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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2:3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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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4月27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城镇特困低保对象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需提供如下证件:

1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

2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

3有效的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参保手册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参保时需提供个人档案。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五年内不可变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5年。200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持退休审批表、医保IC卡、医疗保险手册,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缴纳至补缴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时止,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弃保。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从下个月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前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医保缴费年限。

第九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发生的,必须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接续医保关系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经济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从参保后下个月份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各单独统筹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城镇同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促进两国在卫生事业和应用医学研究方面的合作,认识到共同努力解决双方感兴趣的医学问题是适宜的,考虑到医学和卫生事业对当今人类的意义,意识到有责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尽可能保护两国国民的健康,一致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在卫生事业和应用医学研究方面的合作,特别注重交流在卫生事业组织、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培训深造、传染病的防治等方面的经验,以及执行共同感兴趣的应用医学研究项目。

  第二条 为实现合作,缔约双方将特别促进:
  一、卫生事业机构以及应用医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二、双方医学科学协会的合作;
  三、卫生事业和应用医学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和其他直接接触与联系,包括利用有关的实验室、科学图书馆和医学情报中心;
  四、相互邀请科学家和专家参加有关的专业会议。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分别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奥地利共和国主管卫生事业的联邦总理府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执行机构将制定一个有效期为五年的工作执行计划。在这个计划中,应考虑均衡互利的原则,就科学家和专家交流的范围和形式,卫生事业及应用医学研究领域的共同具体项目达成进一步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派遣科学家和专家时,派遣方承担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承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包括有关的旅行费用。接待方每天为对方派遣人员支付一笔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将根据接待国的生活费标准在工作计划中加以规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在维也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            埃特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