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9:0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3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就医按属地管理,其原则是:就近就医、便于管理、专科与综合兼顾、注重发挥社区服务功能。

第二章门诊管理

第四条参保职工凭《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采取医疗机构记帐、逐步核减个人帐户基金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五条参保职工可在获得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对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都必须坚持“先验证,后处置”的原则,规范结算手续。
第六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因工出差、休假外出、驻外机构的参保职工,可到附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再凭《医疗证》、结算卡、门诊病历、发票回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销,并按报销金额核减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三章住院管理

第七条参保职工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并按病种预交一定的费用,方可入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职工住院3天内须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 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无余额的,则用现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以及因公需要驻外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因病情需要可以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及《医疗证》到参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转院管理

第十一条转院治疗的原则:转上不转下,就近转院,逐级转院,同级也可以相互转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院治疗:
㈠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㈡经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㈢专科疾病,定点医院无条件治疗的;
㈣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第十三条转院治疗程序:
㈠在统筹地区内转院诊治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入院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证》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入院手续。
㈡需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凭所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书(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医务科的转院介绍信,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外或自治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单位证明和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清单,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处理。报帐时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增加5%。
第十五条不得转往的医疗机构:
㈠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㈡统筹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住、转院治疗手续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原则上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的刑罚,再宣告其应执行的刑罚;故就数罪都处有期徒刑来说,应在该数罪所处的总和刑以下,及其中一罪所处最高度刑以上,酌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而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的,也可认为是简略形式,可以允许。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设[2006]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采用违规扣分管理办法。



㈠违规扣分采用12分制,扣分周期为一年。扣分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3)执行。每次违规扣分以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㈡在一个扣分周期,扣分达到6-8分的记入不良记录;扣分达到9-11分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扣分达到12分的,吊销合格证书。



㈢每季度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统计表”(见附件4),将本季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违规扣分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㈠在执行违规扣分时,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人员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扣分依据。



㈡在实施扣分时,填写“违规扣分表”一式两分,由两名执法人员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扣分人。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发并实行留置送达。



㈢被扣分的三类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核查,作出结论。



㈣对扣分达6-11分(含6分)的三类人员(含在我省施工的外埠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㈤对于扣分达到12分的三类人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事实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填写“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书”(见附件5),对被扣分人实施吊销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在我省施工的外埠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扣分达到12分的,由省建设厅将其违规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其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对于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六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填写“撤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见附件6),依法予以撤消:



㈠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㈣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㈤依法可以撤消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的,应填写“三类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在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中的不同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到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三类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并符合证件延期条件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8),于期满前3个月内交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签署意见并统一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类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对其合格证书依法予以注销,三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条 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类人员合格证书被吊销或撤消的、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对其合格证书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书发放、变更、吊销、撤消和对三类人员处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