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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5:2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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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市政府



为扩大我市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
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老市区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二、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及在我市老市区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中外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老市区内投资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打八折计算征收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按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片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也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地方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四、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老市区投资兴办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下或商业、旅游、服务等非生产性行业的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其中由于条件优惠,技术先进或利润率低,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享受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经企业申请,也
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照顾。
五、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市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入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疾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分别由两国各自授权机关协商和签署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有关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缔约双方将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食品法典》的最低准则制定进出口检疫和卫生要求。
  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议定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附有由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正本。

                第四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非本地流行的A类动物疾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规定的A类和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制措施;
  (四)开展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
  (五)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及兽医学术交流;
  (六)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非方:
  南非共和国农业部

                第六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食宿和当地交通等费用。
  (二)缔约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达成谅解可由缔约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三)混合委员会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修订本协定需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照会确认。

                第十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六十天后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帮             祖马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同安县的县城、建制镇范围内,拥有使用土地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面积纠纷未解决的或违章用地的,应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裁决后,再按其所确定的
权属、面积,对纳税人、税款进行调整。纳税凭证不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第三条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暂依本实施办法所附《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4角至6元;同安县2角至3元。
土地等级的划分及其适用的税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公布。
自1988年1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本市(除同安县外)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暂依本实施办法附表执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缴纳。
年应纳税额=应税用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应税用地面积为纳税人实际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和空地)总面积,扣除免税用地面积。
第六条 不同纳税人的共同用地或同一纳税人有应税与免税的用地,能明确划分的,可按各自实际用地分别依法计税;不能明确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各自(应税或免税)的用地面积,依法计税。
各自(应税或免税)用地面积=各自(应税或免税)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用地总面积
第七条 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10日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可据以申报纳税;未持有上述所列证明文件的纳税人,应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房地产契证、用地红线证明、征地批文、建筑执照等)或据实申报纳税,待领证后核
实应纳已纳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凡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批准用地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税开征前征用的耕地,可比照执行。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土地和房产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及有关计算资料,以便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对1988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内联企业和缴纳地租的个人,可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仍按《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执行。
同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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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每平方米土|
| | 地 段 范 围 |地年税额 |
|等级| | |
|--|---------------------|-----|
|一级|鼓 浪 屿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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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北)路(浮屿至镇 | |
|二级|海路口)、思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1.00元|
| |路、大中路。 | |
|--|---------------------|-----|
| |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 |0.80元|
|三级|滨南路,南至湖里山炮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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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新区和东区 |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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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湖里、曾厝埯和岛内其他地区、杏林区、集美 |0.40元|
| |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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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
一、根据《条例》、《细则》、《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免税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公务用地和生活用地。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公务用地和生活用地。
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的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但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从使用之日起免税10年。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8.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9.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用地。
10.杏林区(不含工业区)、集美区(不含建制镇)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11.房管部门在房租未调整到商品房租前,所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2.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13.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除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14.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15.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可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6.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
17.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12月31日前暂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上级未明文规定前,对下列能源、交通行业的用地和个别单位的用地,暂免缴土地使用税:
1.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月台、装卸货场用地。
铁路线路包括铁路辅助支线(如上水上煤支线、停车检修支线等)和厂、段、场所专用支线。
2.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开征之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免缴土地使用税。
3.在港区范围内的码头用地(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其他非房屋建筑用地(如船坞、煤台、水塔、水井、蓄水池、停车棚等),堆货场用地及一般空地、道路等。
4.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单位范围以外的输油、输汽管及其地面辅助设施用地。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石油库库区以外的安全范围区用地。
石油库是指专门从事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原油、汽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仓库或设施。
6.公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
7.按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通过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8.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不包括楼房的地下室),作营业场所的用地。
9.工商管理部门设置的集市贸易市场用地,在1990年底前免缴土地使用税。
10.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可比照事业单位生活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98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