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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0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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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能源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活动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搞好企业的治理整顿,现就达标企业的奖励办法和做好达标企业的申报、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过部检查组验收合格,对达到“双文明”标准的试点企业,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以资鼓励,具体办法是:
1.部向达标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中国电力报》公布达标企业名单,并予宣传报导。
3.对达标企业按其正式职工(不包括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和未定级的学生)人均上浮一级工资的额度给予年度奖励。在承包期内,奖金来源由部和网、省局各承担一半。企业对职工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克服平均主义的原则自主决定,但不得用于固定升级。
二、达标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不搞终身制。对已达标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考核、评定。已达标的企业在新的年度未通过考评验收的,即行取消奖励待遇。
三、达标企业的申报和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部能源电(1989)1004号文颁发的《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要严格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的单位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公布。
四、在企业争创“双文明”达标活动中,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对采取涂漆、粉刷等形式主义作法的企业,要提出批评,予以制止,并推迟考评一年。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6]14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第六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七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东片区(上、下任新城区)。

2.新建社区(东至街心广场,西市第二高级中学,北以河为界,南至金城江区计生站。)

3.教育社区(北至城西路,南至明月路,东至翠玉路,西至民族中专。)

4.九龙公园(东至市技校,西至中行东方处界,北至金城江区财政局界,南至三医院住院部及至市收容站。)

5.市卫校、市第二人民医院规划区域按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百旺民族经济开发区(东至百旺屯、西至原糖坡、北至市金兴化工厂及以河为界、南至香炉。)

2.新建社区(东以富民路为界,西至工农路、区保育院巷道。)

3.动物园片区(东以西环路为界,西北以建设路为界。)

4.南桥、水洞片区(翠玉路、青秀路、金旺路、人民厂转盘、金辉西苑小区。)

5.虎山片区(东至山脚、西至石油公司宿舍、北至虎山脚、南至那么。)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北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工业园区及已建成区)

2.城西路以北和建设路以西。

3.广西金河锌业集团生产区、生活区及大门前500米。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中山路(桥卜社区、北至、南至)、江北路(江北至、江东至)、解放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新建路(新建东路、新建西路、文体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南新西路(文苑路、利乐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城西路、新建西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等社会关注的群体性复议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重大复议案件备案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