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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3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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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文化部、商业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商
业厅(局)、人民银行、体委,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商业局、人民银行、体委:
前一个时期,不少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各种彩票、奖券,这些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腐蚀人们的思想,有害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
各种奖券得以大量发售并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发挥媒介作用的广告,起了传播的作用,助长了不正之风。因此,在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奖券广告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刊播工商企业有奖销售和单位、个人有奖募捐的广告。
二、文体活动主办单位,为了筹集文体事业开发资金而举办有奖观赏活动等,需刊播售票广告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地方举办的,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属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应出具国务院批准的证明。
三、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试点举办的有奖集资,需刊播广告的,应出具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金融单位已试办的有奖储蓄,可以继续试办,但不要刊播广告。
四、大型国营商店试点发行“礼品券”,如刊播广告,须出具所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以上规定,继续刊播未经批准的奖券广告,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985年4月15日
城管同志,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唐时华

今天出去办事,走在路上看见几位全副武装的城管正在抓住一位擦皮鞋的中年女子。要没收(也或许是暂扣)这位擦皮鞋的小贩的工具(鞋盒、凳子、椅子等)。见自己赖以为生的工具被没收,小贩拉着城管的手苦苦哀求。城管脱身不得,大为光火,于是一位身材魁梧的城管现场将小贩的鞋盒、凳子、椅子使劲向地上摔,一直摔烂为止。而后,几位城管跳上车,扬长而去。
目睹这一幕,让孤陋寡闻的我不禁瞠目结舌。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我突然冒出这么一个想法。
报纸上都说城管是天下最委屈的一群人,很多人不理解他们,四川还有城管被泼尿等等。有的报纸还邀请市民客串一回城管,客串的结果是:市民讲,城管的生活,真辛苦,现在理解了!
有没有媒体邀请城管客串一下小贩呢,我很少看报,不得而知。只是记得前不久在网上看到某市为城管配备防刺背心、橡胶棒等工具。
城管的职责是什么?按照字面意思来讲,大概应当是城市管理吧。因为城管不是警察,不是军队,所以我也应当把他们视为我们城市有序、整洁的维护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们好像应当归类于行政执法吧。
那么,请问个别城管同志,小贩不是罪犯,不是阶级敌人,您的行为是否适当呢。您冲下车面对小贩时,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了吗?(谁知道您是不是假城管呢?)您向小贩说明或出示了您的执法依据了吗?您即便没收或者暂扣小贩的工具,出具相关的收据了吗?您随意损坏小贩的工具,是法律赋予您的特权吗?即使是犯罪工具,也还有个相关处理程序吧。
小贩也是我国的公民,即使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可以先进行说服教育吧,说服教育不行,可以暂扣,可以罚款,但是也不能把人家的工具摔烂吧。再进一步讲,您在城市里面规划了流动摊点摆放区了吗,您在公园、火车站旁边划定了擦皮鞋的区域了吗,您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道张贴了公告牌吗?
小贩乱摆摊设点固然影响了城市的整洁,但是我们应当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还可以还可以进一步出台措施,规范管理。
毕竟,小贩也有劳动致富的权利。
小贩是阶级敌人吗?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排污费及其减免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7〕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其中,未列明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免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公立医疗机构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78号)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排污费的免缴对象。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