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时间:2024-04-27 16:4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庆军
                                              
2013年5月6日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2 城市空间布局

  2.3 基本生态空间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5 居住用地布局

  2.6 工业用地布局

  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 规划控制

   4.1 地块容积率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2 街区控制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4 建筑单体

  5.5 建筑附属物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 绿色建筑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地下交通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 地下商业空间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 地下仓储空间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 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2 公共交通

  7.3 停车场(库)

  7.4 公共自行车交通

  7.5 步行系统

  7.6 交通综合体

  7.7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 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2 排水工程

  8.3 燃气工程

  8.4 电力工程

  8.5 热力工程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 环境卫生设施

  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 用地竖向

  8.10 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 综合防灾

  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 人防工程

  9.3 消防工程

  9.4 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 附 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4、大寒日 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1 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

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1.2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参照表2.1.2执行。

  表2.1.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设施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

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2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2.2 城市空间布局

  2.2.1 总体要求

  (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 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 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141”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 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 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 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

  2.3.1 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 组团隔离带

  (1)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0米,有条件的不小于1000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4.1 公园绿地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

  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 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 附属绿地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6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

  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

  2.4.4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4.4。

  表2.4.4 折算系数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折算系数
H≤1.5 1
H>1.5 0.3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 公共活动广场

  (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

  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

  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经销商如何防止被诉商标侵权

商家泉 温宇洋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许多知名企业为了拓展市场,纷纷在各个城市寻找代理商、经销商。这样的商业拓展模式,对于厂家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以及品牌影响力无疑是件好事。在实践中,厂家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游商家相应的代理权限。近年来,许多商家在宣传所代理的产品时因越权使用厂家的公司名称或者商标,从而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而遭受损失。笔者现针对下游商家可能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做相关法律分析,希望今后商家在进行代理行为时能吸取前车之鉴,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经销商与代理商的区别
  经销商,是指自厂家进货后,再转手卖给消费者的商家。他们从厂家将产品买过来之后,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卖给别人挣中间的差价。这样的下游商家的特点是:在买过商品之后已经完全的拥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而且可以同时经销多种产品;是独立的经营机构。

  理论上,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所谓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此 “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而且不一定是独立的经营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所称的代理商在本质上已经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备的是经销商的性质,还有些属于二者的混同体,既是代理,有时候又要需要拿钱买货,很少有纯粹意义上的代理商,因此称其为有一定代理权的经销商更为合适。

  因此,我们在此主要是介绍经销商可能被诉的商标侵权情形以及如何能很好的避免这种侵权,对于代理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经销商经常被诉商标侵权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商家以前曾为该厂家的经销商,或者有其他的合作渊源。但当厂家终止与其的代理关系之后,经销商会因经营存续或者库存货物问题,继续进行经营。这样的行为因未得到厂家的直接授权,没有合同关系,很容易被诉侵权。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有的经销商虽然得到厂家的授权可以销售其产品,但是基于不同的权限,也许只有销售的权限,但无使用厂家的名称或者标识进行宣传的权限。这时,如果经销商为了宣传,而在其经营场所中突出使用厂家的商标或者标识,也同样造成了商标侵权。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也属于侵犯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何谓商标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许多知名企业都开始进行了打击商标侵权的活动,例如老字号企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前不久也发起了维权行动,针对某些未经授权的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许多国外企业也通过在国内寻找代理商或者经销商来进驻我国市场,国内的一些经销商往往急于扩大宣传,在未经国外厂家的授权下,大肆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也通常被国外的厂家抓住把柄而起诉商标侵权,遭受损失。

三、经销商如何避免此种商标侵权
  (一)经销商在销售某种商品之前应该同厂家签订正规的经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要注意厂家对自己的权限要求,是属于代理还是一般的经销商,是否有权利使用厂家的名称或者标识做宣传等等。当然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能找到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做好合同审核及法律咨询,则可以在最开始的阶段就了解哪些经营行为会涉及侵权,更好地为以后的经营活动做好指导。

  (二)经销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正规渠道进货,并妥善保留进货凭证等材料。应当说,只要销售者于进货时尽到注意义务,则肯定能够于事后被指侵权时证明合法来源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可以得到体现,即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更是以进货凭证等项资料作为判别销售者是否合法经营的主要证据。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在被诉以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时仅以其“不知”的自述作为抗辩理由却不能提供上游供货者开具的票据,是不能成立的,亦不应为法院所采信。

  (三)经销商在进货时还应对上游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不仅应包括供货商家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或者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还要着重审查其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是代理商,则要看其是否同商家签订了正规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授权下游企业使用商标的权利,是否是厂家认可的合法进货渠道等等。只有履行这样的审查义务,并保留好要素填制齐备的销售凭证,才能在被诉侵权的情况下向法庭出具证明,避免遭受损失。

  (四)如果是厂家的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或经销期间过了之后,应及时同厂家协商合同续签问题。如果未能续签,在有库存商品的情况下,经销商还应主动同生产商协商对于商品库存,商家是将其回收还是允许经销商继续销售,对此应作出明确约定,并保留好书面凭证。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 温宇洋
84512800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桥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 配车标准
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1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 笔〕ぜ陡刹浚渥ǔ悼杉绦A簦浔救瞬挥檬保苫氐鞫仁褂谩? 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桥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第六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但每人只限1辆且排气量必须在2.5升(不含2.5升)以下。原没有配相对固定用车的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干部,今后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 涔裼贸涤傻ノ怀倒懿棵磐骋话才拧? 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不准因工作调动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不准连续使用同一车辆或变相固定用车。
第七条 省直属以上单位,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6辆。
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市(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且单位行政业务用车又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4至7人配备1辆。
第八条 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第九条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过去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援、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 Α⒏呒锻臣剖Α⒏呒毒檬拖嗟闭庖恢俺普撸灰约澳炅涑甑牧兑陨希ê叮┑纳鲜鋈嗽保浚溉伺涓咧贸担绷尽#慈艘陨喜蛔悖溉说牡ノ唬邮导是榭鲆嗫膳涑担绷尽R陨先嗽钡H涡姓拔癫⒁寻葱姓ノ还娑ㄅ淞顺档模辉倭硗馀涑怠?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第十一条 微型厢式车按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全省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各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规定》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工作人员凭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有关执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全省小汽车微机(电脑)管理系统。
四、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省小汽车定编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统计和上报年度小汽车定编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央驻穗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 喟焐笈?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式三份,
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
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审批编制时核定。
第十六条 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见附件一),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
理购车付款,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第十七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没有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
第十八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由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企业加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各一份),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一式两份(市属单位一式三份),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
《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见附件二)。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条件许可并经省政府批准,微型厢式车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五章 定编小汽车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定编通知》和《定编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 沸惺弧? 第二十一条 《定编证》随车年审,没有《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
第二十三条 《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管理。每年和车辆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复查审验合格后,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第二十四条 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编应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兼并的车辆应重新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
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
第二十六条 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
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按本《细则》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定编小汽车,凭原《定编证》到省小汽车定编办换领《使用证》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
第二十八条 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办法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使用证》使用:
一、依法裁决顶债小汽车。
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
三、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黑牌车除外)。
第三十条 《定编证》、《使用证》和《微型定编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
第三十一条 现有未办理定编手续的小汽车,由购车单位填写《现有小汽车申请定编报告表》(车编表—8),按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补办定编手续。补办时间从1996年元月1日开始至1996年6月底止。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从1996年7月1日起,无定编的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对无定编而继续使用的小汽车,一经查出应予扣留,由执罚单位填写《广东省违纪小汽车处罚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经当地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确属违反定编管理规定的车辆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
批。批准后,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罚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5%作业务经费使用。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双方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以及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以《规定》和本《细则》为准,凡与《规定》和本《细则》不符的其它有关管理规定自然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定编小汽车的通知

( )粤府车编字 号



申请定编小汽车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定
(增)编 用车 辆。凭此“通知”到主管
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凭“通知”和“许可证”办理购车付领取车辆牌照手续。

准 购:

车种 车 型 数量

省小汽车定编办
一九九 年 月 日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1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申|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
|请|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的干部人数 | |
|理|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离、休后享受副厅级以| |
|由| |以上领导人数 | |上待遇的干部人数 | |
| |中|--------|--|-------------|
| | |符合配车高级 | | | |
| | |知识分子人数 | |购车款来源|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 | |
| 汽 车 数 量 | |
|-----------------------------|
|主管部门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
|------|----------------------|
| |公务车 | 辆| |
| |--------|--| |
| |行政业务车 | 辆| |
| |--------|--| |
|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 辆| |
| |--------|--| |
| |生产业务用车 | 辆| |
| |--------|--| |
| |接待用车 | 辆| |
| |--------|--| |
| |特殊专业用车 | 辆| |
| |--------|--| |
| |离退休老干部用车| 辆| |
| |--------|--| |
| 年 月 日|合 计 | 辆|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联系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2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请|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理|---------------------------|
| |注册资金| |年经营 | |当年盈利| |
| | | |(产值)额| | | |
|由|------------------|--------|
| |当年上缴税额| |征税机关名称 | |
| | | |及负责人签名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 | |
| 汽 车 数 量 | |
|-----------------------------|
|主管部门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
|------|----------------------|
| |公务车 | 辆| |
| |--------|--| |
| |行政业务车 | 辆| |
| |--------|--| |
|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 辆| |
| |--------|--| |
| |生产业务用车 | 辆| |
| |--------|--| |
| |接待用车 | 辆| |
| |--------|--| |
| |特殊专业用车 | 辆| |
| |--------|--| |
| |离退休老干部用车| 辆| |
| |--------|--| |
| 年 月 日|合 计 | 辆|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经办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3
-------------------------------
| 单位名称 | |单位级别|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请|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 | |--------|--|----------|--|
|理|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由|---------------------------|
| |县(区)当年度拖| |主管教育 | |
| |欠教师工资情况 | |领导签字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汽车数量| |
|-----------------------------|
|主管部门意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
|------|---------|------------|
| |公务车 | 辆|公务车 | 辆|
| |------|--|------|-----|
| |行政业务车 | 辆|行政业务车 | 辆|
| |------|--|------|-----|
| |高级知识 | |高级知识 | |
| |分子用车 | 辆|分子用车 | 辆|
| |------|--|------|-----|
| |生产业务用车| 辆|生产业务用车| 辆|
| |------|--|------|-----|
| |接待用车 | 辆|接待用车 | 辆|
| |------|--|------|-----|
| |特殊专业用车| 辆|特殊专业用车| 辆|
| |------|--|------|-----|
| |离退休老 | |离退休老 | |
| |干部用车 | 辆|干部用车 | 辆|
| |------|--|------|-----|
| |合 计 | 辆|合 计 | 辆|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4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请|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理|---------------------------|
| |注册资金| |年经营 | | | |
| | | |(产值)额| |当年盈利| |
|由|------------------|--------|
| |当年上缴税额| |征税机关名称 | |
| | | |及负责人签名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汽车数量| |
|-----------------------------|
|主管部门意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
|------|---------|------------|
| |公务车 | 辆|公务车 | 辆|
| |------|--|------|-----|
| |行政业务车 | 辆|行政业务车 | 辆|
| |------|--|------|-----|
| |高级知识 | |高级知识 | |
| |分子用车 | 辆|分子用车 | 辆|
| |------|--|------|-----|
| |生产业务用车| 辆|生产业务用车| 辆|
| |------|--|------|-----|
| |接待用车 | 辆|接待用车 | 辆|
| |------|--|------|-----|
| |特殊专业用车| 辆|特殊专业用车| 辆|
| |------|--|------|-----|
| |离退休老 | |离退休老 | |
| |干部用车 | 辆|干部用车 | 辆|
| |------|--|------|-----|
| |合 计 | 辆|合 计 | 辆|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
 ̄ ̄ ̄ ̄ ̄ ̄ ̄ ̄ ̄ ̄ ̄ ̄
车编表-5
-----------------------------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第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一
|-----------|---------------|联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 :
|-----------| 用 途 |---------|公
|车 种|车 型|数 量| | |安
|---|---|---|-----| |车
| | |壹 辆| | |管
|---|-------------| |所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存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档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第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二
|-----------|---------------|联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 :
|-----------| 用 途 |---------|银
|车 种|车 型|数 量| | |行
|---|---|---|-----| |付
| | |壹 辆| | |款
|---|-------------| |凭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据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第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三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联:
|-----------|---------------|省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小
|-----------| 用 途 |---------|汽
|车 种|车 型|数 量| | |车
|---|---|---|-----| |定
| | |壹 辆| | |编
|---|-------------| |办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存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查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6
---------------------------------
|单 位| |单 位| |
|名 称| |级 别| |
|----|-----------------|--------|
|单 位| |在编干| |核定应编| |已用定编指| |
|性 质| |部人数| |小汽车数| |标购买车数| |
|-------------------------------|
| 申 请 作 价 处 理 小 汽 车 情 况 |
|-------------------------------|
|车种|车型|车牌号码|启用时间|总行驶里程|定编文号|定编证号|
|--|--|----|----|-----|----|----|
| | | | | | | |
|-------------------------------|
| 申 请 更 新 小 汽 车 情 况 |
|-------------------------------|
| 车 种 |车 型|排气量|价 格|车 源|购车款来源| |
|-----|---|---|---|---|-----|---|
| | | | | | | |
|-------------------------------|
| 主| |
|意管| |
|见部| |
| 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市| |
|办小| |
|审汽| |
|核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省| |
|办小| |
|审汽| |
|批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1、此件正本由公安车管所作为更新车存档备查。 |
|注 |2、此件必须和“定编通知”同时使用 |
---------------------------------
经办人: 电话:


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7
---------------------------------
|单位名称| | | |
|(盖章)| |主管部门|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核定定编小汽车数| |已用定编指标购买小汽车数| |
|-------------------------------|
| 申 请 报 废 小 汽 车 情 况 |
|-------------------------------|
|车种|车型|车牌号码|启用时间|总行驶里程|定编文号|定编证号|
|--|--|----|----|-----|----|----|
| | | | | | | |
|-------------------------------|
| 申 请 更 新 小 汽 车 情 况 |
|-------------------------------|
| 车 种 |车 型|排气量|生产国|价 格| 车 源 |
|-----|---|---|---|---|---------|
| | | | | | |
|-------------------------------|
| 主| |
|意管| |
|见部| |
| 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市| |
|办小| |
|审汽| |
|核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省| 批准更新小汽车车种、车型、数量如下: |
|办小| |
|审汽| |
|批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1、此件正本由公安车管所作为更新车存档备查。 |
|注 |2、此件必须和“定编通知”同时使用 |
---------------------------------
经办人: 电话:

现有小汽车申请定编报告表
车编表-8
-------------------------------
|单位名称| | | |
|(盖章)| |主管部门|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核定应| |已有定| |现有未办定编| |
|编总数| |编车数| |小汽车数量 | |
|-----------------------------|
| 未办理定编手续而购买小汽车情况 |
|-----------------------------|
|车种|车辆型号|排气量|车牌号码|购车时间|审批意见|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注 | |
-------------------------------
经办人: 电话:


违纪小汽车处罚申报表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