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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4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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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集中学法4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或工作需要,需对学习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要做好记录,并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十条市政府已将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纳入了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是指令性计划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提供的利税占全省利税总额的76%。因此,要下决心从企业内部、外部两个方面下功夫,千方百计地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回升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50条)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企业法》和国发〔1984〕67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从检查各部门、各市(地)经济工作审批权入手,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凡属截留、收回和用其它办法变相限制企业自主权的(如审批、审查等),都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以推广“一企多制”为重点,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在同一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管理体制并存。鼓励企业内部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内部生产经营单位转为经济实体,工商部门核发法人执照,分别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鼓励企业内
部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执照。鼓励企业职工集资开办合作企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可给予一年免征所得税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至二年的免税照顾。允许企业福利、服务部门和第三产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收照顾。
三、对承担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实行分级“包保制”。属于省内按排的指令性计划,要与企业签订包保合同,部门保证煤、电、运、资金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包产品、产量、质量和按期完成。不管哪级安排的指令性计划。对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无保证以及资金结算无约束的,
企业可自行调整计划。企业通过购进议价原材料生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允许将平议差价纳入价格。对指令性计划产品,不能按合同执行的,企业有权停止发货,自找销路。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四、列入省新产品试产计划的产品,自试销之日起,根据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至三年。新产品试销期间(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一年),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企业自销的产品用资金结算有困难时允许以物易物。企业的清仓物资,允许按市场价格调剂,比原购进增值部
分,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纳税后,可补充流动资金。优质产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加价率由企业自定。
五、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至三个百分点,增提部分免征“两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并足额用于技术改造,部门和地方集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一律停止。
六、大中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按销售收入提取1%的基础上,再增提一个百分点,计入成本,专款专用。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基金的3%用于奖励有关的有功人员。
七、有条件的企业,允许提取年销售额的1%以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国家规定,省及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本级财政资金,逐步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八、对急需改造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技术改造资金债券。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省人民银行批准后,由有关专业银行代理发行。省财政每年拿出七百万元用作省属预算内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各市地也要拿出一定资金作为技改贴息。对国家和省重点
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还贷有困难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帮助开辟资金来源,增强还贷能力。
九、对今明两年省组建的十五户企业集团和具备自营外贸条件的五十户大中型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积极争取落实进出口权。为具有外贸权企业的多次出境、出国人员发放长期出国护照。企业出国团组经批准后,允许开支必要的业务洽谈费用。
十、对外商向我省大中型企业投资者开办投资风险保险、保证履约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造,对改造项目(含分厂或车间)可单独核算,按国家规定征收所得税,由财政返还一半。
十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省市两个层次组建一批企业集团,重点是组建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一条龙生产经营型、专业化协作型、名优产品系列开发型和科工贸农结合型的集团。可以选择一个骨干企业为核心层,也可以将若干企业合并为控股公司形成核心层。

对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给予扶持政策。为其申报外贸进出口权和设立财务公司;统一核算的核心层成员企业互相提供的配套产品,统一由集团公司缴纳最终产品税;科研单位加入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仍按基数拨给;技术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关于发展完善企业集团的若干
政策措施另行下发)。
十二、对税大利小、技术改造任务重、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实行“利税统算、递增包干”的承包办法,加速企业技术改造。今年选择部分预算内企业进行试点,利税指标和技改指标同时下达。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如属试点之内的,要按此要求调整过来。此项工作与省体改委
、经委、财政厅共同确定名单,一户一议,逐户落实。
十三、进行企业资金分帐制试点。按《承包条例》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不与实物形态对应)。企业资金要作为承包风险金,完不成合同规定的上交任务,相应核减企业资金。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试点。
十四、继续搞好股份制试点。一是选择十户已组建的企业集团进行参股、控股、持股试点,壮大核心层,发展紧密层,强化联结纽带;二是对已试行的国有企业折股试点,逐户研究解决股权划分不明晰,分配办法不规范,财务管理不配套,领导体制不顺的问题;三是对多方出资新办企
业,以及企业间等额互换股份的企业改造为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促进股份制向规范化发展。
十五、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引进乡镇企业管理机制和“三资”企业管理机制,探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和改善宏观管理的新途径。选择部分省级“特企”进行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试点。由省体改委负责制定具体方案,今年内开始运转。
十六、坚决制止“三乱”,杜绝企业利润流失。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制止“三乱”的规定,取缔一切非法收费项目。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都必须报省治理“三乱”办公室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集资
、罚款,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起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征收单位领导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追回全部收费。各市、县一律不得自行开收费、集资、罚款的口子。今年除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省不再出台增加企业负担的新政策。
十七、继续清理企业间的“三角债”,由省经委和省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地区间增此减彼,相互抹帐,解决资金占压问题。
十八、实行企业挖潜和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挂钩办法,对企业挖潜处理的积压产成品和收回的人欠货款以及占用的逾期贷款,不加息罚息。
十九、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所有企业都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凡属重大决策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企业都要制订增收节支、提质降耗措施计划,并纳入厂长目标责任制和承包合同中。今年内,对因经营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
致经济效益继续下滑、企业仍无转机的,要解除承包合同,另行选聘厂长。
二十、对检查评比活动实行计划管理。今后,各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都要事先列出计划,报同级经委批准,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实施。否则,视为非法检查、评比,企业不予接待。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不要一律要求厂长出面。大型检查评比活动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二十一、对一些经济效益好、市场影响大、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财政、银行部门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凡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给企业实行的减免税收款项,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年终由财政、银行部门对其检查考核。不按规定使用的
,经省政府批准后将此项政策收回。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杠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服务等部门,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搞活大中型企业列入重要日程,形成上下一心,齐心合力共抓搞活企业的态势。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实行政府和部门领导包干责任制
,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凡以往省规定和部门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以本规定为准。各部门可按此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但不得走样,不允许变形。各部门按此规定制定的补充性意见、办法,都要经省体改委协调后下发。




1991年5月2日

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1990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第108 期精神,经财政部、 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这个“办法”只解决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大中型项目因停、缓建而造成的损失,中央各部门的小型项目和地方预算内大中型及小型项目的停缓建工程损失和维护费,由各部门和各地方自行解决。

附件: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使用部分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重点工程造成的损失,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放原则
对于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造成的损失,按照“谁投资,谁解决”的原则,凡属中央预算拨款、中央“拨改贷”和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中央直属、直供的项目),因1988年以来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而造成的损失,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对于含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大中型拼盘项目的损失,本次投放的财政专项资金,只解决按中央预算内投资(已投入部分)占项目总投资(已投入部分)的比例应负担的部分。该项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二、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范围
1 、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以来,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因停建、缓建和压缩原批准的建筑面积、减少投资而造成的损失(注:国家计委改),以及经批准建到一定部位所需投资、缓建项目的维护费、停建项目的善后处理费用等;
2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后,致使设备型号更换、设备积压,以及设备生产厂家按原合同生产的产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报废、降价处理的损失;
3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后造成的材料积压的报废、降价处理损失;
4 、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停、缓建而致使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5 、其它经国务院和财政部认可的损失。
三、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方式和程序
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的投放,一律通过建设银行拨款的方式下达。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凡符合这次财政专项资金投放范围的基本建设单位, 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将1988年至1990年9 月底止的情况报《中央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附式一)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0月2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0年10月30日前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上报汇总资料并附建设单位填报的《中央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同时抄报国家计委。
2 、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附式二)一式四份,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0月2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0年10月30日前,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报送汇总资料并附施工企业填报的《国家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3 、建设银行总行汇总审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拨款计划。
4 、财政专项资金,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款的有关规定, 由建设银行按照核定的拨款数额,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单位、企业戴帽下达,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指标内以汇拨资金方式,通过建设银行下达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各部门在填限额申请书和汇拨资金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弥补停、缓建损失专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即提送用款计划,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后,逐笔支付。
四、财政专项资金投放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用财政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工作,以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主,建设银行负责监督并积极配合协助。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国家主管部门对各自所属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首长负责制,认真督促,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用好财政资金。
各级建设银行对这次投放的财政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实施跟踪监督。
用财政资金解决因1988年以来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造成的损失的工作,要在1990年11月30日前结束,指标和资金过时不再下达。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在1990年12月10日前将解决中央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损失的结果上报财政部预算司,并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清欠办一份。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财务决算中单独反映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应在汇总财务决算中单独汇总此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式一):国家预算内投资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造成损失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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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停│停缓建│ 总 投 资 │ 财 务 支 出 累 计 数 │ │
单位 │ │ ├──┬──────────┼─┬──────────┤ │
│缓建时│ │ │其 中: │金│ 其 中: │ 造 成 损 失 情 况 │
│ │ │金额├────┬──┬──┤ ├────┬──┬──┼──┬──┬───┬───┬──────┤备 注
名称 │间机关│ │ │中央预算│ │银行│ │中央预算│ │银行│ │维护│维护工│设备材│内包施工单位│
│文号 │类 别│ │ 内投资 │债券│贷款│额│ 内投资 │债券│贷款│小计│ 费 │程投资│料损失│停工窝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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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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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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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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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停缓建类别"按停或缓填列.停建项目是指不再进行建设的项目.缓建项目是指暂时停止建设,以后根据情况经批准可继续建设的项目.
2."债券"是指国家安排的债券投资部分。
3."财务支出累计数"是指建设单位自开工到停缓建止,累计支出总数。
4."维护费"指对已建工程已安装设备.管道和长期封存保管的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防水.防火.防腐.防锈.防冻.防裂.防塌等维护措施,(包括修建简易库.棚.堆场)所需费用和必要留守人员资和管理费。
5."维护工程投资"指大型设备,需要安装代维护,为长期储存设备修建的仓库和电路码头所需投资。
6."设备材料损失"指因停缓建生产单位或供货部门无法转销.收购的滞销设备,应由停缓建单位收货付款的,材料积压报废,降价处理的损失部分。

(附式二):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窝工、停工损失表
填报单位公章 199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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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建 制 窝 工 单 位 损 失│项目停缓建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企业名称 ├────┬─────┬──┼────┬──┬──┬───
│单位名称│窝工人员数│金额│项目名称│人数│金额│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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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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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此表反映国营预算内中央级施工企业因压缩基建规模, 国家预算内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停、缓建造成窝工、停工损失。
2."成建制窝工"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的人员全部窝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损失。
3."窝工、停工损失金额"指窝工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4.内包施工单位的窝工损失,由停缓建单位列入停缓建损失报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