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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时间:2024-06-30 05: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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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21号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局在办理有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55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的规定,现就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问题,请示如下: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复。

2001年6月14日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韩召峰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咱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奂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一)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生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
  (二)不可转让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让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中分享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垢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邓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四)法定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百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勤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5〕106号




《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对各责任单位的奖惩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三种方式。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部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年终由市安委办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由各责任单位分别在当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前将《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逐条逐项填好,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为主,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组织抽查为辅。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分是责任单位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为准。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制订,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分-80.99分为合格,81分-90.99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按档次加分制度。具体办法是:
责任单位按工作覆盖面和工作难度等综合情况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及六个专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2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二档次单位为未列入第一档次外的当年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 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1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三档次单位为未列入一、二档次的当年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05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四档次单位为未列入一、二、三档次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档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加分:
(一)本辖区、本部门及所辖经济类型、所有行业企业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超过当年《北海市安全生产责任书》下达控制指标的。
(二)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实际得分不足81分的。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北海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市政府对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奖励5000元,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奖金。
第十八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先评优资格。
(二)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在“北海市职能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分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兑现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安领办备案。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