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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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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全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怠、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K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电信、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市政、电力、消防、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七条 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
(二)西安急救中心;
(三)急救站;
(四)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助组织;
(五)接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 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负责对重大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救助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西安急救中心是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专业机构,负责对各急救站的统一调度和业务管理。
第十条 急救站是西安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灾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
急救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专业性、群众性的救助组织,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接诊医疗机构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院,负责接收由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西安急救中心设“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急救医疗规范要求及时实施救护,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伤病员或其亲属的同意。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由急救人员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应当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向急救中心呼救。
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第十七条 在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急救中心和接诊医疗机构必须服从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救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
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怠、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
第十八条 急救站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从事急救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急救医疗的规定,不得盗用、冒用西安急救中心名义。
禁止向“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伪造信息、恶意呼救。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备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的医师和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的护士;
(二)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新;
(三)按规定和需求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急救设施,安装、使用统一的灯具、警报器和急救医疗标记;
(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急救中心应当按规定配备急救指挥车。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电信部门应当保障”L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等设备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社会救济对象或者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急救医疗救助。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汽车驾驶员及旅游等行业的服务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术的培训,提高社会急救医疗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急救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加强社会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急救意识。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5分钟内未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的;
(三)耒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
(二)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盗用、冒用西安急救中心名义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以及伪造信息、恶意呼救等扰乱急救医疗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48号

舒城县、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扶贫助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遵照《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捐赠、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规定将助学金划拨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具体负责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发放范围、对象及额度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范围限于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高中学校,各类高中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和同种类型各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由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教育局根据高中学校情况分别拟定,报市合作办。
  第七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高中学生当年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八条 助学金资助额度由舒城县合作办和裕安区银政办会同扶贫办、教育局根据各高中学校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别确定。


第五章 发放标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扶贫办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2、民政局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发放办法


  第十条 高一新生入学后,各校在分配的名额内,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到低(需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的规定,否则由下一位递补)提出资助名单,报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审核,市合作办批准。上年度资助的学生中,如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可在该生所在的学校同年级特困生中替补。
  第十一条 每学年发放的助学金分两次领用,每学期各领用一次。舒城县扶贫办和裕安区扶贫办应及时将受资助学生本学期领用的助学金划入其所在学校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县区扶贫办和教育局汇报,如情况属实经市合作办批准,应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重新选择资助对象: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处分者;
  2、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或志愿活动者;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中途休学、退学者。


第七章 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十三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候选名单确定后,要分别在学校和学生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对学生学业、操行品德、家庭情况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要注意收集受资助学生学习、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市合作办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定期对有关县区和学校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1、凡在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学生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2、截留、挪用助学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舒城县和裕安区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开发银行资助困难学生的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1]510号
  

各工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质量和信誉建设,提升工业行业竞争力,我部决定在全国工业行业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质量兴业”活动由我部支持指导,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开展。
  
  “质量兴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着力解决工业行业中突出质量问题,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质量兴业”活动,将政府部门重点推进的质量工作落实到工业企业中去。沟通反馈行业质量信息,支持政府部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二)提高行业质量策划、分析和协调能力。通过行业质量调查、监测和分析,全面掌握行业质量发展状况。对行业质量发展做出规划和预测,指导工业企业质量提升行动。
  
  (三)夯实行业质量管理基础。通过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标准建设、创新技术和产品、培育自主品牌等方面的工作,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通过设立质量攻关项目,整合业内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产学研结合,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行业质量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三、工作内容
  
  各工业行业协会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通过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鼓励工业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的自律性规范和公约,组织骨干企业参加“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并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制定行业性自我声明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内容和行为,并向社会明示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和约束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改善企业诚信行为,提高行业质量信誉。
  
  (二)开展行业质量调研和质量对比分析
  
  开展行业质量调研、质量管理水平评价和实物质量对比等工作,分析行业质量形势,了解行业质量管理水平,预测行业质量发展趋势,指导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行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质量信息。通过行业质量分析会、质量评价报告、以及行业质量信息发布等形式,引导企业质量改进,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
  
  (三)加强标准建设,开展达标备案
  
  组织开展行业相关工业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工业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培训和宣贯,推动标准贯彻实施,提高行业采标率和达标率。组织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有条件的行业要建立行业联盟标准,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对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和技术等级的标准研究,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工作,引导企业生产符合更高标准要求的产品,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
  
  (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在行业内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适合本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应用和创新,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和50%以上一线员工。坚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质量改进项目的成果率和创新性。有条件的行业要对影响质量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质量管理能力和资质要求,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专业能力评价制度,到2015年,行业内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研究建立行业质量奖励和激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项,树立行业质量标杆。
  
  (五)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制定行业品牌建设计划,确定品牌建设重点企业,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到2015年,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提高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树立品牌培育标杆企业,组织交流品牌培育经验。举办行业性产品展览、品牌推广等活动,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有条件的行业,可在重点产品类别或企业聚集区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和质量形象。
  
  (六)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攻关
  
  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问题,包括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问题,由行业协会每年确定2-3个重点项目,组织骨干企业、检验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测、试验等方面的质量研究,攻关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业性质量进步。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有关专项对质量品种的支持力度,突破质量技术瓶颈,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质量评价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活动要求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加强行业质量工作的重要手段,积极组织和推动“质量兴业”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资源保障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质量兴业”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为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特别要通过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实施。
  
  (二)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要制定“质量兴业”活动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活动内容、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每年对“质量兴业”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在年初和年末报部(科技司)。
  
  (三)突出企业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既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也是“质量兴业”活动的工作主体。各工业行业协会在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工业行业,要引导业内企业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将“质量兴业”延伸到企业中去。要加强政府部门、工业企业、专业机构、以及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合作,发挥合力作用,推动“质量兴业”活动深入开展。
  
  (四)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深入推广
  
  各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统筹策划,系统推进。要把“质量兴业”活动纳入正常业务工作轨道,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调配资源,协调工作,使“质量兴业”活动与行业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为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振兴行业发展服务。
  
  我部对“质量兴业”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重点支持“质量兴业”活动的相关项目。对行业协会策划和推进“质量兴业”活动,给予专业性指导,并召开“质量兴业”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对“质量兴业”活动进行总结。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设立“质量兴业”活动工作平台,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彭琦
  联系电话:010-68205246
  电子信箱:pengqi@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