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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4 13:4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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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1993年7月29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机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
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需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第十五条 遇特殊情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以暂停或终止空运企业经营某一国际航线。
第十六条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应遵守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派驻在所通航国家或地区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应该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的安全水平、航班正点率和服务水平应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国际航班班期时刻的确定和变更,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空运企业的国际航班的飞行、维修、运输、保安、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按期如实地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空运企业在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中弄虚作假或经营国际航线违反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直至取消该空运企业的企业经营许可证中的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编制说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省、市政府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开辟国际、地区航线与日俱增。为了在航空运输行业方面实现在保证飞行安全第一基础上,提高航班正点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原则的宏观管理,使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更加安全、健康和有秩序地发展,制定与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使之不断完善是我们目前和今年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它和民航总局颁布的其他行政规章一样,也需要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该规定体现了民航总局在规划和审核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了欧、美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除非另有特殊需要,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已形成的航线网络原则上不再变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制订的《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

市科技局 市发展计划委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本市研发机构对企业及行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和引导,促进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独立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外商研发机构以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一支由学科带头人领衔、专兼职相结合、省内一流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独立科研院所要求拥有10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他研发机构要求拥有5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三)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占企业(研究院所)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6%。
  (四)有一整套有利于研发机构运行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含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评选期内承担或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申请专利3项以上,实现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或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或运行模式;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有关专利(版权)证书,部省级以上项目立项,研究生学历以上或具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的相关学历或职称证书,研究开发费用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推荐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优秀研发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优秀研发机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方式:
  (一)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研发机构”荣誉称号。
  (二)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经费优先支持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更是一种商业手段

尽管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如火如荼,政府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是显然普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一片混沌,甚至有记者问我,知识产权是不是就是专利?人们简单地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上的内容,其实知识产权早就演化成一种商业手段,甚至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手段,我们更应该从商务的角度来审视和运用知识产权。

当知识成为财产

知识产权是由“知识的(intellectual)”与“财产(property)”两个词组合构成。当知识成为了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与拥有房子、汽车、土地相同,意味着知识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哈利·波特》小说作者罗琳几年之内变成富翁,是因为版税的收入。象微软等国外很多公司知识产权资产占到公司总资产的90%以上,已经远远超出公司有形资产的总量,知识已经开始成为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象征,拥有知识多的一方就有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少的一方则会千方百计地改变弱势,知识竞争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当知识成为了财产,就会大大提高知识的价值,激励知识竞争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已成为商业手段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手段,被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娴熟地使用在商业竞争中,他们早已经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东林电子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度输给日本,并陷入了经济萧条。而真正打破这一局面的正是知识产权政策,进入80年代,由于实施了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美国顺利地摆脱了经济困境。2002年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并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由副部长级的干部担任政府审议会秘书处秘书长。知识产权战略总部规格如此之高,充分说明日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当我们的国家还在激烈讨论如何“移植”知识产权理念时,发达国家早已在我们国家急需要得到的知识打上了所有权的印记。我们必须懂得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并努力学习、引进新的技术和知识,必须面对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铁壁铜墙。

我们该做什么

在资本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我们立国之本。我们不仅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更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方略。然而我们却连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都没有,怎么能奢谈知识产权方略?怎么去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壁垒?现在我们最为迫切的是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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