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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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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维护费的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第四条 中央、省驻威的电力(含电建)、银行、保险、电信、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等行业的主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本市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市外进入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 河道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

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均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河道维护费按年度征收。征收机关根据上年度应缴费单位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和《缴款期限通知书》,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维护费。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市级的分成比例为30%;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市级的分成比例为70%;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直接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条 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道维护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河道维护费: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真实的上年度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按征收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减免的单位进行审计认定。因虚报亏损决定不予减免的,审计费用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承担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河道维护费征收机关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河道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河道工程体系的规划、评估、监测、建设等费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维护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2年8月21日,机电部

国务院1991年第91 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按照资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 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凡部所属企、事业单位、 合资单位(含归口计划单列集团、公司)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 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评估范围
(1)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该项经济行为或合同无效。
①资产拍卖、转让;
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④企业破产清算;
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①资产抵押及经济担保;
②企业租赁;
③企业资产保险、承包经营;
④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立项
(1)机电部主管国有资产的部门为经济调节司。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机电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单位和资产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均应向部经济调节司申报。
(2)资产占有单位向部经济调节司申请立项时要填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附格式),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进行评估的财产目录;
②立项前的年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③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经济行为的各类批准文件)。
(3)部经济调节司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经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进行审批,并于10 天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产评估
(1)申请单位在收到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即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并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数据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财产目录、 会计报表、立项批准通知等)。
(2)资产评估工作进行前,委托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与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资产评估协议或合同, 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四、验证确认
(1)申报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部经济调节司进行初审,并提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意见。
(2)部经济调节司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初审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或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进行确认后, 向资产占有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据以确定资产的价值。
(3)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部经济调节司提出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核申请, 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裁定后下达裁定通知书。
五、附则
(1)各地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组织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评估项目需报部立项的, 可与部经济调节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
(2)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均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62?

2001-11-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