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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15:1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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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
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
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
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
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八年本议定书项下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绥中”、“伊敏”、“蓟县”电站的设备、材料供货和提供服务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一进行,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和服务对俄方上述设备、材料和服务的支付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二办理。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货和支付将在以下原则基础上进行:
  —严格完成合同及其补充书的义务;
  —不改变两国有关组织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签订的纪要中所确定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以供应商品、提供服务支付的比例;
  —本议定书范围内双方组织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现行价格。

  第三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二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组织和附件一列明俄罗斯联邦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其中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进行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将通过中方的中国银行和俄方的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二和附件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间办理结算而开立的专门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上述结算不动用两国间可自由兑换货币。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三周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具体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有关组织。
  如果上述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相互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即一千五百零六万瑞士法郎,则其超出金额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双方授权银行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全俄国家单一制企业“技术工业出口”对外经济联合公司的参与下,不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将截至合并日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帐户核对后余额并入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
  在结束对上述帐户的结算之后,帐户可能的差额和利息将由有关合同双方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商处理。上述一九九八年帐户的差额将计入一九九九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项下贸易平衡。
  本议定书确定的中国组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对“绥中”和“伊敏”电站的支付,将以合同双方按国际银行间惯例确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进行的结算将以国际惯例通用的方式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预先承兑的托收)、汇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未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其它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其条款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合同,本议定书的条款将继续使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签字)       弗拉德科夫(签字)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一:  一九九八年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

-----------------------------
|  俄罗斯组织  | 商品和服务名称 | 金  额  |
|---------|---------|-------|
|俄“技术工业出口”| 电站设备和材料 |25299.5|
|对外经济联合公司 |  (总额)   |       |
|---------|---------|-------|
|         |中方以现汇支付: | 6473.8|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 4740  |
|         |  伊敏电站:  | 1733.8|
|---------|---------|-------|
|         |中方以商品支付: |18825.7|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14846.3|
|         |  伊敏电站:  | 3479.4|
|         |  蓟县电站:  |  500  |
-----------------------------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二:  一九九八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
          出口商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现汇清单

                      金额单位:万瑞士法郎
---------------------------------
|序 |   中方公司名称    |支付现汇金额| 供应商品和 |
|号 |             |      |提供服务金额 |
|--|-------------|------|-------|
| 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6473.8| 3525.7|
|--|-------------|------|-------|
|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3000  |
|--|-------------|------|-------|
| 3|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5|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6|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7|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8|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   |  800  |
|--|-------------|------|-------|
| 9|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   | 2000  |
|--|-------------|------|-------|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   | 2000  |
|--|-------------|------|-------|
|1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   总计        |6473.8|18825.7|
|  |   其中:       |      |       |
|  |   绥中电站:     |4740  |14846.3|
|  |   伊敏电站:     |1733.8| 3479.4|
|  |   蓟县电站:     |  -   |  500  |
---------------------------------

  注:1.本议定书项下中方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商品及服务支付俄方上述电站设备和材料的总金额为25299.5万瑞士法郎;
  2.在签订本附件中国商品出口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供货所支付的俄方供货的电站名称。双方将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规定的供应商品的进度调整本附件的商品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