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6 20:4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现将《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守海
1997年5月4日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驻汉办事机构,是指外地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汉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外地单位在汉设立经营性机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协委)负责统一管理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设立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对新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登记;
(三)组织指导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
(四)协助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和学习有关文件,定期通报本市重大事项的
情况。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搞好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外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他单位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经协委审核批准,批准设立驻汉办事机构,统一由市经协委复函和发给登记许可证。
第五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经批准设立,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集体常住户口指标核定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10至12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7至9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3至5人。上列单位按此标准申请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其他单位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情况特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集体常住户口不得分立居民常住户口,不得在市内迁移。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户口指标内调整工作人员,应按先迁出后迁入的顺序办理户口异动手续。
第七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在本规定核定户口指标之外增加工作人员,应在本市招聘,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需在本市兴建、购买房屋的,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到本市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但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自费购置小型机动车辆,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在本市兴办企业应照章登记,依法纳税;从外地引进资金在本市兴办企业的,可享受本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职能、负责人和办公地点,应报市经协委审核,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因故撤销,应提前一个月报市经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文件和印章上缴市经协委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行政级别,向其发送文件。
第十四条市经协委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擅自设立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由市经协委责令限期登记,并可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195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包含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名称及其质量保证期;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名称;退换车所涉及的使用补偿系数;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名称;

(五)由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

生产者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管理中心备案的相关信息,可以不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公开汽车三包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生产者公开的信息范围如下:车型信息,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

生产者应公开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在随车文件中向用户提供。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质监部门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应当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和分析有关汽车三包信息,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汽车三包相关信息分析报表。

收到有关汽车三包争议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省级质监部门通过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建立本省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产销量、行业特点和三包责任争议等情况,制定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专家遴选管理规范,确定专家的人员来源、专业结构、数量和地域分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测、教学科研、质量鉴定,以及法律政策、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于汽车维修领域专家,应有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等相关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历,并取得相关资质;

(三)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四)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打印《专家申请表/推荐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者开展培训,将培训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对培训合格并拟聘请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聘书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三)省级质监部门按照专家聘书样式要求(见附件3),统一样式制作聘书,向专家颁发,并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应当与相关经营者、车辆品牌和消费者无利害关系;

(二)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应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

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推荐相关争议处理机构承担技术咨询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签署的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二)客观、公正地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避免造成汽车相关经营者之间借从事技术咨询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期间,不得擅自与争议相关方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三)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四)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1寸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学 历

学 位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现服务品牌


现从事工作

现工作年限


职 务

职 称


电 话

手 机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专业技术职务

和职业资格


技术组别
□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法律政策;

注:请根据个人技术专长,只能单选一类组别。































请详细说明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成果和著作。

备 注


个人意见:

本人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签 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质监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部门评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聘书编号规则

一、总体规则

S+区域编号(6位)+组别(1位)+序号(3位)+校验位(1位)。整个编码由专家管理系统根据专家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S □□□□□□ □ □□□ □

区域编号 组别 序号 校验位

例如:S110101C001X,代表:北京市东城区(110101),底盘组(C)的汽车三包争议技术咨询专家,序号为001。

二、 区域编号

按照《国家区域代码表》,采用6位行政区域编号。如:130000 河北省;130100 石家庄市;130127 高邑县 。

三、组别

根据专家填报的技术组别分成不同的组别代码,由一位英文字母代表。如:法律政策——L;发动机——P;底盘——C;车身——B;电气——E。

四、序号

按照地级行政区域,从001顺序排列。

五、校验位

按照一定的算法由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3:

专家聘书样式要求



一、专家聘书内容

编号:xxxxxxxxxx

聘 书



兹聘请您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咨询人员),有效日期至××××年××月××日。

特发此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

二、专家聘书格式

(一)聘书尺寸

具体尺寸为40cm×28cm,纸张方向为横向。

(二)聘书字体

1、“编号”:楷体-GB2312,二号,加粗;“S11001001X”:Times New Roman,二号,加粗;整体文本右对齐,向左缩进两格。

2、“聘书”两字:华文行楷,90号,加粗,居中。

3、专家姓名:小初号,文本左对齐。

4、聘书正文:华文行楷,小初号,首行缩进四格。

5、单位落款及日期:华文行楷,小初号,文本右对齐。

(三)封面尺寸

具体尺寸为42cm×29.2cm,纸张方向为横向。

(四)封面字体

1、“聘书”两字中间空两格,字体华文行楷,字体大小130号,居中。“聘书”二字距离封面顶部5.5cm。

2、徽标尺寸:10cm×10cm,位置中间居中。

3、单位落款:“×××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方正大标宋简体,一号,居中,距离封面底部2.5cm。

三、专家聘书样式图

(一)封面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



(二)聘书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