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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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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国际博协(ICOM)已确定2011年“5•18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为“博物馆与记忆(Museums and Memory)”,强调博物馆作为人类文明记忆、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记录过去、反映现代和未来发展的重要职责,应积极发挥文物藏品等文化遗产作用,并动员公众一起来探索与发现历史记忆,共同保护人类珍稀而脆弱的文化遗产。现就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学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和组织,结合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在5月18日或其前后,紧紧围绕“博物馆与记忆”这一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普及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活动主题和口号。
  二、宣传内容:
  (一)《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知识;
  (二)博物馆面对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信息化进程加速,保护人类和人类环境见证的文化遗产,传承优秀文明和历史记忆,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独特作用和成就;
  (三)公众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探索与发现历史记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行动和事迹。
  三、做好免费开放服务工作,暂未完全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国际博物馆日期间,应实施减免费或其他形式的优惠开放。同时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加深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民族、地域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等的了解、理解和尊重,促进优良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与弘扬。
  四、加强媒体宣传,注重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平台,鼓励和动员更多公众参与博物馆文化体验,营造全民关心并参与博物馆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国际博物馆日”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完善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六、今年“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做好总结,将有关宣传活动的情况报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 74 号


《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姜有为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正确处理户外广告在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关系,促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分为附属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附属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飘物、交通工具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立体载体平面,设置电子屏、霓虹灯、灯箱、条幅、指示牌等进行商业宣传的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空地、绿地等平面载体上立设塔、架、柱等专项用于商业宣传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规范、整洁、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用局所属的城管监察支队是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构,受市公用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价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与设计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整体风格和街路、楼房或设施的不同特色进行规划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在规划设计时要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应当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夜景亮化规划、雕塑设施规划、交通设施规划等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布局。坚持实用、新颖、艺术、协调相结合,符合景观美学和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宜人、赏心悦目的活动空间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色彩应与建筑物及相关地段景观环境的色彩保持协调,并结合户外广告单体内容、图案、造型来进行设计。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制定统一设置方案,确定其设置的区位、范围、规模和规格,未列入设置方案的区域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根据设置区域的周围环境体现庄重、雅致、清新、自然的风格。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一条 下列设施或场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及其他不安全建筑物;
(四)居民住宅的窗间墙;
(五)超过24米高度的建筑物墙体;
(六)超过50米高度的建筑物顶部;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影响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工作、学习和居民生活的;
(三)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外观的;
(四)危害房屋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各类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的墙体广告设施应当统一框架,规格相同;建筑物顶部广告应当同一朝向,不得折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朝向;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十四条 建筑物墙体不得设置与墙面垂直的广告设施,应与墙面相平行,厚度不得超出墙面0.5米,高度不得超出墙面的高度,底部边缘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持下列资料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表);
(二)产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使用设置载体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设计方案及图纸。
经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构审查,资料齐全、设计方案和图纸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组织施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设计方案和图纸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正或重新设计合格后,予以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或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取得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国有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有偿使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设置人签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协议》。
使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由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部门与设置人签定《市政公共设施有偿使用协议》。
通过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批准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为1年;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采用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设计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批准的设置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性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和确定的方案,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建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资金可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筹,也可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引资筹建。
引资筹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签定建设协议,明确投资额度、使用费用和使用年限,使用期满设施收归国有,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再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偿使用权。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使用人负有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要保持字迹清晰完整、色彩鲜艳、清洁美观。颜色脱落褪色的应及时更换,污渍应及时清洗,破损的应及时修补。
第二十四条 户外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并再无商业性广告发布的,应当用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避免影响景观效果。
第二十五条 配有灯光照明亮化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开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齐全、字迹完整。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批准的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需要延期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临街门前不得摆放灯箱、黑板、标幅等宣传商品的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墙体、门窗及其他设施上随意张贴、喷涂各种广告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和户外广告以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保持其整洁的责任,污渍、喷涂和张贴物应当及时清理或清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 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委托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批准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批准期限未满并且使用国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补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批准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有偿使用费用,不予补缴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市局制定《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现发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处室今后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各单位、各处室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清理,并依照格式文本制作本部门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
  三、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处,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九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三、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
  四、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政许可类单列,编为"京司许[ ] 号" ,如"京司许[2004]1号";程序类文书: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编号,编为"京司许 (业务简称)[ ] 号",如"京司许律[2004]1号",做好登记,避免重漏。
  五、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制发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格式文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格式文本二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据实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你(你单位)补交下例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下列(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写明所需特别程序种类:听证或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京司许 [ ] 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写明具体地点)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听证。
  请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每天 时至 时)持
  (要求的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函)到 (报名具体地点)向本机关办理听证报名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八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审查, 申办的
  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您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您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您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您可以到本机关 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在接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不按时提出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程序所需时间 日不计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内。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日前向本机关 提交委托书。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地址: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九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所需时间约为 小时(或者 日)。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
  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4、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可列明证件名称)。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及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五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六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七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决定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则应抄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格式文本十八

  北京市司法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九
  北京市司法局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你单位)有

  行为(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现已查证属实,根据 (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
  年 月 日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颁发给你(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等)。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原颁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补偿(写明补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
  申请(或者经办)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或者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京司许 [ ] 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注: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