包头市金鹿冶金厂
17 包头市银升硅铁厂
18 包头市蒙电铁合金厂
19 包头市宏发铁合金厂
20 包头市星火稀士合金厂
四川 21 乐山鑫沙电力开发公司
22 四川金广实业集团公司
23 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公司
24 乐山川闽铁合金厂
25 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26 德昌铁合金集团公司
27 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28 天津钢管津雅高能有限公司
29 铜头铁合金厂
30 晋川铁合金厂
31 青衣江铁合金厂
32 富源铁合金厂
33 金芦铁合金厂
贵州 34 岑巩恒兴铁合金厂
35 玉屏铁合金厂
36 铜仁硅业有限公司
37 遵义铁合金公司
38 镇远华湘电解锰厂
39 岑巩兆丰硅厂
40 岑巩湖新铁合金厂
41 镇远黔东治炼厂
42 镇远力达冶炼厂
43 镇远润达冶炼厂
44 镇远荣昌冶炼厂
45 镇远创硕冶炼厂
46 镇远秀忠冶炼厂
47 普定县海能电化公司
48 贵州龙腾铁合金厂
49 长顺顺海公司
50 镇远新力工业公司
51 镇远宏达铁合金厂
52 镇远伟泰铁合金厂
广西 53 百色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54 靖西县八德铁合金厂
55 德保县庆鑫实业公司
56 德保县天保铁合金厂
57 西林县西和硅业公司
58 隆林金属硅厂
59 窿林中信硅业公司
60 八一铁合金厂
宁夏 61 石嘴山河滨铁合金
62 隆湖兴业铁合金厂
63 永宁县冶炼厂
陕西 64 府谷县忻铁联合金厂
65 府谷县黄河福利铁合金厂
66 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
67 府谷县西北治化公司铁合金厂
山西 68 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
69 临汾市泰立铁合金厂
70 交城义望铁合金厂
71 榆次宏伟铁合金公司
72 永济同力铁合金公司
云南 73 云南博冶铁合金厂
74 文山县金和电冶厂
75 文山县万达冶炼厂
76 泸西县东太铁合金厂
77 泸西县金鑫铁合金厂
78 泸西县万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9 泸西县天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六)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七)采取措施筹措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征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管理经费渠道。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八)积极推行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要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九)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规定,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管[1995]290号)的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中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技术档案。

  (十)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十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有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颁发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办河[1996]26号)组织编制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

  (十二)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病险水库,乡镇政府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要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十三)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四)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六、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十五)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部《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规范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