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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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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
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
同所有。



1988年2月1日

威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日威政发〔1998〕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热力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集中供热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参与监督管理集中供热设施的施工、安装和运行;
(五)负责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初步审查;
(六)监督、检查供热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行为;
(七)受理用户投诉,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建设、规划、劳动、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
第四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威海市城市热力规划》进行。严禁建设与热力规划不符的集中供热项目。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多渠道筹集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其主要来源于;
(一)银行贷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四)供热设施建设费;
(五)引进外资或中外合资;
(六)供热经营单位自有资金。
第六条 新建居民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将集中供热设施纳入配套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户申请用热,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划组织设计、施工。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计参数应满足集中烘热的要求,散热器耐压应>=0.6MPa。
室内采暖设计图纸和室外供热工程设计图纸,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含电锅炉、燃油锅炉。直燃机)、换热站,必须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和换热站,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新材料。锅炉必须选用安全性能好、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经劳动部门批准制造的合格产品。除尘和降噪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不准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对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集中供热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调试后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竣工资料应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移交供热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用户申请用热应按规定交纳供热设施建设费。
供热设施建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设施建设费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用户交纳的供热设施建设费形成的集中供热设施属于公有资产,竣工后由国资、审计和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按公有资产管理。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设施折旧费,确保其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采暖用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居民户夫妻是双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二)居民户夫妻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无收入来源或在外地工作(含已离退休)的,由一方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三)居民户夫妻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个体经营者或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由一方职工所在单位和居民户各负担50%;
(四)居民户为个体经营者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居民户自己负担。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烘热的居民户搬迁时,其供热设施应完好移交给新居住户使用。新居住户应将原居住户已交纳的供热设施建设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返还给原居住户的单位或原居住户。
第十六条 楼房内供热主管道属楼内居民公用设施。楼房安装供热没施时,居民户均应服从楼内整体规划和建设,不得阻止室内公用供热管道的安装。
第十六条 市区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时,凡在热网敷设范围内,按《威海市城市热力规划》不予保留的锅炉房,均应拆除并入热网,并按下列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设施建设费;
(一)单位自备的,由产权单位交纳;
(二)供热经营单位利用供热设施建设费建没的,由供热经营单位交纳;
(三)由投资单位建设,供热经营单位运营的,供热经营单位交纳设施折旧费,不足部分由投资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属城市公用事业,在办理用地、拆迁、建设及水电增容等工程前期费用收费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费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室内供热设施经安装单位保修一个供暖期后,由用户负责管理,供热经营卑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需要检修或改造时,其设施上的装璜应无偿拆除。
室外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用户应保护好供热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在供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换热器、排气阀等;
(二)私自改动管网、增挂暖气片;
(三)从供热设施中放水。
第二十一条 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应事先通知供热经营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应严加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热力管沟内排放雨水、污水、垃圾、工业废液及易燃、易爆的有机溶液等;
(二)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和锁链;
(四)在距离热力管道1米范围内,私自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植树埋杆等;
(五)车辆辗压检查井、阀门井;
(六)其他可能损坏供热设的行为。

第四章 供热经营营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集中供热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集中供热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供热站操作人员按规定经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五条 锅炉房和换热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措施,实行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第二十六条 热站房(换热站)内的计量仪表由用热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供热单位负责仪表的选型,用热单位负责购置和维护。
对计量仪表显示的数字有争议时,供需双方都不得调整,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解、仲裁。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和生产用热单位应按计划供热和用热,并签订供热合问。
供热单位锅炉大修应提前3个月、小修应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户。锅炉发生故障需临时停炉时,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用户损失,并在24小时内报告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及工业生产总调度机构。
用热单位超用热计划30%以上应提前5天、减少用热计划50%以上应提前3天通知供热单位。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对计量仪表进行定期抽查,保证公正计费。
第二十九条 生活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下旬至次年的3月下旬,供热时间为120天。具体供热起止时间,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日供热时间为4:00~22:00时。
供热刚内,在用户房屋正常保温情况下,室温应不低于16℃。停水、停电、停蒸气时除外。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每月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3%;用户室温合化率不低于98%,检测结果按月上报供热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每年供热期前,供热经营单位应与生活用热用户(以楼或单元为单位)签定供用热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供热和用热。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由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供热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中供热收费实行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蒸汽热用户的热费卅按指定的流量仪表计算,年用蒸汽1万吨以上的,按旬收取;其它用户按月收取。对逾期不交纳供热费的,按日加收应交费额1%。的滞纳金;对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纳供热费的;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可停止
供热。
第三十五条 生活供热实行先收费后供热。用户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20日前,将供热费一次性交给供热经营单位。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不予供热。
第三十六条 居民注宅的供热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安装散热器的房问按使用面积100%计算;
(二)未安装散热器的房间(包括厨房、餐厅、卫生间等)按使用面积的50%计算;
公用建筑的供热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负担供热费的30%,其余70%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负担。
第三十八条 居民住宅空闲期间的供热费由建设单位或有房屋使用权的用户负担。
第三十九条 供热期内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未供热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向用户退还未供热时间的供热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揭发、制止破坏供热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供热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按规定办理供热资质。经审查达不到供热资质标准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将供热设施移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经营。
(二)供热设施不按期检修维护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供热资质。
(三》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达不到用户室温合格率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供热费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供热资质。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经营单位责令其拆除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停止供热。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期交纳供热费的,停止供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的.按应交赞时间每超过1天,加收应交供热费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经营单位或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用户不按本办法规定用热,给供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集中供热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第四十五条 供热经营单位因操作失误,停止供热或降低压力、温度,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集中供热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第四十六条 破坏供热设施或妨碍、阻挠集中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中供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自备锅炉供热和利用工业余热供热的单位,应按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 12月 1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1993年7月 6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工业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属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卤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序的加强和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特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过分看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种思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生培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学习、生活和思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发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面提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号)精神,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部。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研究生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梦见、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可根据一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兼职队伍也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教育部
二000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