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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9:2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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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培育和发展,提升商业街品位及影响力,引导和扩大消费,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根据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分为综合性商业街区和专业性商业街区。
  综合性商业街区是指历史悠久、区位优越、规模集聚、业态丰富、定位清晰、功能完善、品牌云集、管理健全、效益良好,处于商业中心地位,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于一体,拥有主力店及众多国内外品牌店,集聚效益明显,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街区。
  专业性商业街区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经营面积,达到商业街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或拥有某一类专业经营店铺30个以上,汇集该类专业知名企业,具有高度专业化、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辐射力,依托相关产业度高,形成商业和产业互动发展,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
  第四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由市政府命名,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商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市场定位清晰,综合效益良好;拥有知名的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品牌商家,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对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综合功能完备,具有达标的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实现有机结合;
  (四)商家诚信经营和消费环境良好,人文环境优良,街区商会(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突出,投诉、服务机制健全,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
  (五)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达标的消防、安全、卫生、治安、环保、节能、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标识、指示、监控、垃圾、无障碍等设施和条件;
  (六)周边环境优化,建筑风格、空间布局与商业经营、街区功能、历史背景、地域文化相适应。在规划、建筑、设计、装修、亮化、店招、绿化、人文、休闲、景观、小品等方面独具特色;(七)商业街已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150米(含),店铺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餐饮类商业街可适当放宽);其中,经营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商业街区,3万(含)—5万平方米为中型商业街区,1万(含)—3万平方米为小型商业街区。
  第七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现场考查和评审,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意见,形成命名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综合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著名商业街”;专业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特色商业街”。
  第八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后,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的培育完善和日常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特色鲜明的精品商业街区。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经营运行、培育发展和改造建设情况的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被命名的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因城市规划、拆迁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二)商业聚集度降低,规模萎缩,不再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
  (三)经营特色弱化,主营行业与命名特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四)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经营管理混乱,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人函〔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 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
  二、推荐选拔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总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方面的选拔考试。
  各单位要从税收工作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人事工作,积极鼓励年轻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外语水平。各省局人事部门要注意了解本系统年轻干部参加外语考试的情况,及时向总局外语人才库推荐人员。此外,由于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均两年有效,对于已经进入外语人才库的人员新取得的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也要及时上报更新。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局人

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司(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试行)》(简称《试行方案》)自2001年执行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加强碘盐日常监测工作,推动了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开展。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试行方案》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最近,我部在总结各省、区、市碘盐监测工作经验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试行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订。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同意,修改后的《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简称《方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提出全国碘盐监测工作基本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各省、区、市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碘缺乏病防治阶段的工作特点,更加注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修订后《全国碘盐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本方案自2004年第二季度起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策略。为了全面、准确了解碘盐生产、销售和居民食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碘盐,必须长期、系统地开展碘盐监测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高碘地区外的所有的县(市、区、旗)。监测对象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
第二层次:居民户

二、监测方法

抽样频次
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抽样方法
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2。
(三)检测方法
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
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根据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三、监测指标

(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4。

四、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碘盐监测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省碘盐监测工作;
3、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NTTST)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第一层次碘盐监测工作和实验室检测;
负责抽取本辖区内各县第二层次碘盐监测点(乡、村);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本地区监测结果。
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根据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确定的监测点开展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
总结、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反馈

(一)第一层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每月收集、检测、汇总、分析碘盐监测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被抽检单位;并于下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每年7月底前,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将本工作年度的资料汇总报告NTTST,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层次
1、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连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汇总、分析本地区各县(市、区、旗)监测数据,连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分析全省(市、区)的监测数据,将数据软盘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报NTTST,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4、NTTST负责汇总、分析全国监测资料,于8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报告报卫生部和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并反馈回各省。

六、制定本地区碘盐监测实施细则应注意的问题

各省应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为最小有效样本量。对于目前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和非碘盐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适当增加碘盐监测的频次或样本量,以保证能够更科学地了解本地区居民碘盐食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障居民食用合格碘盐。
(二)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旗),虽经过努力但在短时间内仍无法严格按照本方案实施的,其所在省在制定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时,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达到本方案的要求。


附录1:
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碘盐监测抽样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

1、抽样方法
对任一批量食用盐,按东、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个单位产品,每个单位产品从中抽取50g以上样品,如遇大包装中是小袋产品,则任取一小袋为一份盐,采得9个份盐。
2、结果判定
, , ,
若QU≥k且QL≥k,则该批产品合格。
若QU<k或QL<k,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中,k:接收常数(k =1.11);n:盐份样数(n=9);xi:每份盐样的盐碘含量; :该批盐碘含量均值;σ:该批盐碘含量标准差;U:上规格限(U =50.0);L:下规格限(L =20.0);QU:上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L:下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

注:此抽样方法摘自《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GB/T 8618-2001)

附录2: 居民户碘盐监测抽样方法

1、 监测时间:每县每年于3月1日至6月30日间开展监测。
2、 样本量: 每县至少抽取9个乡(镇、街道)、36个行政村(居委会)的288户居民户盐样。
3、具体抽样方法:每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随机抽取9个乡(镇、街道),其中东、西、南、北片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中片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其中2个行政村(居委会)可在乡政府所在地及其附近抽取,另外2个行政村在非碘盐率较高的地区或距乡政府5公里以外的村抽取;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抽取8户居民盐样。
附录3: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有关表格

表1: 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批发企业盐碘定量检测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名称

序号 测定结果
() 统计指标 结果判定
(合格√、不合格×)
均数
( ) 标准差
(σ) 变异系数
(CV)% 上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U) 下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L)
1
2

9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2 : 居民户食用盐监测结果记录表
县 (市、区、旗) 乡(镇、街道)

序号 村名
(居委会) 监测户
人口数 食盐品种* 测定结果
(mg/kg) 结果判定(非碘盐〇、合格
碘盐Ö、不合格碘盐X)
1
2
3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注:食盐品种包括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其它(注明盐种,如粗粒盐、工业盐等)。








表3 : 县(市、区、旗)居民户食用盐检测结果汇总表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人口数
(人) 乡(镇、街道)家庭户数(户) 检测盐样
份数 合格碘盐份数 不合格碘盐份数 非碘盐
份数
1
2
3

合计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4: 县(市、区、旗)基本资料汇总表


管辖乡(镇、街道)序号 乡(镇、街道)
名称 管辖行政村
(居委会)数 乡(镇、街道)
人口数(人) 乡(镇、街道)
家庭户数(户)
1
2

全县
合计
填报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5: 省(地市、县)碘盐监测报告提纲

一、上个工作年度监测结果反馈利用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以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效果。
二、本工作年度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实施具体时间表(开始、现场工作、实验室检测、资料整理分析、逐级上报、反馈到相关部门等具体时间等);
2、现场工作开展情况(执行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抽样、样品采集运送、相关资料的收集等);
3、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实验室人员状况和质控合格情况、样品检测过程是否受控);
4、资料整理、分析和上报情况。
三、监测结果
1、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层次碘盐质量;
2、居民户碘盐覆盖情况和碘盐质量;
3、与上年度比较。
四、监测分析
1、对各层次碘盐监测的总体评价(是否严格按方案执行、操作中在哪些方面做了灵活性调整或有什么意外,这些调整和意外对监测结果有什么影响);
2、监测结果分析和评价;
3、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结论
六、反馈和利用
监测结果和报告反馈到了哪些部门,反馈是否及时;
七、建议
1、征求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今后IDD控制工作的建议;
2、如何完善本省、本地区碘盐监测工作的建议;
3、对全国碘盐监测工作的建议。


报告单位(盖章):
日 期:



附录4: 碘盐监测指标计算公式

批质量合格率=
变异系数=
非碘盐率=
碘盐覆盖率=
碘盐合格率=
合格碘盐食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