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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3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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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等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新闻出版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
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贯彻,以推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纪要》中涉及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将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纪要》与“两高”的解释相抵触,以“两高”的解释
为准。

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有辽宁、山
东、陕西、四川、江西、湖北、广东、北京、天津、上海等10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出版局等有关部门派人出席了会议。与会同志以党的十
三大确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交流了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经验和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深入讨论了查处工作
中应注意的政策、法律界限;公安、新闻出版系统与会的同志还专门讨论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总结了前一段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进一步加深了对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与会同志回顾半年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实践,一致认为: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半年来取得的战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7月至10月底,全国共查获非法
图书1613万余册,非法期刊474.7万余册,非法报纸656.6万余份,非法录音带151万余盒,非法录像带89600余盒。其中大部分内容诲淫诲盗,格调低下,教唆犯罪,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扰乱了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影响了精神文明的建设,败坏了改
革、开放政策的声誉;尤其是这些非法出版物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了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影响更大。近年来,刑事犯罪人员趋于低龄化,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人员总数的50%以上。在青少年犯罪中,性犯罪、暴力犯罪占相当比重,其中不少是带有帮会色彩的团伙犯罪
。出现这种社会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了宣扬打斗、凶杀、色情、淫秽的非法出版物的毒害和引诱。因此,对非法出版活动,特别是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开展这项斗争,是把加强行政管理、加强经济管理、加强治安管理与打击犯罪结
合起来的综合治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步骤,是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措施。
与会同志还指出,这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动,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广泛宣传,大造声势,重点明确,注意政策,堵源截流,加强管理,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刹住了猖獗一时的非法出版活动。但是,我们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清楚地认识
到: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还将长期存在,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还将长期存在;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势必仍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钻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利用非法出版活动牟取暴利,甚至进行破
坏活动。因此,我们要将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加强联系,互相支持,联合行动,对随时出现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予以迎头痛击,以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使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
二、会议强调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逐步使出版管理工作法规化、制度化。
与会同志指出,要比较彻底地制止非法出版活动,必须针对出版活动(包括编辑、印刷、发行、销售)每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摸索符合客观规律的管理制度,既治标,又治本;既堵塞漏洞,又利于改革搞活,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我国出版事业进入健康而富
有活力的发展阶段。
出版管理中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印刷业的管理,以堵塞非法出版物的源头。为此,会议对国家经委、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部等部门联合草拟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希望尽快发布实施。
三、会议认为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两高《通知》,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认真学习两个法规文件,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两个法规文件的发布,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事业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大家分析这两个文件的内容说:两高《通知》的第一项规定,明确了查处一般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即凡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按投机倒把罪论处;两高《通知》的第二项规定,明确了查处特殊的非法出
版活动,其中非法经营或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将“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列入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投机倒把行为,则为查处一般的构不成犯罪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
法律依据。有了这两个法律文件,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法律依据就比较完备了。如果说,以往对非法出版活动打击不力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那么,今后再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就是我们工作上的问题了。
四、会议对当前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中的几个重要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与会同志通过对当前查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深入讨论,对几个重要的应当解决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1.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含义。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对非法出版物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
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省以上(含省级)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否则,所印制的出版物,亦视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规定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依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定,只有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才是合法出版单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均是非
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除上述非法出版物外,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具有淫秽、反动内容的出版物,也应视为非法出版物。
2.关于当前查处的重点对象。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应重点查处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淫秽出版物的制作、贩卖、传播的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量出版、印制、发行、销售内容淫秽、反动的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
以从事非法出版活动为常业、获取非法收入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
非法出版活动集团的首要分子;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屡教不改,特别是曾受到处罚仍不悔改,继续搞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
与会同志强调,在查处工作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那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非法出版活动,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则要加以保护、扶植。总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以达到打击少数严重不
法分子,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关于对以投机倒把罪论处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由于非法出版活动本身具有的不付稿酬、印制量大、利润高等特点,如果对非法出版犯
罪案件完全适用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就不恰当了。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较少,非法出版活动的情况又较复杂,要提出一个比较适当的量刑数额标准,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
验。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两高1985年规定的数额,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应掌握的数额标准。同时,应结合其他严重情节综合加以考虑。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有:非法出版物内容的毒素大、危害性大;长期从事或多次搞非法出版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
利用职权搞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物已发行到社会上,等。
4.关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问题。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对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出版物,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
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人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鉴定书应较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根据。
对鉴定结论发生争议或有异义时,属图书、报刊的,应提请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专人复核;属音像的,应提请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专人复核。
鉴定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是国务院1985年4月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关于如何对待已处理的案件。对两高《通知》下发前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但对下列少数案件要重新处理:非法获利或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量刑畸轻的案件;犯罪活动情节恶劣,而原判量刑畸轻的案件;依法本应严惩,而只作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受到行政
处罚仍不悔必,继续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等。
6.关于证据问题。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把证据搞扎实;对非法经营和非法获利的数额,要证据确凿,计算准确,不能估算。
7.关于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问题。与会同志反映,目前在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法出版活动中,阻力很大,处理困难。与会同志认为,办理这一类案件时,一定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严格按照两高在《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案,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为本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工商法规处理;对其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会同志强调,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会后应进一步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互相支持,配合行动,不要互相推诿,也不要越权插手不应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案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出版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出版违法活动,要尽快查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制作淫秽出版物的犯罪活动,要迅速立案、侦破、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严重的非法出版犯罪
分子,应当依法惩处。会议希望各地抓住若干典型案例,特别是大案要案,尽快查清处理,广为宣传,以推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8年3月8日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9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中医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3.其它在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医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秉分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1.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各种中介技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成绩显著;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政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5.在中医药技术市场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优良成绩;在技术市场的政策咨询、宣传报导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金桥奖”的评审、复核和授奖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金桥奖”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奖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发现并核实后,即予撤销并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8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动漫游戏产业(企业)是指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游戏等为表现形式,以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为载体,及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游戏新品种等动漫游戏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企业)。

  第三条 加强政府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搭建交流、合作和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动漫影视、教育动漫、网络游戏开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领域的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重点扶持优秀品牌、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凡在本市申报,并获得省广电局发行许可证的原创动画片,在福州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或卫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20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奖励。

  第五条 凡获得各类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级政府综合奖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政府综合奖项和国家级政府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项的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动漫游戏企业独立申报并获得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资助额度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部委)、25万元(省人民政府)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每三年举办一次海峡两岸动漫创意大奖赛,设立“茉莉花动漫奖”。在参选作品中评选出最佳编剧、最佳卡通形象、最佳动漫品牌、最佳市场营销策划、动漫游戏技术创新等奖项,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积极开发动漫游戏衍生产品,鼓励本市服装、玩具、文具、生活用品等生产企业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开发动漫作品衍生产品。动漫企业原创作品版权收益达到500万元的,经确认后按照版权收益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动漫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企业,按省里补助金额25%予以配套。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动漫企业来榕创业。对自带重大动漫游戏原创题材作品(项目)入驻我市发展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经评定后给予20万创业补助。

  第十一条 加强与台湾动漫产业的合作和交流,大力吸引台湾动漫企业来我市创业、投资,凡台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落户软件园动漫基地从事原创动漫项目开发,免租两年。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在信息咨询、项目申报、成果对接、人才培训、技术评估等方面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动漫企业两年内可免费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渲染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

  第十三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与省内外各高校合作,培育多种类型的动漫游戏人才,建立实训基地,积极争取省人才扶持资金的支持。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动漫游戏各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并享受我市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各项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和各所在县(市)区按照7:3比例共同承担。获同类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我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中,动漫游戏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06〕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