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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2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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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6年以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制度规范和典型引路,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院务公开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此,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的重要性

院务公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解决群众就医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院务公开工作有机融入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形势下,院务公开的工作方向要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

二、紧密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院务公开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不断创新院务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要在全面做好向社会、患者和内部职工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及时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医疗机构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制定的相关文件和出台的有关措施及时向社会和患者公开。在公示医疗服务内容方面,应当以公开医院改善医院服务的措施为创新点和突破点。要重点公开门急诊就诊流程的优化措施、预约诊疗服务的安排、急诊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先诊疗,后付费”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和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出入院服务流程改善措施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效果。

(二)公开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服务目标和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和患者公开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和“窗口部门”的服务目标和要求,并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反映的问题。门急诊服务应当公开专家信息和出诊时间;住院服务应当公开与患者密切相关的核心制度,包括三级查房时限要求、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等;挂号、咨询、入出院、收费、药房等“窗口”部门应当公开工作人员信息、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要求;检查诊断服务要公开检查结果出具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维护患者就医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院务公开的载体,公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营造医患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

(三)公开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和重要事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内部改革措施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决策过程公开,具体措施公开,让职工了解各项改革措施的目的、方法和要求,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努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工作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得到加强,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上述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对于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指导其做好院务公开工作的设计、实施和评价。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的流程和标准等信息纳入公开范围。到2010年底前,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院务公开工作都要做到有制度、有措施,要以院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院务公开监督考核,确保院务公开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院务公开监督考核的长效机制,杜绝形式主义,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巩固深化。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范围和内容、时限、方式、效果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考核,并作为对医疗机构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院务公开纳入医院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和医院评审等工作,督促各地把院务公开作为医院管理的常规内容。要将院务公开与加强卫生行风建设紧密结合,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行风建设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加强社会公众和医疗机构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18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在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是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扩大优秀在职生源,按照社会实际需要培养研究生的有力措施。为保证定向培养研究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第三条 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来编制。学校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指导和协助。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在满足主管部门中属国家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的需要后,可为其他部门、地区中属于国家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定向培养研究生,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第五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主要从要求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中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从其他考生中招收。
从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中招收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一般应保留入学资格,先按大学本科毕业生分配办法,到要求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工作一至三年后,再入学读研究生。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考生,培养单位应综合其大学本科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和表现,以及其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对其中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满四年,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国家教委授权的高等学校为他们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对志愿报考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区用人单位定向培养的考生,应予以鼓励,优先录取。
第七条 用人单位推荐的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考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其他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考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同,但要求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可向他们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所需费用从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八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及报到通知书等,一律由培养单位直接交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
第九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本规定要求,分别签定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定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度招收研究生起施行。


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促进我省计算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应用、开发和推广,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第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七·五”期间,对积极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计算机科技开发应用成果推广的项目,特别是用微电子技术改造机床,改造工业锅炉和炉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优先安排立项。
二、国家通过工商银行安排各部和切块下达我省的开发贷款,按规定年限由省和各市(地)工商银行收回后,由省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贷款建议项目,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安排使用。
三、国营企业用技措性贷款搞计算机应用,应以该项目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归还。
四、企业开发新技术和研究新产品需购置的微型机,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可比照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摊入当年生产成本;数额较大,当年摊入生产成本有困难的,允许企业在三年内摊入生产成本。凡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不再按销售额提取百分之一的技术
开发费。
五、计算机折旧期平均为八年,其中微型机(含单扳机、电子记帐机等专用机)折旧期为六年,小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七年,大中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九年。所提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计算机系统。
六、企业应用计算机后增产的且能够独立核算出的产品,三年内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允许企业自销;使用计算机等新技术节约的能源,三年内不抵扣分配的能源指标。
七、新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应用微电子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计划或经其鉴定确认的,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凡列入国家各部委、省(或计划单列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其鉴定确认,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可免征产品
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凡列入省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或经其鉴定确认,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可在一年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计算机制造企业的产品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办法,按财政部〔1987〕财税字第172号文的规定办理。
九、企业的发展基金,特别是减免调节税增加的发展基金,应优先安排于计算机的应用。
十、采用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计算机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可按国务院国发〔1984〕第44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十一、为消化吸收国外技术所需进口的计算机样机及少量关键配套部件,可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经科〔1986〕第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进口关税手续。
十二、企业培训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所需费用,可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为某一应用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十三、对逾期未能实现的计算机应用开发和推广项目或购置计算机设备闲置不用的,其资金属于上级拨款的予以收回,属于银行贷款的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全部贷款利息在企业留利中支付。全民所有制单位购置的微型机闲置一年内未用,大、中、小型机两年内未用的,主管部门有权
按有偿原则调出,另行分配使用。



198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