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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4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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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和《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指引》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指引》第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指引》第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二、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客户评估方式,《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客户评估报告审核,以及《指引》第二十八条关于更新客户评估的规定,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三、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四十条和《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宣传资料和风险揭示的规定,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

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四、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第四十条关于银行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

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度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办法》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

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执行。

六、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和第五十六条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指引》第十九条关于建立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第二十条关于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的规定,加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

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根据《办法》、《指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自查,限期改正自查出的问题,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并抄报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和银监会属地监管派出机构。

八、各银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暗访,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暗访调查清单(见附件)的内容对辖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调查,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调查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九、银监会将于近期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商业银行自查中未发现或者自查后未改正的问题,将根据《办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或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设施保护
第三章 桥涵设施保护
第四章 照明设施保护
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
第六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七章 排水设施保护
第八章 供气设施保护
第九章 供热设施保护
第十章 罚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下列城市设施及附属设施:
(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等;
(二)桥涵设施:立交桥、地道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三)照明设施: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变压器、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检查井等;
(四)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及其停车场、回车场、站点、站务设施等;
(五)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净配水厂、引水渠道、输配水管道、加压泵站、闸阀、消火栓、检查井、计量表具等;
(六)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理站、排污闸门等;
(七)供气设施: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煤气储柜、管道、输气泵站、计量表具、阀门井、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等;
(八)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道、泵站、机泵、供热点、散热器、检查井、阀门井、阀门室、计量表具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市政公用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报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修,排除帮障,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不得阻挠。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道路设施保护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道路设施或影响道路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四)其他损害道路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占用道路的使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出租、转让使用权。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撤除。
临时占用道路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延期占用审批手续。
因占用道路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由占用者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能事先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必须在开挖道路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期修复路面,并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确需设置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对路面有损害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保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四条 市政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有计划维修、养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损坏的道路应按规定维修。
对批准挖掘的道路,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路面。

第三章 桥涵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桥涵设施或影响桥涵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占用桥涵设施;
(二)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砂、取土;
(三)修建影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摆设摊亭、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六)在桥涵上试刹车、停放车;
(七)其他损害桥涵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车辆通过桥涵必须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通过。
第十七条 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四章 照明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照明设施或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利用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二)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
(三)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的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五)破坏照明设施;
(六)其他损害照明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扒车、敲砸车辆;
(二)挤占、污损公共交通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六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九)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单位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程建设单位出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 排水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盗窃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二)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
(三)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四)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
(五)在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堵塞的排水设施应及时疏通,特殊情况需移动排水设施排出积水时,应在排水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监护措施;对丢失、损坏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发现后三日内进行安装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确需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由于施工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供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管线相连接;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气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三十条 供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供气设施,出现泄露必须立即维修。

第九章 供热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阀门、排放供热管网循环水;
(二)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作业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三)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管道相连接;
(四)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五)在地下管道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六)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倾倒垃圾;
(七)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八)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紧急抢修时可先行停止供热,但应在停止供热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
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供热设施。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二十五、三十条规定,致使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受害人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牵头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国务院三峡办9月份组织的最终验收。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

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库区2003年柑橘产业和畜牧业开发实施意见的函》(国三峡办函经字〔2003〕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38号)。

二、验收组织程序及分工

程序:自验→初验→终验。

分工:自验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验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委托市移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组织初验和迎接终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迎接初验和终验。区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验工作进行监督。

(二)时间安排

自验时间为2004年8月5日-15日;初验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30日;2004年9月份开始,迎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的终验。

(三)自验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初验办法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于8月17日前送达市移民局,申请初验。

(四)初验工作程序

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验工作组,按照初验办法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将结果报请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五)整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迎接终验。

(七)整改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初验标准及内容

(一)初验标准

按照《三峡库区高效柑橘园规划建设技术规程》标准,比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工程《招标文件》等进行初验。

(二)初验内容

1.果园建设面积

园区规划面积,道路系统、蓄排水系统、滴灌系统占地面积,苗木定植面积。

2.道路系统

园区道路(行车道、机耕道、操作便道等)公里数、道路质量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3.蓄排水系统

蓄水池(个)、排水沟(公里)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4.滴灌系统

规划设计合理性;是否已按招标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等。

5.苗木定植

苗木品种、质量及定植布局规范程度;苗木成活率等。

6.园区移民安置情况及挂钩比例

园区总人数、园区移民人数;已挂钩移民人数、拟再挂钩移民人数;移民间接挂钩方案、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移民挂钩总比例等。

7.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情况等。

8.档案

各类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安全。

四、初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一)初验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初验以区县各项目区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基础工程部分30分,滴灌工程部分30分,移民挂钩部分20分,档案部分20分。

(三)初验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分达85分以上为初验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初验成果

(一)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区县自验报告。

(二)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初验报告。



附件:1.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

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2.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

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3.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移民挂

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4.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档

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5.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

验评分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基础工程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初验评分标准

(一)建园面积(25分)

达到规划建园面积25分,每少20亩扣1分。

(二)道路系统(25分)

1.道路长度(7分):符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要求。比照规划每差1公里扣1分。

2.道路宽度(7分)

(1)主干道(2分):双车道,路基宽7.0米,路面宽6.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5米扣1分。

(2)支路(4分):单车道,路基宽4.0米,路面宽3.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2米扣1分。

(3)错车道(1分):路基宽不小于6.0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每差1米扣0.5分。

3.道路路面(6分):基层为15厘米手摆片石,嵌缝料为0—4厘米的机制碎石,5厘米厚泥结石路面,土含量不大于30%,路拱排水坡度3%~4%。厚度每差0.5厘米扣1分,土含量每增加5%扣1分。

(4)其他(5分):最小转弯半径1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12米(1分);最大纵坡9%,特殊困难地段可采用12%(1分);坡长不得超过150米(1分);全路段有排水沟(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三)蓄排水系统(25分)

1.蓄水池数量或容积(12分):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要求。每少1个或每少50方扣1分。

2.蓄水池质量(6分):能蓄水不漏水,进水口有沉沙凼,有进入池底的台阶。有质量问题的每个扣1分。

3.排水沟(7分):每差1公里扣1分,一处质量问题扣1分。

(四)苗木定植(25分)

1.定植品种(5分):定植品种与可研、初设一致5分,不一致为0分。

2.定植数量(5分):每100亩不低于3850株树。每少10株扣1分。

3.定植质量(7分):每10株平均株行距误差在规范标准的±5%以内。误差每超1%扣1分。

4.苗木状况(8分):高度在50cm以上(特批除外)、无病虫害、无缺苗死苗现象。高度每差5%扣2分,病虫害较严重的扣2分,缺苗死苗每超2%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2: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滴灌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评分标准:

(一)管槽开挖及回填(15分)

1.管槽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即φ120以上的主管槽,槽宽70cm以上,深70cm以上(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管槽底部平整,并无石块、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管槽经过硬基础时,槽底超挖应不小于10cm(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固定墩坑、阀门井的开挖应与管槽开挖同时进行(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槽内无杂物、积水,管壁四周10cm内无砾石、土块(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回填应高于原地面10㎝以上,并分层轻夯或踩实(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具有完整的管槽开挖设计、竣工图(1分)。如无为0分。

(二)泵房土建(5分)

1.结构合理,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能充分满足设备安装及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齐全(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设计、竣工图纸完整(1分)。如无为0分。

(三)枢纽设备安装(40分)

1.电机与水泵安装符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电机外壳必须接地,接线方式符合电机安装规定(4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机泵必须用螺栓固定在混凝土基底或专用机架上(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4.过滤器应按输水流向标记安装,不得反向(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5.过滤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接线图安装,并通电检查运转状况(4分)。如无检查运转记录为0分。

6.施肥和施农药装置应安装在过滤器前面,其进、出水管与灌溉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使用软管连接的应严禁扭曲打折(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7.测量仪表封口和接头处无油污、杂物(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8.水表应按设计要求和流向标记水平安装,水表务必水平(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9.电机水泵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设备安装竣工图(4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四)管道安装(15分)

1.管道应平顺放入管槽,不得悬空和扭曲,管内不得混入杂物(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粘合剂必须与管道材质相匹配,插头和承口应均匀涂抹粘合剂并使其填满接口间隙,管道连接处应无渗漏(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套管应与密封胶圈匹配,密封圈装入套管槽内,不得扭曲和卷边(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4.所用管材、管件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管道安装竣工图(3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五)旁通安装(10分)

1.按设计孔位打孔,钻孔不得倾斜;不得在无旁通连接处钻孔(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2.旁通管口应无飞边、毛刺,无杂物堵塞(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3.在支管孔眼上依次安装特制止水橡胶圈,不得有漏安(3分)。漏安1处扣1分。

4.旁通与支管孔眼的连接应紧密,无渗漏(2分)。渗漏1处扣1分。

(六)毛管与滴头安装(10分)

1.毛管应由上而下依次安装,其长度必须与行距相适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2.毛管管端应剪平,且不得有裂纹(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毛管必须平顺铺设,严禁打折(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4.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依次打孔,不得在无滴头处打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5.滴头安装应与打孔同步进行,无漏打,孔内无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七)综合测试(5分)

1.管道压力达到设计扬程,滴头流量符合设计要求(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2.系统运行平稳,自控装置启闭自如(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3: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

移民挂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一、移民挂钩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移民挂钩比例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移民挂钩比例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移民直接挂钩比例(30分)

1.园区总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园区已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计划再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4.移民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5.移民直接挂钩比例统计(10分)。达到60%为10分,每少5%扣1分,每超过5%奖励1分。

(二)移民间接挂钩比例(30分)

1.移民间接挂钩方案(20分)。移民挂钩方案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详细扣5分,不具有可操作性扣5分,如无方案为0分。

2.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间接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三)移民挂钩比例(20分)

1.移民合计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移民合计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和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由各区县移民局代表区县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10分)。如无为0分。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的落实在2005年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在柑橘挂果、有收益后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

(四)园区人数花名册(20分)

1.园区非移民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2.园区移民人数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4: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

档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一、档案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档案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工程竣工资料(70分)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初验的请示(5分)。如无为0分。

2.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10分)。自验报告按时报送、规范、完整。不按时报送扣5分,不规范扣3分,不完整扣2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5分)。缺可研报告扣3分,缺批文扣2分。

4.项目初步设计及批文、报市移民局备案的实施方案(5分)。缺初步设计扣2分,缺批文扣1分,缺实施方案扣2分。

5.重庆市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建园合同(5分)。如无为0分。

6.基础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7.滴灌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8.滴灌系统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书(10分)。缺施工设计图扣5分,缺设备清单扣2分,缺产品合格证书扣3分。

9.种苗及苗木定植资料(5分)。资料齐全规范,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2分。

10.各项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0分)。基础工程、滴灌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规范完整,缺竣工图扣5分,缺相关资料扣5分。

11.监理单位综合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资料(5分)。缺综合监理报告扣3分,缺监理日志扣2分。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决算报告(10分)。缺预算报告扣5分,缺执行报告扣5分,决算报告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为准。

(三)非移民有偿使用移民资金的还款协议(10分)。还款协议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与市移民局签订的《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柑橘示范园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明确还款方式的扣5分,未按要求明确还款年限的扣5分。

(四)退耕还林计划批文(5分)。按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比例计分。退耕还林计划的落实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

(五)项目园区移民安置花名册和移民挂钩方案(5分)。缺移民安置花名册扣3分,缺移民挂钩方案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5: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评分汇总表



建设地点: 县(区) 乡镇

初收项目
初验得分
折算得分
备 注

基础工程(30分)




滴灌工程(30分)




移民挂钩(20分)




档案资料(20分)




合 计





说明: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滴灌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移民挂钩情况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档案资料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