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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12:3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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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

(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

(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加强电网安全基础。

(八)要进一步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电力企业、监督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电力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电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电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当前交直流大电网远距离输电、新能源大规模集中接入等电网运行新特点,研究解决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

(十)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特别要加强边远地区薄弱电网和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城市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着力解决部分电网不满足“三道防线”要求,部分受端电网电源支撑不强,部分送端电网输电能力偏弱,部分电网短路电流水平超标、输变电设备重载、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局部电磁环网情况严重等问题,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电网结构和薄弱环节的研究论证,从规划设计上消除和改进电网结构性缺陷。

(十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要求,针对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状况,研究制定和实施电网差异化改造方案,提高电网整体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规划设计单位要在线路路径走向、杆塔选择、电气设备绝缘水平、输电线路防覆冰和防舞动等方面,提出输变电设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差异化设计准则的具体意见,要加强电力工程设计前期的技术资料收集分析工作,综合考虑微地形、小气候等条件对设计方案的影响,特别要开展输电通道集中地区的灾害水平的风险评估,加强方案论证和比选,适当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标准。

(十二)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升电网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质量安装验收程序,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从建设源头上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十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为电网建设与改造提供支持,对重要输电通道走廊、重要变电站的建设征地问题应及时协调到位,保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安全基础。

四、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十五)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调度管理体制,强化电力调度在电网运行指挥中的权威。要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考核,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切实防止调度指令执行不力引发和扩大电网事故。

(十六)要强化电力调度系统能力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强化对调度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切实防止误方式、误整定、误调度和误操作等情况的发生,提高电网整体安全运行水平。

(十七)要加强电力调度机构建设,科学确定各级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应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八)要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加强电网安全分析,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优化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特别要加强特殊和临时运行方式的安全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裕度,有效防止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的发生。

(十九)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在电网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情况下,任何地区(单位)均不得超过用电计划使用电力电量。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越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或扩大。

五、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二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加大电力二次人员培训力度,扩大技术交流。各单位要确保电力二次机构和专业人员数量质量,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快覆盖全国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系统的重建,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强化电力二次安全基础。

(二十一)要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建设,重视电力二次风险管理,认真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及时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特别要重视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引发电网事故或导致电网事故的扩大。

(二十二)要严格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第5号令)“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要求,强化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重点要对留有后门的引进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侵害,确保电力生产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六、加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二十三)要按照《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重点强化电力设备家族性缺陷、典型缺陷管理以及新投产设备的安全隐患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四)要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防止因重要通道失去引发重大电网事故;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通道集中、直流落点集中等情况的电网风险评估和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控和维护,避免多回直流同时(相继)闭锁故障的发生,防止直流闭锁引发交流系统故障,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十五)要加强和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系统、设备和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规作业以及树障等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七)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大容量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重点对发电设备辅机的低电压穿越等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系统故障过程中发电机组辅机非正常跳闸引发发电设备停运进而导致电网事故。

七、加强电厂、电力用户并网安全管理

(二十八)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并入或者解列发电机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发电机组调频、励磁等装置应按照调度要求整定和投退,不得擅自更改;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在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至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除部分特殊类型的机组外,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参与系统调峰、调频、调压。

(二十九)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继电保护与电网配合的管理,防止用户端故障衍生为电网事故。要督促重要用户按照《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

八、强化电力应急管理

(三十)要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3号)要求,将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不断深化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针对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电网解列、电网大面积停电等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电网孤岛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启动”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黑启动”电源的实际启动测试,提高电力系统恢复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电网企业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各地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同电力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电力应急联合演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九、强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十三)电力监管机构要组织电力企业深入分析总结国内外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积极组织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重点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订工作。

(三十四)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和脆弱性评估工作。要重点关注大输电通道安全、负荷密度集中地区受端电网安全、交直流混合电网安全和局部薄弱电网安全。要督促电力企业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重点安全隐患的闭环监管,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三十五)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基础监督管理。要协调厂网关系,加强厂网界面安全监管,督促电网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电力技术监督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等专业监管工作,筑牢电网安全工作基础。

(三十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停电事故(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以及违反有序用电计划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电 监 会

  2012年10月25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为了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1978]187号文件的精神,
现将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查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犯有抢劫和重大盗窃、诈骗等罪行需要进行侦查的,也应及时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由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和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根据查清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需要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拘留、逮捕或搜查时,必须依法办理。
需要拘留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批准,开具拘留证,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拘留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需要逮捕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犯进行预审期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需要搜查的,必须按《逮捕拘留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投机倒把人员交代出来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去现场着其自行取出。
三、对于掌握了一定投机倒把罪证或者重大投机倒把嫌疑的流窜犯罪分子,需要深入查清问题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对于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月25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规划、市政园林、经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报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所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时,有关部门应当核查《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对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报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应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协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