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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4:1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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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2〕182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绵阳城区各企、事业单位: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生活、商业用水和其他一切用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日常征收工作分别由市水务(集团)公司、高新区供水公司、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市水利局根据其供水区域及管辖范围负责。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由征收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中同时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过时未缴的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高新区财政局、游仙区财政局对本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负有督促解缴责任。市财政按照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给征收单位支付代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用户实际用水量分类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按实测分类用水量核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由企业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法定的检测结果,由市环保局实施监督。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是使用了城市排污管网的,按照其排入总量收取10%的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管网使用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的征收50%的污水处理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的按100%征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放的由市环保局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十条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若出现擅自减免,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解缴等额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4]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4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第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当前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问题,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部署了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部署工作,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目前,一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单位、岗位、环节和工序。严格目标考核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新问题;要层层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抓好重大隐患的治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中注重安全健康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因素,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电力电网、交通运输、电信、民航、石油石化、煤炭、军工、水力水电以及商贸服务、文化娱乐等企业,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尤其要注意做好应急预案的建立、审查和完善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必需的物资储备,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

  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规划,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安全生产欠帐。切实加强职工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帮助职工熟练掌握作业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

  五、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年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查找隐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整改。春季是火灾高发时期,南方地区又是多雨季节,要切实抓好防火和重大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对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起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为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的落实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中央企业要坚定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贪污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商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组织和机构)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其主要负责我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和滥施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工作的程序、期限和所需的条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宝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快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使各种违法行为受到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对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迥然不同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领取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主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的行为;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三)“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贪污受贿;
(六)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其他违法乱纪和有悖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查处违法案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与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限期查处。

第五章 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对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写出行政执法的工作总结,所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
(二)本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必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经过考评被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和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