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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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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事业单位(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进行聘用:

(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

(五)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六)在市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市组织人事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限额内,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

1、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聘期、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参阅书目;

3、聘后待遇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并负责考试、评卷工作;

(五)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体检;

(六)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并进行公示;

(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要求和方法

第十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给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应征得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主要是围绕拟聘岗位任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一般为5-7人,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专家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确定2名报考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进行。考核的内容是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的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对体检、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拟聘人员,凡是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得原单位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余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新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负责办理入编、工资调整、职称申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负责被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四条 对已进入考核范围但因受招聘名额所限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存档(不含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可按照招聘条件予以推荐,招聘单位可直接进行考核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监会、能源局
7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国土资源部
14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
18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9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21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22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
23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4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25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26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27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
28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
29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0 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